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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纪委常委宣教室主任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讲话稿

复制全文 下载文档 更新 2022-11-29  |   人气 386

一、监督工作的含义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列主要讲“谁来监督、监督谁、监督什么、如何监督”几个问题。下面结合我个人学习体会讲五个问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监督是指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具体说就是为了达到使权力沿着正确的轨道运行,监督主体运用法律和纪律等赋予的权力和手段,对客体即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行使权力所进行的检查、评议、督促等活动。

人类自从产生私有制,出现了阶级,就有了权力斗争。监督是与这种权力的斗争相伴而生的。

这里讲的监督工作是指广义的监督。监督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组织和公民,监督的客体包括立法行为、执法行为、司法行为、政党行为、社会团体行为、个人行为。

监督主体分为政党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政府专门机构的监督、司法监督、人民政协民主的监督、社会监督。

政党监督,包括中共党内监督与中共与八个民主党派的共同监督两大部分。今天讲的主要是中共党内监督。即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共分为五章四十七条,即总则,监督职责,监督制度,监督保障,附则。条例颁布实施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民,执政为民,将起到重要作用。20xx年xx月xx日中共中央通知要求贯彻执行。

二、《条例》出台的必然性

(一)首先《条例》是我们党关于党内监督理论发展的必然结果

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就已经高度重视党内监督问题。强调党要取得伟大斗争的胜利,必须高度发挥全党的积极性,包括发挥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从爱护观点出发的监督作用。

邓小平同志对我们党执政后如何通过有效的监督以防止党脱离群众的危险更是十分重视,不仅对党内监督的重要性作过多次论述,而且就监督方法和途径提出了“对领导人最重要的监督来自党委会本身”、“最重要的是监督问题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继承和发扬了邓小平同志关于党内监督的思想。党的十四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党的十五大提出了“反腐败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障、监督是关键”的思想,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更是提出了“党风廉政建设法制化”这一目标。从而把“制度”作为党内监督的一个

重要载体提了出来,并正式提出要制定《党内监督条例》,这使我们党关于党内监督的理论又发展了一大步。

(二)《条例》是我们党关于党内监督实践探索的经验总结

早在20xx年,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纲领》,其中就有很多关于党内监督的内容。

20xx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尤其是在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两个最重要”论断的指导下,我们党恢复重建了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而且随着形势的发展,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内容不断得以丰富,纪委的专门机关作用也日益得到更充分的发挥,并形成了“三项格局”的工作局面。

随着我们党对制度建设对于党内监督作用认识的深化,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提出了“建立和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和人民监督制度,使各级领导干部得到有效的监督”。20xx年xx月xx日,根据这一精神,中央纪委下发了《关于对党员干部加强党内纪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

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胡锦涛同志代表中央政治局首次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弘扬了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的新风,这更是直接促使了《条例》的诞生。

(三)《条例》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和改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的客观要求

如何通过实施监督保持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如何通过有效监督以保证党执掌的政权用来为人民服务,这是我们党所面临的一个重大现实课题。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在这一时期,我国社会经济成份、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出现四个多样化,体制改革还刚刚起步,新旧体制、机制、制度还处在激烈的碰撞和转换过程之中。在国际上,全球化的浪潮已是不可阻挡,国际局势仍然动荡不安。面对国际国内复杂的形势,前苏联、东欧共产党由于缺乏监督而丧失政权的教训历历在目。要巩固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势必面临着转型的重大考验。如何顺应时代的发展,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坚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实施严格的党内监督的迫切性更是显得尤为突出。

(四)《条例》也是反腐败斗争形势发展的现实需要

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我们党虽然取得了反腐败斗争的阶段性胜利。但是,当前腐败现象依然比较突出,导致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土壤和条件依然存在,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比较严峻。值得引起注意的是:近几年中高级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违纪违法案件呈上升趋势。正是针对这些情况,中央充分认识到监督对于反腐败的重要性,提出了要构建教育、监督、制度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当前反腐败的严峻形势和不同程度存在的监督不力的现状也急切呼唤着《条例》的出台。

三、《条例》的主体内容

(一)立法目的、指导思想

关于《条例》的立法目的。我们可以从三个层次去理解立法目的。第一个层次是“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很多人认为《条例》是个反腐倡廉的制度,但更准确地讲它是个发展党内民主的条例。第二个层次是解决两大历史性课题,即提高领导水平、执政水平和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也就是要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第三个层次是坚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这是我们中国共产党的本质。

