近年来,司法机关在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分子的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的有关精神,对一些青少年犯适用缓刑,放在社会上予以监督改造,这样做,对于教育、改造、挽救青少年犯,促使他们悔过自新,对于强化社会管理职能,调动整个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都具有重
要意义。总体上讲,对青少年犯适用缓刑制度在教育、改造轻刑青少年犯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对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近年来对青少年缓刑人员进行回访考察中,也发现存在的一些问题,值得重视和思考。
思考一:表面认罪不等于真心悔罪
被判处缓刑的青少年犯,因慑于法律威严,从归案至判刑,一般来讲,认罪态度大都较好。但是,大多青少年犯有悔过态度,只是想以此获得司法部门的从宽、从轻处罚,事实上,对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识并不深刻。特别是未成年缓刑犯,本身文化程度、认知能力、法律常识、道德约束等方面均有限制,很难正确理解“悔过自新”的深刻含义。近年的回访考察中,发现青少年缓刑犯大多数存在错误、颠倒的道德和法制观念,缺乏对崇高理想、目标的追求,显得精神空虚,对善恶、是非等作歪曲的错误评价,存在对法律态度的偏差。青少年是祖国的希望和未来,沐浴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成果中的青少年,也较以往更多地接触和承受社会中各种不良现象的污染和精神思想的冲突、变化,是一个容易接受新事物、思想活跃的特殊社会群体。近年来,青少年犯罪呈上升趋势,并且犯罪的严重性、暴力性日益突出,本着教育、挽救的目的,实际办案中,司法机关对青少年犯均酌情予以从轻、从宽处理,但这仅表现在处理结果上,处理过程中未能处处体现出如何帮助青少年犯真正做到“认罪伏法”和“悔过自新”。
建议:重视并积极开展对青少年犯整个办案流程中的道德、法制教育工作,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法制意识和法律观念。根据刑法、刑诉法的有关精神,结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高检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中的特别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教育、预防和矫治内容,有针对性地开展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工作。青少年可塑性强,应当加大对他们思想品质、法制和文化知识教育,用科学思想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和法制意识,将道德、法律作为辨别是非的标准,真正做到认罪、悔罪,不致再危害社会。
思考二:健全的家庭并不等于有健全的家庭教育环境。
家庭是青少年犯的安身立足之地,也是改造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回访考察过程中发现青少年犯的父母自身文化程度普遍不高,整天忙于生计,对孩子的教育要么放任不管,要么动辄打骂。孩子犯罪后,作为父母虽有自责感,但对其子女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仍然是一知半解,认识不足,谈不上进行有效管教。有关司法部门向其了解孩子表现情况时,往往报喜不报忧,致使监管部门被一些假象迷惑。
建议:对青少年缓刑犯落实帮教措施时,应同时对其父母进行必要的“帮教”,要求家庭教育必须做到:
①培养孩子健康心理。拥有一个健康的心理,是孩子正确认识世界和接受知识的支撑点,它主要来源于家庭的温暖和良好的教育。作为父母,首先应准确认识婚姻家庭的严肃性和完整性,不能视为儿戏,好则聚之,差则散之,完全随心所欲,应认识到自身的不负责任会给孩子造成的伤害;其次,应让孩子感受父母的关爱,不能因忙于赚钱或工作而疏于对孩子的教育,坚持与孩子沟通交流,关注孩子的学习、生活、工作;再次,应注意培养孩子良好的品德和正确的世界观。
②树立家长良好形象。家长要以身作则,用自己的行为影响和教育子女,身教有了榜样,言教就有力量。尽量避免摆家长权威,父母的权威是靠自己的模范言行建立起来的,作为父母,必须不断加强自身修养,随时检点自己行为,以正确的行动引导教育孩子。
③正确对待孩子失足问题。首先要尊重其人格,注意细心呵护。父母不能因为孩子犯了罪,给自己丢了脸就歧视他,讨厌他,这无疑会加深孩子的逆反心理,致使他再次走上犯罪道路;其次要宽严相济,对孩子既不能一味地宽,也不能一味地严,认为以前自己管教不严,于是对其处处管制,严加训斥。父母一方面要尽量满足其合理要求,另一方面要尽力遏制其不合理的个人需求;再次要抽刀断水,杜绝隐患。父母应有效切断孩子与社会上不良分子的联系,主动配合司法机关,做好孩子监督、再教育工作,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予以纠正,有效地防止再次犯罪。
思考三:有帮教组织不等于帮教措施落实到位。
建议:如何帮教青少年缓刑犯,使之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是司法机关和基层组织的共同任务,应动员社会各界力量,
形成“合力”,帮助、教育、引导、监督青少年缓刑犯,建立监管、考察的行政制约机制,进一步完善、细化管理的法律规范。本着既要打击现行犯罪,更要下大力气预防犯罪的指导思想,通过建立多级监督机制和多方位监督网络,各方联手监督考察。可以组建社会志愿者帮教队伍,建立青少年缓刑犯跟踪帮教档案,通过书信,谈心谈话等多种形式,做好他们思想、心理转化工作,将犯罪动机矫治和犯罪人格矫治相结合。使对青少年缓刑犯的监督教育纵向到底不“短路”,横向到边不“空白”,纵横交织不“断层”。在回访中发现,青少年缓刑犯由于“前科”在身,很难继续求学,也很难找到相对固定的工作,而求学就业,不仅具有经济方面的意义,也是人的一种精神和社会的需要,因此要拓宽再就业渠道,劳动人事部门要转变观念,从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尽最大努力妥善安置青少年缓刑犯的升学、就业,各用人单位和有关方面,不应歧视他们,应为他们弃恶从善,走向新生活创造宽松的社会环境,从而有效地控制青少年缓刑犯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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