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语有云: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寰宇之下,九州大地的华夏,是一个极重规矩的民族。周公立《周礼》,开周朝数百年太平。《周礼》即是周朝社会政治、经济、文化、风俗、礼法诸制之规矩,朝堂以度之,百姓以效之,规之以道,矩之有方。
我们的社会为什么要立规矩呢?在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看来,产生政府和社会以前,人们依靠自然法则维护着自己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这些自然权利。但在自然状态下,缺乏规矩时,人们都会以自己的名义执行着自然法则,人人都是自己的法官,在满足自己自然权利的同时,就会倾向于侵犯他人的自然权利,这时便需要建立一个社会中大多数人都同意的规矩去约束他们。如若不然,就会陷入霍布斯所说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而这一规矩,在社会生活中,便是一个国家的律法,在团体和政党中,便是约束团体成员或党派成员的准则和规范。
从法理学角度来说,作为成文规矩的法律,具有着指引作用和预测作用。所谓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的影响;所谓的预测作用是指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将如何行为及行为的法律后果。如果我们将法律扩大到所有规矩,那么通过规矩,可以使受到规矩约束的人明白自己能够或不能作什么,并预测到自己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从而规范和指导人们的行为,方能建立和谐有序的群体行为秩序。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治国方略,做出了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这一决定。随着《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陆续颁布实施,作为法律特殊形式存在党内法规体系逐步建立完善,不仅仅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行为准则,更是践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有力武器,是我党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工作中的率先垂范,彰显了立规度之,行矩量之这一重大意义。
特别是今年7月党中央对《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作出了修改,正是把准了时代前进的脉搏,找准了形势变化的方向,杜绝了僵化刻板,符合马克思主义哲学中“事物在不断发展前进”这一重要课题,推动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的完善,促进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更好的发挥着规范指引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作用,提升全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符合发展需要的规矩,是我党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力量,也是我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制度基石。规矩现行,必成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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