关于《条例》指导思想,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理解。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它必须要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指导,这是党的性质所决定的。这是第一个层次。第二个层次,就是要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同时要坚持民主集中制这个根本的领导制度和组织制度。这是我党区别其他政党的标志。还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这个指导思想贯穿于《条例》的全部内容。

(二)党内监督的对象和内容(监督谁,监督什么)

《条例》第3条明确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同样是基于突出重点的考虑,《条例》第四条规定了党内监督七大重点内容。这七项重点内容是:第一,遵守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第二,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第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第四,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第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第六,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监的情况;第七,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三)党内监督的主体及其职责。(谁监督)

1、监督主体的职责及其意义

下面就讲第一个问题,监督主体的职责及其意义。对于这个问题,在条例中,用第二章一共6条,一共说了6个监督主体,也就是党的各级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以及党员和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确定了这样6个监督主体。至于这6个主体具体的职责是怎么样规范的,大家可以去看条例,是条例的第二章,第6条到第11条,大家可以看,这里就不逐一进行说明了。但是这里有一个问题要说明的就是,除了这6个主体以外,在党内监督还有其他的主体,也就是说在我们党内开展监督不仅仅是条例所规定的或规范的那6个主体,而且,还包括其他的主体。

比如说,党委的工作部门,比如宣传部、组织部、统战部等等。还有党的党委的直属机构,派出机关等等,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和党委,这些也是党内监督的主体,那么,对于这一部分主体的职责,条例实际上也有规定,这些规定体现在哪儿呢?

比如说,条例第6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要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这一条,就表明,就是等于明确规定了,党委要对这些监督主体,提出要求就包括明确这些监督主体的职责。这是一条。也就是说,除了条例规定的那6个主体以外,对其他的主体的职责,也有规定。

再比如说,条例的第6条第2款式,也明确规定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的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属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这里,实际上也明确了除了那6个主体以外的监督主体的职责,这就是说这些监督主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督。这是要讲的第一点就是说,除了条例规定的6个监督的主体及职责以外还有其他的党内监督主体,这些主体的职责怎么理解那么在条例的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中都有明确的规定。这是第一点。

明确主体以后,就要考虑为什么要党内监督条例中,要明确党内监督各个主体的职责,也就是说,规定这些主体的职责,有什么意义。对于这个问题,制定条例时候,是考虑到在我们党内监督的过程中,并不是监督的主体不明确,而是监督的主体的职责不明确。正因为是监督主体的职责不明确,所以就明确地规范了监督主体的职责。

比如说,对党内监督的重点是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对于这个监督重点对象来说,作为监督他的主体,从理论上说是很明确的,比如说,上级可以监督他们,下级也可以监督他们,班子内部普通党员也可以监督他们。这个在理论问题上,是不成问题的。但是,作为这个看着是非常严密的一种监督网,但实际上,往往却漏洞百出。

为什么?你比如说,上面上级离得远看不到,平级因为要搞好团结,看见,也就当看不见,同级,也不敢监督,那么下级,不到忍无可忍的情况,他也不去监督,这说明一个什么问题呢?就是说明我们对监督的主体是非常明确的,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党内的各级组织,每个党员都是监督的主体,但至于说到每一个党员或者党的组织,他的监督的具体职责是什么,这个就不清楚了,比如说党委,他到底有什么监督职责,纪委到底有什么监督职责,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到底有什么职责,这就很不清楚了,不清楚的话,就没法开展监督。因此,条例首先,明确了监督主体,而且对监督的主体职责进行了非常具体详细的规定。

那么,制定了监督主体的职责,它到底有什么意义呢?实际上,关键是解决一个什么问题呢?关键解决一个责任的落实问题。如果你是监督的主体,你又赋予了你的责任,那么出现了问题,你没有履行职责,没有开展正常的党内的监督,一旦出了问题,就要追究你的责任,实际上你不履行职责,特别是造成了一定损失的话那就是失职或者渎职,这样就要按照党的纪律,对你进行处置。

对于这一条,在党的纪律处分条例第12章有专门的规定,也就是对失职渎职行为的处理,一会王主任具体讲,我就不详细说了。

那么具体说,我理解,明确了党内监督的主体职责,我的体会是有那么以下三点作用。

第一点,明确了党内监督主体的职责,就使党内监督的职责由软变硬,由软任务变成硬任务。

第二点,就使监督责任要明确了,就使监督的责任,由虚变实了。

第三点作用就是明确了监督主体的职责,使监督的职责由宽变严了。因此说,明确监督主体的职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是第三个问题的第一点。第一点就是说,要明确监督主体的职责及其意义。

2、在规范党内监督主体上的创新之处

第二点讲讲,在规范党内监督主体上的创新之处。对于条例规定党内监督主体,这个问题上,有哪些创新,主要是体现为四个第一次明确指出。那么,哪四个第一次明确指出呢?

