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周xx
委托代理人胡小汉,上海邬根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海雄,上海邬根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xx
委托代理人周xx
被告夏燕军辩称,对原告诉称的事故发生时间无异议,其当时沿着大团镇团新村二团x组乡村道由东向西行驶时,因有一段路面朝西南方向转弯后再转弯向西延伸,第二个转弯角的北面有墙角挡住视线,为了绕过这个墙角,其向南借了一点路,适逢原告骑自行车由西向东驶至,避让不及撞到其左脚。本次事故是由于原告的过错造成,其不应负事故责任,不同意赔偿原告损失。对原告医疗费中浦东新区光明中医医院的发票费用不予认可,对原告主张的交通费无异议,对原告主张的其余损失均不予认可。
另查明,原告周xx系农村居民。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及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验伤通知书、病史记录、医疗费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等经质证核对的证据证实。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董 允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田亚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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