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三鹿”丑闻爆发后,明星代言和代言明星饱受前所未有的质疑、讨伐和攻击。为毒奶粉代言的明星不是叫冤,就是鸣冤。叫嚷自己是窦娥,是冤枉的,死鬼不是她(他)们自己,而是那些该死是厂家。
那么,与之相涉的代言明星,真的冤枉么?
面前国内广告法看似没有相应的处罚条款,但类比其他国家的法律,就知道自己的罪孽有多大,罪过有多深。
在美国,形象代言人广告必须“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意思就是说,明星们必须是其所代言产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否则会被重罚。
在法国,明星们如果代言了虚假广告,除了身败名裂,还可能遭受牢狱之灾。一位叫吉尔贝的电视主持人,就曾因为做虚假广告而关入大牢,罪名是夸大产品的功效。
加拿大广告法明确规定,代言、推荐或证明者必须是该产品或服务的实际使用者,广告相关信息须有充分事实依据,绝不许欺骗或误导消费者,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处罚。
在日本,如果明星代言的产品属于伪劣产品,明星本人不但要向社会公开道歉,还会在相当长的时间得不到任何工作。
在瑞典,名人代言产品,就是将其名誉和代言的产品捆绑在一起。名人代言的产品一旦出现问题,将会成为公众抱怨和指责的对象,有的甚至连自己的正业也会受到影响。
代言明星也许会说,我是在中国,他们的法律管不到我。
是的,试问这帮代言明星:一,你是谁?你是公众人物,是公众成全了你,你做的每个公开的事情,都与公众相关联,除了享受公众人物带来的好处,你也必须承担公众责任;
二、你是企业利益的分享者。企业邀请你做代言,企业获取利润,你同样分享消费者(公众)提供的利润,企业承担毒奶粉造成的灾难和损失,你们也必须承担代言广告造成的社会危害;
三、你为了自己家庭幸福,挣到了奶粉钱,但成千上万的孩子因为爱你们,受你代言的广告影响,得了肾结石,患了肾衰竭,甚至死亡,你的孩子在幸福生长,而这些可怜的孩子却躺在病床上哀哭受难,难道你就没有愧疚?就没有感受到良知和良心的谴责?
日前,21家奶粉生产企业集体对社会承诺,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对受害消费者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赔偿,并对消费者由此造成的疾患负责,企业正在力担应尽的商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代言明星们呢?你们现在在做什么?
你们现在要做的,是赶快站出来,向公众道歉,并主动退出代言广告费,协助政府,救助那些受到伤害的可怜的孩子们,救助那些受到伤害的苦难的家庭。
这是你们应该承担的道义,也是你们唯一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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