首先,条例第一个第一次,集中地系统地规定了党内监督主体的职责问题。也就是说,对监督主体的职责,我们党以前不是没有规定,而是有规定的,只不过是分散在党内的其他法规之中,这一次,把这些监督主体的职责,集中地写进了党内监督条例,当然这也不是简单地照搬过来,而是经过整理,完善写进了党内监督条例。

比如说,在党的根本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对党员的监督权利有明确的规定。再比如说,中国共产党党员保障条例,对党员的监督权利,也有明确的规定,这是对于普通党员。再比如说,对于基层党组织,都有哪些监督的职责?在党章中,有明确规定,特别是党章第32条大家可以看。

再比如说,对农村基层党组织的监督职责也有明确规定这就体现在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

至于纪委,制约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职责,规定就更多了。在这个监督主体中,主要是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职责,没有明确规定,这一次,是首次把它作为一条写进了监督条例,这个后面还要讲到,这是第一个第一次,就是把党内监督各个主体的职责集中地写进了党内监督条例。而且这种写,不是简单地搬过来,而是进行了加工整理,特别是把这些监督主体的指向,及其相互关系,做了明确的规定,这个在后面还要说到,这是第一个第一次。

第二个第一次是什么呢?就是条例第一次明确规定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党内专门的监督机关,就是条例第8条规定的,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虽然党的一些重要文件,包括党章,都明确了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具有监督的职能。纪委有四个职能,其中之一就是监督的职能,但是包括党章在内的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就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而这一次条例,明确写上了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

大家注意,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这是有区别的。这个以往,按照党章的规定,纪委有三项任务,这三项任务,就是维护党章和党的其他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抓党风廉政建设。实际上,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主要是进行纪律处置,维护党纪,不是说,维护党纪不是党内监督的重要职责,而是说明一个什么问题呢?而是说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你作为一个党内专门的监督机关它的职责就不仅仅是维护党纪,而且要参与到一些重大问题中来,比如说,对干部的任免,对重大问题的决策,都要参与。这样,实际上就是明确了纪委的监督职责,也就是说,比如,决策,决策就是说,原来的纪委就是你党委决策完了,你去保证贯彻落实,现在你作为一个监督的主体来说,你就不仅要保障决策的贯彻落实,你还要参与到决策中,参与你的意见。比如考察干部我们纪委就提前介入监督。所以就是说,现在第一次明确了纪委它是专门的监督机关,也就是说他不仅仅去维护纪律了,而且还要参与决策,而且这一些都是监督主体很重要的一个职责的方面,这是第二个第一次。

第三个第一次是条例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党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应履行的监督职责。这一条,是按照十六大的精神,写进去的,是一个全新的规定,是一项新的探索。

过去,党代表的主要的监督职责,主要体现在开会期间,一散会以后,党代表的职责就自然而然停止了,这样就没法发挥党代表的监督职责,为了发挥党代表的监督职责,按照十六大的精神,条例进行了探索。这个探索,主要是体现在条例的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党代表的监督职责,这十一条是这样规定的: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除履行党员的监督责任,和享有党员的监督权利外,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选举的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反映所在选举单位党员的建议和意见。

实际上,除了党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试点单位以外,党的各级组织没有对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在闭会期间履行监督职责,我们这项制度还有待得到完善。

这是第三个第一次。

第四个第一次是条例第一次明确提出下级党组织及委员会作为监督主体,监督上级委员会的工作,这一个,也是第一次。而且,明确规定了中央委员会对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如何监督,对于这个,主要体现在条例的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第四个第一次就是说,在党的法规中,第一次明确了下级组织作为监督主体对上级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规定了中央委员向中央政治局常委监督的职责。这个,也是监督条例的亮点。这是讲的第二个问题,就是说,党内监督条例的创新之处。

3、党内监督主体的指向及其侧重点

下面讲第三个问题。党内监督主体的指向及其侧重点。条例一共规定了6个监督主体,这些监督主体的指向哪儿?如何理解,在这6个主体中,哪个主体又是最重要的部分?这6个主体的关系是错综复杂的,但是,这种指向最终何以概括为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自上而下的监督。第二个方面是自下而上的监督。第三个方面是平行监督。

