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新要求,针对基层检察院的改革,有人提出了检察业务司法属性回归的设想,即依照检察职能司法属性的特点,将现有的基层检察院的业务部门重组为职务犯罪侦查、举报预防和检察官办公室三大板块。本文拟对重组后的检察官办公室的案件分配问题进行初步研究。
一、检察官办公室的由来和运行模式
最高人民检察院梁国庆副检察长在第十一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谈到检察改革时提出要坚持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基本属性,逐步减少业务管理工作中的行政色彩,增强司法属性。其中暗含着检察业务要回归司法属性的意思。从基层检察院的职责来看,其业务工作的司法属性要明显强于上级检察院,但实际情况是,由于目前检察机关自上至下的运行中行政色彩过于浓厚、行政环节过于繁多等缘故,基层检察院的一些业务工作因检察官缺乏独立性而致使其司法属性大为冲淡。从减少行政层次、放权检察官、还权检察官的角度出发,有人对基层检察院的机构改革提出了新的设想。将现有的基层检察院的业务部门重组设立成三大机构:一是职务犯罪侦查机构 。负责侦查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二是举报预防机构。负责受理举报、接受自首、检察宣传、新闻发布、预防教育。三是检察官办公室。负责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引导侦查取证、立案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等工作。
按照这种设想的理想化模式,检察官办公室就是集捕、诉、监督(包括刑事审判监督和民行审判监督)职能一体化的机构,内设一名检察官和一名或者若干名检察官助手,由检察官直接向检察长(分管检察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这种模式下,检察官原则上就能独立实施法律规定属于检察机关的批捕、公诉、法律监督职权,在检察长的授权下,也可以一定程度地实施法律规定由检察长实施的职权,检察官的独立性将大为加强,也是放权检察官、还权检察官的一种真正体现。
在基层检察院,检察官办公室的具体设置不外乎两种形式:一是特色化。即根据检察官的不同特点和对专业掌握程度的不同,设立办理民行监督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自侦案件、公安机关经侦类案件、侵财类案件、侵权类案件以及除此以外的其他案件等检察官办公室;二是非特色化。所有的检察官办公室均不分专业特点,办理各类刑事案件和法律监督案件。
不管检察官办公室具体如何设置,对于检察官办公室本身而言,它们之间是互不隶属的平行关系,与现在基层检察院中设置的侦监、公诉、民行等部门相比,最突出的区别在于取消了部门负责人这一行政层次,包括科长、内勤等在内的这些原来部门的行政事务管理人员已不复存在,案件如何分配作为一个首当其冲的最直接的问题就凸显出来。这也是本文要进行研究的原因所在。
二、检察官办公室的案件分配模式
检察官办公室的案件究竟如何分配,这与检察官办公室的设置模式密切相关,应该从配套的角度来实际考虑。
假设一:检察官办公室采用特色化的设置方式。案件分配自然而然就采用相匹配的特色化模式进行分流。我们可以专门安置两台查询电脑,将每一个检察官办公室办理特色案件的分工情况事先作为资料存入电脑,公安机关、本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举报受理部门等在移送案件时,就可以先通过电脑查询,根据案件的性质确定相对应的检察官办公室,然后将案件材料直接移送给这个检察官办公室。这种案件分配模式的最大优点就是不需要专人来受理、分流案件,节约了人力资源,减少了行政环节,提高了诉讼效率,能促使品牌检察官、精英检察官的快速形成。但是由于特色化检察官办公室本身具有专业分工明确等一些特点,这种分案模式就不可避免地会形成检察官办公室之间忙闲不均,不利于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与现行的部分考核规则无法接轨的状况,而且在一段时间后也有可能会滋生司法腐败、司法不公。
假设二:检察官办公室采用非特色化的设置方式。在这种方式下,案件分配的模式可以有如下几种。
模式一:按区域分配案件。先将基层检察院管辖的区域划分成若干个小区域,然后由抽签决定每个检察官办公室分管的小区域,将资料存入查询电脑,公安机关、本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举报受理部门等在移送案件时,根据案件所属的区域查询电脑后移送给相应的检察官办公室。当然,为了避免滋生一些司法腐败和不公,各个检察官办公室所管辖的小区域要定期变换。这种分案模式同样具有节约人力资源、减少行政环节等优点,还能一定程度地缓解忙闲不均的现象,也能合理避开滋生司法腐败、不公,但是这种分案模式依然不能激发各个检察官办公室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也不利于精英检察官的培养。
能力不强、自身素质不高,办案质量不好的话,就会面临“下岗”、“无案可办”或者“案件很少”的尴尬境界。但这种移送方选择的
模式很有可能会被少数不法分子利用,与被选择方达成一些不法交易。
模式三:电脑随机+挂牌竞办。这种模式下,需要设立一个专人,受理公安机关、本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举报受理部门等移送的全部案件,并将案件的基本情况输入电脑,在内部局域网共享另一端的检察长(分管检察长)对受理案件进行同步浏览,由他根据一定的标准将一些案件确定为疑难复杂案件,然后在内部局域网上进行挂牌竞办,各检察官办公室在网上查阅该案件的基本情况后在限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摘牌,挂牌竞办的案件最后分流至最先摘牌的检察官办公室,若在规定期限内无人摘牌,则由检察长(分管检察长)指定分流至某个检察官办公室。一般案件,则由电脑随机,在网上分配至各个检察官办公室的文件夹内。这种分案模式在目前情况下有很强的操作性,而且有很多的优点,但是在这种模式中增加了专人分案这一行政环节,在原来科室内勤已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必须设立一个专人,而且这个专人在理论上不属于任何一个检察官办公室。笔者认为,这个工作可以由举报预防部门的人员来承担,当然这在法律上还没有依据。
在上述几种模式运行的同时,笔者认为还有必要建立一种案件的转办机制或称案件的再次分流机制。当出现最初分得案件的检察官办公室在承办过程中发现自己无法胜任或者有法定的一些回避情况时,出现督导室在检查中发现某检察官办公室有徇私枉法等情况时,检察官办公室的检察官和督导室的负责人就可以向检察长(分管检察长)提出转办案件,对案件进行再次分流。经检察长(分管检察长)决定后,按照挂牌竞办的程序进行案件的再次分流。
三、检察官办公室的案件分配原则
由于每一种分案模式都有着各自的优点和不足,因此在考虑实际的分案模式应该权衡利弊,更应该把握一些基本的原则。
减少行政环节,提高效率的原则。由于在基层检察院改革中设置检察官办公室的初衷就是减少行政环节,增强检察官在检察业务工作中的独立性,提高诉讼效率,因此,与之配套的分案模式也应该最大程度地体现这一原则。
放权检察官,激发主动性原则。基层检察院检察业务司法属性的回归从某种角度而言是检察官办案独立性的相对回归,用通俗的话讲,就是放权检察官、还权检察官,一定程度的放权有利于激发检察官的主观能动性,使他们直接地认识到自己的价值所在,并努力提高办案能力,增强自身的综合素质,约束自己的行为。
合理避让滋生司法腐败、不公原则。案件分配作为一种涉及业务的检察行政事务,本身并不涉及案件如何处理,但在实践中,案件的分配方式可能对案件的具体处理与结果产生较大影响。不同的案件分配方式对于制约司法不公、司法腐败滋生的能力是不同的,因此在考虑选择何种分案模式时,应尽量选择制约力强的或者通过制订程序来合理避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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