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首先要准确理解、全面把握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和精神,进而用科学发展观统一思想,凝聚力量,更新理念,指导司法。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灵魂。司法活动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尊重和保障人的权利、自由与幸福,使司法活动更具人性化,更能满足人民对司法的合理需求,使司法更加亲民、便民、利民、为民。
一是强化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把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司法工作方针落到实处。坚持群众路线,做到在思想上重视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服务群众,以群众的满意作为检验工作成效的标准。在具体的诉讼活动中充分关心人、理解人、尊重人,注意维护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采取以人为本的司法方式。坚持和谐司法,大力弘扬“辨法析理、案结事了”的办案方法,加大调解、协调、和解力度,以和谐的方式解决纷争。要坚持便民利民,推行和强化审判、执行各环节的服务功能,使群众参与诉讼更加方便快捷。同时要落实司法救助制度,保障弱势群众参与诉讼的权利,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司法的优越。
三是发扬以人为本的司法作风。坚持科学发展观是司法面向公众,关注民生,按社会生活和时代需要阐释法律精髓,寻求法律与情理交融和谐的过程。法官在内心与情感上要时刻保持对民众利益的深切关怀,耐心倾听民众的司法需求,人民法官既要体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还要关爱民生、亲民爱民,以踏实勤勉、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树立法官形象。
四是实现以人为本的司法效果。司法工作既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注重法律效果,又要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注重社会效果。要把每一起案件的办理过程当成促进社会和谐的具体实践,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仅要看审理和执结的数量,更要看是否做到了司法公正、案结事了和群众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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