那么,先讲第一个指向,自上而下的监督。在这个条例中,对自上而下的监督,也是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主要体现在第六条中,第六条的第一款的前四项,主要都体现了自上而下的监督,大家下来可以看一看。

比如说,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就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要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这一条就体现了从上到下,各级党组织首先职责是领导职责,领导党内监督工作。

再比如这一条的第一款第四项也规定,对下一级的党组织和领导班子进行监督,这也是体现了自上而下的监督,应当说,自上而下的监督是我们党的优势,这个跟西方政党,特别是西方的保守类型的政党是很不一样的。像美国的政党,上面监督下面,根本不可能的事。这是自上而下的监督,这是第一个指向。

第二个指向,是自下而上的监督,这个条例,有一个主线,这个主线就是发展党内民主,这个自下而上的监督就是发展党内民主的一个最具体的体现,那么自下而上的监督,在党内监督中也是十分重要的。自上而下的监督实质是什么呢?它是非常重要的,它实质是什么呢?实质,自下而上的监督的实质是对权力的监督。

那么在这个方面,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方面,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上是有深刻教训的。比如说,苏联共产党,今年我们发了个光盘《苏联亡党亡国三十年祭》,大家有必要看一看。苏联共产党,他就始终没有解决好自下而上的监督。结果就使得权力受不到制约,那么权力就日益膨胀,这个结果就使苏共为此付出了惨重的代价,这个条例就汲取了这方面经验,把发展党内民主,作为制定条例的一条主线,就强调了自下而上的监督。

那么,强调了自下而上的监督这些精神体现在哪些条款里呢?比如说,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有那么两个条款。条例第一次明确了下级党组织监督上级党委纪委工作的职责。我刚才说了,第四个第一次就是说,第一次明确了下级组织监督上级组织的职责,就是这是你的职责,你要监督党委纪委工作,如果,上级党委纪委工作有了问题,跟你有关的话,你也有职责,也应该受到追究,这是规定的第一点。如果你不了解这一点,等处分你的时候,你就感觉到有点冤枉,可人家条例里边明明确确就是这样规定的。

应该阐明的一点是,对上级党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这个上级党组织,也包括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这是一点。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就是说,在条例中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对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监督的职责。这也是第一次,这些规定,完全体现了自下而上的监督,完全体现了发展党内民主。这是监督指向的第二个方面,也就是说要注意在自上而下监督的同时,也要注意到自下而上的监督。

那么还有另一个方面的指向,在党内监督中,就是说在党内监督不仅要自上而下监督,有自下而上的监督,而且,还有平行的监督,这也是党内监督中的第三个指向。第三个指向,这种平行监督,一般是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党组织之间的平行监督,比如说,县委和县委之间,宣传部和组织部之间,还有一种是党委班子中的成员之间,普通党员之间的监督,这些都属于横向监督。但是,实际在工作中,考虑到横向监督也并不是那么容易开展的,特别是根据这些年来,民主生活会的情况,大家注意到,在条例中,在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第八条第四款,这些款项中,他规定的并不是监督主体的职责问题,而是监督主体的职责的保障程序问题。为什么在制定监督主体职责的后面,紧接着要写上监督主体职责的保障程序呢?就是为了落实平行监督,党委内部班子内部成员监督,为了落实他们监督的平行监督职责而加以规定的。

这个是讲的是党内监督的三个指向。一个是自上而下的监督,一个是自下而上的监督,还有平行监督,有6个主体,有三个指向。

在党内监督中,那么在这些主体中、在这些指向中,哪一个主体它负有最重要的责任或者是最主要的方面?这也就是说,党内监督主体的侧重点是什么?通过学习条例,大家可以知道,党内监督对象的重点,是领导机关、领导干部、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实际上,党内监督的主体的侧重点也是这部分。

第三个问题,也就是监督主体的职责问题。也是条例的第二章,监督的职责。讲完了。

(四)党内监督十项制度(如何监督)

下面讲第四个小问题,也就是条例的第三章,监督制度。关于条例的第二章是监督制度,在这一章里,一共制定了10项制度,至于这10项制度,具体有哪些内容,大家可以去看,在这里,我想从宏观上,从三个方面,讲一讲这10项制度。那么这三个方面,就是说,第一个方面,就是想讲一讲设定这些制度,有什么意义。也就是说,设定这些制度,想要解决什么问题,就是为什么要设定这10项制度。第二个是关于这10项制度的基本情况,也就是想要解决一个什么呢?到底,这10项制度是什么,是什么意思,第三个方面是想讲一讲10项制度之间,以及每个单项制度它的内在关系是什么,也就是要解决如何贯彻执行这10项制度的问题,就讲这么三个问题。

1、设定监督制度的意义

第一个问题是讲一讲设定监督制度的意义。有效地开展党内监督离不开相应的制度和机制。制定这些制度就是保证稳定性,不因领导人的意志和关注点的转变而转变,《条例》把制度作为一个主体内容、监督制度加以规范,条例一共47条,绝大多数的条款都用在了制度上,以制度为核心内容、为主要骨架来设定了这个条例,一共是10项制度。那么具体地说,设立这些制度有什么具体的作用呢?

