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性生物制品是预防控制乃至消灭疾病的主要武器。为规范医院预防性生物制品管理,确保免疫规划的实施和预防接种的安全性、有效性,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全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根据免疫计划、接种人数、冷链贮存条件领、购疫苗。疫苗必须从县疾控中心等法定渠道领、购。
二、冷链设备、器材专物专用。疫苗要在规定的温度条件下贮存、运输。bcg、dpt、dt和hbv、rv在2-8℃贮存和运输,opv和mv需在-20℃~8℃的条件下贮存和运输。
三、各种疫苗必须避免阳光直射,按品名、批号分类,整齐存放,并按照效期长短、购药先后,有计划地使用,以减少疫苗的浪费。
四、疫苗要有专人管理,管理人员不得随意私自发放疫苗,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索要疫苗。
五、严格疫苗领发手续,设立疫苗专用帐本,做到帐、苗相符。
六、对疫苗登记项目应齐全、完整。登记内容包括疫苗的名称、生产单位、规格、数量、批号、效期、领发人签名 及日期。
七、要定期清点核查,避免过期失效,杜绝任何事故的发生。过期制品应及时砸碎销毁(药剂科、预防保健科、预防接种室、保卫科等相关人员参与),并做好记录。
八、预防性生物制品必须严格按照上级规定的对象、剂量、接种方法、时间要求进行接种,杜绝错种、漏种、误种及接种事故的发生。
九、被接种人和家属有权了解预防性生物制品的进货渠道,并可以拒绝接种非正常渠道供应的预防性生物制品。
十、对违反本规定的科室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近500万道试题、20多万套资源、50多万篇作文、60多万篇范文免费使用
每天仅需0.22元,尊享会员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