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农信社改革面临的六大矛盾及建议
当前农信社改革面临的六大矛盾及建议
近两年来,农信社改革和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在支持新农村建设中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但农信社改革和发展还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亟待研究解决。
一、行业管理与法人治理的矛盾
一是省联社管理手段有限但责任无限。银监会和省政府对省联社的要求很高,只要农信社出了问题,省联社都要承担责任。但受分级法人体制的制约,省联社管理权利有限,在贷款审批、违规责任人处理等一系列工作上不能放手管理。无限的责任与有限的职权,使省联社处于想管不敢管,不管又无法承担责任的两难境地,很多工作难以落实到位。
二是对农信社法人治理要求高但股东综合素质低。农信社现有股东中大部分是农民,且人数众多,股金分散,他们入股一来是出于对农信社过去支持的感激,二来是为了方便贷款,他们入股并不是为了投资,并受知识、能力和管理水平的限制,他们对农信社经营管理并不关心,农信社实际上还是由理事长、主任等经营层内部控制,使得农信社法人治理难以得到真正落实。要解决法人治理问题,必须引进有能力的大的机构投资者和战略投资者,彻底改善现有股东结构,而这却是任何一家小法人农信社都无力接纳的。
三是要求农信社抗风险能力强但小法人抗风险能力弱。取消乡镇信用社法人资格,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改革的目的之一,就是扩大资本规模,提高农信社抗风险能力。从我省统一法人工作实际看,很多县级联社尽管已经开业,但由于规模依然偏小,抗风险能力并未得到根本提高,单一法人农信社抵御风险的能力依然很弱,很容易重蹈以往小金融机构破产倒闭覆辙。
建议:取消小法人,推进大法人。为了提高农信社的风险防控能力,应尽可能在较大范围内组建新的统一法人机构。
二、监管的统一性与农信社业务经营的差异性之间的矛盾
在对农信社监管问题上,监管部门很多指标采用对其他商业银行的监管标准来要求农信社,制约了农信社的发展。如:把农信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风险权重确定为100%,对农信社资本压力很大。农业大县湖北省监利县联社截止20xx年6月底,小额农贷余额5.6亿元,占贷款余额的82%,其中20xx年新增小额农贷4.1亿元,按资本充足率8%标准,据此需补充资本金0.32亿元,资本压力很大。小额农贷是农信社支农的最好方式,深受政府和农民的欢迎,但为达到监管要求,农信社只有减少小额农贷投入,这样又会影响农信社的发展和新农村的建设。
又如:在资本约束上,采用“对最大一户贷款的余额不超过农信社资本总额10”的比例进行约束,使得一些资本数额较小的信用联社不能满足农业产业化企业的贷款需要,从而使农信社黄金客户流失。
建议:银监部门宜对农信社实施有针对性的金融监管,制定监管标准应在三个方面有所区别:一是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有别;二是城市机构与农村机构有别;三是“三农”业务与其他商业性业务有别。
三、国家支持与行业歧视之间的矛盾
国家启动农信社改革以来,在资金和政策上都给了很大支持,各地、各部门陆续取消了一些歧视农信社的政策,目的是为农信社创造一个较好的外部环境,扶持农信社尽快化解包袱,加快发展。但不少行业和部门还有很多歧视性政策仍然存在,比如:不能存放烟草系统存款和住房公积金,不准代收移动通讯公司电话费,不准开办准贷记卡等,制约了农信社业务的开展。一些单位愿意与农信社发生业务往来,但迫于上级规定,不敢往来。
建议:国务院、银监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取消各类对农信社的歧视性政策,严禁再出台歧视性政策,放宽办理各类金融业务的限制,使农信社能与其他金融机构平等竞争。
四、行业统筹与各自为政之间的矛盾
农信社要提高竞争力,加快发展,必须实行行业统筹,加强交流合作,共享信息资源。但目前尽管省内资源整合力度加大,但从全国范围来看,各省农信社仍处于孤立状态,大家各自为政,独立发展,在交流合作上反而比改革前更少了,在网络开发、业务创新、制度规范等方面出现大规模低水平重复建设,不仅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而且因标准不统一给今后交流合作造成障碍。与其他银行相比,农信社网络覆盖面小、业务创新能力差、抗风险能力弱,在竞争中已处于弱势,若任由目前的状况延续,与其他银行的差距只会越来越大。
建议:银监会组织各地农信社加强业务和技术层面的交流合作,统一开发网络系统,制定业务操作规范,开展业务创新,节约人力物力,迅速提高农信社竞争实力,缩小与其他银行的差距。
五、中西部省份农信社历史包袱重与对农信社要求高之间的矛盾
国务院和省政府对农信社的改革发展提出了较高的目标,要求五至十年内逐步向农村商业银行转型,在支持新农村建设中发挥主力军作用等等。中西部省份的农信社虽然获得了国家的部分支持,但由于历 史包袱重,达到上述目标的困难很大。如:湖北省农信社在央行票据置换后,历年亏损和不良贷款数额仍然很大,而且由于全省农信社在20xx年末上报报表中少反映不良贷款数额,导致少拿央行票据16.47亿元,在三峡库坝区搬迁过程中遭受资金财产损失2.13亿元也未得到补偿。地方财力有限,农信社经营效益刚刚好转,庞大的历史包袱难以消化,既影响了农信社改革和发展,又制约了农信社支持新农村建设。
建议:国家对农信社采取进一步扶持政策,实事求是地对少拿的央行票据进行调查和补充发行,对农信社承担的政策性损失,采取票据置换方式或财政资金扶持方式全额补偿。
六、小额农贷风险大与补偿小的矛盾
小额农贷是目前解决农民资金需求的有效手段。但由于小额农贷营销成本高,没有任何担保,而且也没有任何政策性和商业性风险补偿渠道,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全部由农信社承担,使农信社在小额农贷上的收益和风险很不对称。长此以往,农信社小额农贷业务将难以为继,农民贷款难的问题又会重新抬头。
建议:建立小额农贷保险制度。设立不以盈利为目的政策性保险机构(或由实力强、功能全的保险机构代理),为农信社小额农贷提供保险业务。农户办理小额信用贷款可按一定的比例购买贷款保险,当因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造成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不能按期偿还时,由保险公司赔付,以增强农业和农户风险承受能力。同时,积极推动商业性保险机构进入农村市场,创新合适的保险品种,分摊农信社部分风险,实现农户、农信社、保险机构三赢,构建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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