第一点,只有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才能够使党内监督自行运作,而不是只靠上面的推动,这就保证了监督活动具有内在的生机与活力。这是意义和作用的第一点。就是说,只有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才能保证使党内监督自行运作,而不是只靠上面的推动,这样就保证了党内监督活动具有内在的生机与活力。

第二个作用,完善制度,健全机制第二个作用,也就是只有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才能够使党内监督经常地稳定地而不是偶然的或事后的才发生作用,这就保证了党内监督活动的经常性和连续性。这是作用的第二点。

第三点,只有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才能够覆盖党内监督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这就保证了党内监督成为一种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所谓全方位的监督,就是说,要监督到党内工作的各个方面,在这个方面,我们存在着许多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存在两个。一个,是监督的对象和内容,不全面。这是一个对象和内容不全面,第二个是监督的对象和监督的内容重点不突出,针对这两个问题,应该说,条例都已经明确地规定了,监督的对象是什么监督的重要内容是什么,这两个都解决了。实际上也是针对以前存在的问题,来制定的。

再一个就是监督的过程,监督的过程,应该是一个全过程,按照时间来说,有事前监督、有事中监督、有事后监督,我们这10项制度的制定,也是考虑到了监督的全过程。从决策开始,一直到罢免,他是反映的一个党内监督的全过程,我们也把它写进了条例,所以就是说,只有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才能够使党内监督可以覆盖它的全方面、各个方面,全方位,也可以覆盖它的全过程,事前事中,事后全都覆盖,而要保证全方位和全过程,就要通过有效的科学的制度的规范,才能够保障这种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得以落实,这是意义的第三点。

第四点,只有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才能够使党内监督工作规范化、程序化,这就保证了党内监督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2、十项制度的基本情况

下面讲讲第二点,10项制度的基本情况。这10项制度,不可能是很详细的一一给大家讲,那么这10项制度,具体情况怎么看呢?这10项制度大体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十项监督制度可以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党的历史上有的传统的制度,包括集体领导个人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民主生活会等制度。第二类是《条例》颁布前在实践中创造形成的制度,包括巡视、述职述廉、谈话诫勉等。第三类,依据党章和党的十六大的报告创设的、探索性、创新性的制度,这就是询问质询和撤换要求及处理这二项。直至现在这两项制度在我们县级还没执行。这十项制度,涵盖了上级对下的监督(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班子内部的相互监督(集体领导个人分工负责、民主生活会、询问和质询、撤换要求及处理)、下级对上级的监督(重要情况通报、述职述廉)以及联系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的桥梁(信访处理、舆论监督)。 第一项制度: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这项制度的设计,就是为了解决领导班子中的民主集中制问题。

第二项制度: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这项制度是保障党员和群众知情权的重要制度。实行这项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知情权的问题,这是监督的一个重要前提。 第三项制度:述职述廉制度。这是一项新的制度,也是领导干部比较关注和敏感的问题。从执行中看,这项制度还要进一步规范。有的单位只是笼统地报告没有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有的单位则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把领导干部的“家底”亮给群众。所以,要真正发挥好这项制度的功能,有待于我们进一步探索完善。 第四项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民主生活会是我们党内发扬民主、发扬批评与自我批评优良传统的一个主要载体。但个别地方、部门好人主义盛行,开展党内民主生活会,效果并不理想,甚至成为一种形式。为此,《条例》抓住主题确定、主要负责人责任、情况通报、群众意见处理等民主生活会中的关键环节作出明确规定,并规定,党内民主生活会必须符合规定要求,否则将被责令重新召开。 第五项制度:信访处理制度。设立这项制度的目的是要求各级党委和纪委重视人民群众的信访举报,并用制度来保障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得到妥善解决。这项制度实际上是把党员的监督与人民.群众的监督转化为党组织的监督。这项制度执行的比较好。

