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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公约

复制全文 下载文档 更新 2022-09-21  |   人气 284

为了扎实开展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建立群众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机制,切实维护和保障各项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计生工作和谐健康发展。依据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规定以及群众自治的宗旨原则,结合我村实际,运用“四议两公开”决策程序,审议通过了我村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公约,望全体村民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已婚育龄妇女领取结婚证后登记生育一胎,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应申请办理二胎生育证生育。

第二条:倡导男女平等,鼓励男到女家落后,对男到女家落户的独女户享受村民待遇。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违反者按照相关规定接受行政处罚外,取消夫妻两人一年村级福利待遇。

第三条:没有生育计划的已婚育龄妇女应当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已婚育龄妇女应当按期参加孕情检查活动。

第四条:村计划生育宣传管理员为外出务工的已婚育龄妇女及时协助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村民外出前有先告知义务;村民对外出租房屋应及时报告村委会,并协助村委会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对有生育行为的租房户要主动报告村委会。

第五条:提倡优生优育,村民应积极参加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主动接受计划生育技术部门开展的优生优育宣传培训和免费服务,减少出生缺陷发生。

第六条:村两委对独生子女及双女户家庭老人的养老提供帮助和服务,优先解决计划生育困难家庭老人入住乡镇敬老院问题。

第七条: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可享受以下待遇:

2、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子女,在报考本市高中时享受加10分的优先优惠政策。

3、参加城乡养老保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45-59周岁政府每年给予100元的参保补贴,60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多发放养老保险金10元。

4、符合国家奖励扶助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每人每月可享受奖励扶助金80元。

5、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家庭,其父母年满49周岁且不再生育或不再收养子女的,每人每月可享受特别扶助金270元;独生子女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其父母年满49周岁且不再生育或不再收养子女的,每人每月可享受特别扶助金220元。

6、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在招收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农业经济发展、贷款、扶贫、救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7、符合条件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一次性奖励20xx元。

8、计划生育双女户夫妻自愿实施绝育手术的,村委会免费接送,并安排营养品进行慰问。

9、计划生育家庭子女考上大学的给予现金500-20xx元的奖励。

10、对计划生育家庭在种植、养殖、加工、经商、自主创业等方面优先解决场地需要贷款的优先协调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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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划生育家庭的成员优先推荐安置到村辖区厂企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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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计划生育家庭确有困难的优先享受低保或救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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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计划生育家庭有婚丧嫁娶事宜的,村委村干部到场致贺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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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计划生育家庭成员要求获得致富就业技能的,村委会负责联系本市内的相关培训机构,并提供费用支持。

第八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给予以下制约措施:

1、对政策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家庭,七年内,少分一人(份)的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和责任田等;对政策外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家庭,十四年内,少分二人(份)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经济福利和责任田等。

2、享受各项奖励优惠政策的计划生育家庭,若申请二胎生育指标或政策外生育的,终止一切奖励优惠项目,退回已享受的全部奖励费用,折价退回已享受的优先优惠待遇。

3、凡村民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的,不能评为“守法户”、“文明户”、“诚信户”等荣誉称号。

4、对持证怀孕人员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一胎给予警告,二胎不再安排生育指标。

5、对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房主和雇主,经教育无效者,取消当年的集体利益分配。

6、对年度内违法生育的,两年内取消村级一切优先和福利待遇。

7、发现村民有溺弃女婴行为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8、已婚育龄妇女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分别承担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2)政策外妊娠,经警告仍不终止妊娠的收取100元;

(3)新婚、出生或收养小孩3个月逾期不上报的收取50元;

(4)流出康检对象不按期寄回合格康检证明或不提供其孕情信息的收取20元;

(5)应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而不落实的收取50元。

第九条: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成立诚信计生小组,组员向组长写出诚信计生保证书,小组再向村两委及乡镇计生办签订诚信计生协议书,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认真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第十条: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监督小组负责村计划生育自治公约的执行和监督,每年评议执行情况并向群众公布。

第十一条:本《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为了有效实施本公约,村每个已婚育龄妇女应与村委签订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本公约在实施过程中,国家人口计生政策有调整时,应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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