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服务细则wad();
一、服务项目 a婚姻登记(包括补办结婚登记) b补发婚姻登记证 c撤销婚姻
二、受理部门及相应职责 a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受理部门为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区市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或部分县辖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出国人员婚姻登记,受理部门为成都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b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受理部门为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c撤销婚姻,受理部门为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
三、服务对象(资格、条件)
(一)申请结婚登记条件:
1、当事人中有一方具有成都市常住户口;
2、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双方自愿结婚。
(二)申请离婚登记条件:
1、当事人中有一方具有成都市常住户口;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系在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登记结婚;
4、双方自愿离婚。
(三)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条件:
1、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离婚,现今仍维持该状况;
2、婚姻证件遗失或损毁;
(四)申请撤销婚姻条件
1、当事人因受胁迫结婚;
2、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声明。
3、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20xx年。
四、具体要求 a结婚登记: 当事人应提交3张大2寸的双方近期免冠合影照片,交纳工本费9元。
(一)本市居民应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由本人到登记现场亲自填写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二)港澳台居民应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港澳居民提交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台湾居民提交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港澳居民提交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提交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
3、经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其中,香港居民的声明由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澳门、台湾居民的声明分别由澳门、台湾的公证机构公证。
(三)出国人员、华侨应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b离婚登记: 当事人应提交2寸的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各2张,交纳工本费9元。
(一)本市居民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出国人员、华侨
1、本人的结婚证;
2、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3、香港或澳门居民应当出具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以及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应当出具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以及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
出国人员、华侨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 c补领婚姻登记证:
1、内地居民应出具户口簿和身份证;香港或澳门居民应当出具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以及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应当出具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以及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
出国人员、华侨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
2、补领结婚证应提交3张大2寸的双方半身免冠合影照片,补领离婚证应提交2张2寸的单人半身免冠照片。 d撤销婚姻: 当事人应提交: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五、办理程序 a婚姻登记 当事人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或不予办理 b补领婚姻登记证 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当事人提出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进行审查→补发证件或不予受理 c撤销婚姻 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在婚姻登记机关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当事人提出申请→婚姻登记处初审、受理、审查→报所属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婚姻或不予撤销
六、办理时限和结果 a婚姻登记 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者,当场登记、发证;对不符合条件者出具不予办理通知单。 b补领婚姻登记证符合条件的,补发结婚证、离婚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c撤销婚姻 符合撤销婚姻条件的,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予以批准,婚姻登记处送达撤销决定并公告30日。不符合撤销条件的,告之不予撤销的原因。
七、办理依据
1、《婚姻法》
2、《婚姻登记条例》
3、《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八、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补领婚姻登记证或撤销婚姻条件,而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的,可以自知道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民政局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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