第六项制度:巡视制度。巡视制度是近些年来党中央为加强对地方各级党委班子尤其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而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省级设巡视组。

第七项制度:谈话和诫勉制度。这项制度是在总结了一些地方经验的基础上设计的,目的是上级党委和纪委为了加强与下级党员领导干部的沟通联系,了解情况,加强教育,对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给予提醒和教育。

第八项制度:舆论监督制度。舆论监督是一个既重要又敏感的问题,设立这项制度,就是既要发挥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把舆论监督作为监督党的组织和领导干部的一个有效手段,作为联系党和群众的一个重要渠道和桥梁,又要把握舆论监督的正确导向,注重舆论监督的社会效果。

第九项制度:询问和质询制度。这是确立的一项新制度。对于这项制度,《条例》作了如下规定:其一,询问和质询只适用于地方各级党委和纪委;其二,明确询问和质询的内容范围,限定为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其他方面的问题(如日常工作中的问题)则不属这个范围;其三,明确询问和质询的方式;其四,明确质询只能在对询问答复不满意情况下才能进行;其五,为防止党内串联等非组织活动,没有规定联名提出询问和质询。 第十项制度: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制度。罢免和撤换是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考虑到党组织的特点和当前党内的实际情况,《条例》只对这项制度作了比较原则的规定。一是为了稳妥起见,只规定在各级地方党委和纪委中实行;二是对提出罢免和撤换建议作了严格要求;三是罢免和撤换要求应向上级党组织提出,上级党组织负责受理和处理。 3、十项制度之间的内在联系

下面讲讲第三个问题,就是说关于这10项制度的内在联系。关于这10项制度,为什么要设定这10项制度,为什么不设定其他的制度?这个10项制度是经过考虑的。那么这10项制度的内外联系,我想从两个方面讲一下。第一个就是讲一下这10项制度之间的内在联系,第二个方面就是想讲讲这个10项制度中的每一项制度,它的内在联系是什么。先讲第一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就是说,这10项制度的内在联系。这10项制度的内在联系,应当说,在制定这10项制度的时候,考虑到这10项制度,必须得覆盖到党内监督的全方面、全过程,那么全方面的话,实际上概括地说无非就是两个方面,一个是对决策进行监督,一个是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那么,10项制度就考虑到这两个方面,就覆盖到这两个方面。还有一个就是说,全过程,就是说,这10项制度,一定要覆盖到党内监督开展的整个过程,也就是事前事后事中都要体现到,因此这10项制度就是考虑到这个全方位和全过程,设定的这些制度。那么具体地说,这10项制度内在联系是怎么样一种情况呢?首先咱们可以从5个步骤来看。

第一个步骤就是说,首先我们要进行党内决策,那么党内监督应当是从党内决策开始,党内决策开始,首先,就要对党内的决策进行监督,那么对党内决策的监督,就是要保证党内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那么怎么保证党内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最主要的制度就是一条,就是进行坚持我们党的集体领导的制度,也就是条例规定的第三章监督制度中的第一项制度,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这就设定的制度的目的,就是要保证我们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针对以往的存在的问题,个人说了算,家长制一言堂,分工以后,又不按着办等等,这样,首先解决决策问题,制定了这个制度,集体领导、个人分工负责,解决一个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那么解决了第一步问题,接下来就是第二步问题,第二步问题是解决一个什么问题呢?在监督过程中解决一个知情权的问题,就是说你决策完了,决策的内容是什么?决策的过程是怎么样的?这个执行的结果怎么样?你一定要公开,这个公开很重要,如果你暗箱操作,重大决策密不示人,广大的下级组织和党员不了解决策的内容,就根本无法进行监督。于是就设定了第二个制度,就是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这个制度就解决了党内的党员和下级组织的知情权问题,你只有知道情况、了解情况,你才能够进行监督,这是第二个步骤。

第三个步骤就是解决对执行情况的监督,你也了解情况了,决策也决策完了,经过通报和报告,你也了解情况了,那么执行的过程中,到底执行得怎么样?就要解决第三个方面的问题,也就是第三个步骤,解决执行情况的监督,对执行情况监督。也就是说,决策效果怎么样,执行的结果又怎么样,通过什么制度来落实呢?对这些问题的监督呢?对执行情况监督?这时候条例考虑到,设定了这样几个制度,就是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制度。

述职述廉,就是要求你把决策的执行情况中,存在的问题,包括成效,存在的问题以及措施等等,你要在一定范围内,甚至根据规定,向全党进行说明、进行报告、进行解释,这也是一个执行权问题,你到底是怎么进行决策的这是进行述职述廉来解决这个问题。

同时也要开展民主生活会,在领导班子内部来解决这个问题,究竟你的决策执行情况如何,根据群众反映,包括下面征求意见,你要在领导班子内部,在一定范围内你要说明一下,就是你决策执行结果怎么样、存在什么问题、今后有什么整改措施,这是结果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其中,述职述廉是主要解决自下而上监督,民主生活会,是解决领导班子内部之间的相互的平行监督。

那么你了解了解决执行情况的监督,接下来又有问题了,就是说,他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他说的那些情况是不是属实?是不是他说的那些情况?对这些情况怎么监督?于是又设定了下面那些监督,就是发现了不属实,发现了问题怎么办?发现了问题,又要规定一些制度来解决这些问题。那么条例又设定了这些制度,就是说可以通过舆论监督的制度、信访处理制度、巡视制度来解决这些问题,就是说在执行过程中,你有没有依据依法,你是违纪违法了没有,你甚至搞腐败了没有,这样,对这些问题怎么办?

述职述廉你又不说,民主生活会你不说,这样就通过这些制度来解决这些问题,就是你不说,好,那我就通过新闻媒体,通过舆论,我曝你的光,我来监督你。这是一个。通过信访处理,我就通过向有关部门写信,反映你的问题,来解决这些问题。再有一方面就是通过巡视,由中央和省一级的党组织派巡视组,自上而下监督制约你,来解决你,看你有没有违法违纪的问题。来进行解决这部分的问题,这是第四个步骤。

那么第五个方面,发现了这些问题,怎么处理这些问题,发现了问题,知道他违纪违法,或者有苗头性的倾向,怎么处理?为了这些东西,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又设定了一些制度,这主要就是三个制度,三个制度什么呢?就是设定了谈话和诫勉制度,询问和质询制度,罢免及撤换要求及处理。就是说在我们巡视也好各个方面发现了问题,这样,确实属实,党组织,根据你的情况的轻重,比如说,是一些苗头性问题,怎么解决,就找你谈话给你提个醒,有些问题实在不清楚情况就向你进行询问,询问再不清楚,就质询你。对有些违纪违法了,甚至搞腐败了,那就罢免你,撤换你。基本上,这10项制度,应该说,包含了党内监督的各个方面,也包括了党内监督的各个环节,也就是全过程。这10项制度,也就是这么一个内在的联系。体现了党内监督的规律性,就是说这10个制度不是随意地搁在上面它是有一个内在的联系的,这是10项制度里内在联系的第一点。

下面讲10项制度里的第二点,这第二点也就是说,10项制度里的每一项,每一个单项制度,它内在有什么联系。这10项制度里一般地来说,都在3条左右。那么,这一些条款之间它内在有什么联系呢?实际上这些制度,它的内在联系可以说是有三个方面,一个方面是什么呢?是实体性的规定,第二个方面是程序性的规定,第三个方面是保障性的规定。

实际上,任何一个制度,如果是健全的科学的,它都应该包括这三个方面的内容,也就是说,它有实体性的规定,有程序性的规定,也有保障性的规定。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我可以举一个例子,就是举监督制度里的第一项制度,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这个制度。这个制度,一共设立了三条八款,这三条就是12条、13条、14条,实际上,12条就是实体性的规定,13条就是程序性的规定,14条就是保障性的规定,大家下来学习可以看一看,是不是我说的这样。

比如说,第一,实体性的规定,那么条例12条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党的委员会,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等等。这个就是实体性的规定就是说,最基本的标准,集体领导这个制度的含义是什么,最基本的标准是什么,就是这条。这是实体性的规定。

那么接下来就是第13条,第13条就是程序性的规定,程序性的规定就是说,有了这样最基本的标准,怎么落实这个实体性的规定,它有一个步骤性的东西规定,这就是程序性的规定。程序性的规定,根据这个条例的第13条,这第13条,实际上就是对12条实体性规定的一个补充,就是说,你怎么贯彻它进行一个程序性的规定,这一条例有4款,这4款,实际上就是这个程序性里的四层含义,大家下来可以看看,这4款,第一款是什么呢?是要制定意识规则,就是说你要集体领导,首先你要有意识规则,这个意识规则,你要制定意识规则,然后,我们集体领导,分工负责,按照这个意识规则进行办事,第二项程序就是什么呢?重要事项上会,就是说,你不要鸡毛蒜皮的小事也要上会讨论,而是按照意识规则,应该上会的进行上会讨论,而且这个会议是法定的会议,不是碰头会,书记办公会,而是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和常委会,党的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会议。这些法定会议,才能够进行决策。第三个就是要进行会议讨论,这里还规定要充分发表意见,而且要保护少数人的意见,而且要进行记录,这些都是必不可少的程序,真要进行集体领导,必须遵循这些程序。第四款就是规定要进行表决,重大事项一定要表决,这也是必经的程序,如果你不进行表决,那么你就违反了条例所规定的集体领导,个人分工负责的制度规定。这么说,有了实体性的规定,又有了程序性的规定,那么,你不按照实体性办事,你不按程序性走,怎么办?那就要处理你,这就要启动保障程序,第14条就规定了保障的程序。

那么根据我们党的实践经验教训,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问题上,无非是两种倾向,一种倾向是什么呢?个人说了算,专制,少数人说了算,不经集体讨论重大事项,个人拍板,少数人说了算。还有一种情况是集体决策之后,不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去做,而是找种种理由,种种借口,我行我素,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各自为政等等,根据我们党的建设里的存在的这两种倾向,条例在保障性的措施里也是针对这两种情况分别做了规定。

一方面是要追究,第一种倾向追究不经过集体讨论,而决定重要事项者的责任,这就是条例第14条第1款的规定,就是说,对这种情况,要追究责任。

那么同样对第二种倾向,就是集体讨论了,不按照分工负责去做,对于这一条也做了规定,这就是第14条第2款是对这个方面的倾向做了规定,这个大家下来可以看一看,总而言之,就是实际上,每一项制度,实现每项制度的基本的立法思路都是由这么三个部分组成,尽管有的是两条,但是,它的立法思路是这样的,就是说,有实体性的规定,这个制度到底是什么,还有程序性的规定,怎么落实这种制度。这是程序性的规定。那么,不按照这些程序办,不遵守这个制度怎么办?还有保障性的制度来进行规范来进行处理。就是说每一项制度,它的内在联系是由这么三个部分组成的,实体性,程序性,保障性。

(五)监督保障

条例的第四章,监督保障。就是说在第二章,监督主体职责明确以后,那么他不履行职责怎么办?在监督制度规定10项制度,他又不按照这10项制办怎么办?这样顺理成章就引出来了要监督保障,要启动保障程序。那么保障一共设置了5条,这5条就是解决监督主体不履行职责,不按照监督制度办事就是解决这些问题的。这里就不讲了,大家下去自己看。

四、《条例》的几个特点

从以上这些内容上看,《条例》体现出鲜明的特点,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

1、权威性。《条例》作为中共中央发布的规范党内监督的基本党内法规,其效力仅次于党章。

2、民主性。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也是党内监督的基础。重视发展党内民主,重视在党内建立一个非常健康、规范的权力运行机制,进而推动和发展人民民主,是《条例》的一个突出亮点,也是贯穿整个条例的思想主线。

3、针对性。针对性也是《条例》一个很显著的特点。《条例》通篇就是针对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针对党内监督的的重点部位和重点内容,有针对性地提出具体管用的监督制度。

4、可行性。《条例》的有关规定注重从实际出发,重点解决时机成熟、可以解决的问题,不求解决所有问题。

5、系统性。《条例》作为党内监督的基础性党内法规,构建了一个多层面的、各种形式的、相互配套的相对完整系统的党内监督体系。《条例》体现了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的精神,构建出一个完整的监督网络和体系。

6、创新性。《条例》中有许多观点和提法等方面在我党制度建设历史上是首次明确提出的:如首次提出关于对中央政治局的监督内容;首次正式确立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首次明确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监督职责;首次就舆论监督在党内法规中作出规定;首次把有关监督办法上升为党内法规制度。

7、开放性。《条例》作为党内监督的基础性党内法规,同时也是一个开放的体系,有待于在今后的党内监督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

五、我县贯彻落实《条例》的情况和几点体会

近几年,根据《条例》的规定,各地都出台了不少相应的措施。从我市来看,先后出台了三项制度、135工程、春节民主活动周、阳光农廉网等等,都是贯彻落实《条例》的具体举措,我们可以看到不同程度地取得了一些效果,但是,通过学习《条例》,我认为离上级的规定还差的很远,做了一些工作,也是疲于应付,没有把上级的精神真正领会,没有真正体现我们的监督作用,我们要做的工作还很多很多,所以希望大家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多提一下合理化建议,充分发挥我们的监督职能。

谢谢大家,有什么不妥之处,请提出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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