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作范文 / 公文写作 / 法律文书 / 樊红凯诉范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樊红凯诉范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复制全文 下载文档 更新 2022-05-27  |   人气 667

原告樊红凯,男,汉族,1970年7月8日生。

委托代理人代伯亮,河南千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徐志刚,河南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辩称,该笔钱是合伙之间的分红,不是借款。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欠条一张,证明原告诉请合法有据。被告对于该证据没有异议。

被告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有:证人证言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合伙关系。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有异议。

对于原告提交的所有证据,形式合法,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因原告有异议,且无其他证据相印证,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民事行为应遵循诚实信用之原则。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范小林出具的欠条证明原告樊红凯已将13万元借款交于被告,原告樊红凯已经履行完借款义务,被告范小林应及时偿还欠款,因其未向原告偿还借款,应对纠纷的产生负全部责任。因此,原告樊红凯要求被告范小林偿还13万元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没有约定借款利息,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该笔钱是合伙之间的分红,不是借款的理由,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范小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樊红凯借款13万元。

二、驳回原告樊红凯对被告范小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范小林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原告同意本院不再退还,待执行时双方一并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靳 近

二0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修然

与樊红凯诉范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相关范文:
离婚协议书怎么写 财产保全裁定复议之申请书 女方离婚起诉状范本 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可诉性 劳动合同中的生死条款有法律效力吗 法律文书:仲裁保全担保书 一般离婚手续 新店开业合作协议书范本 国旗升旗时间和国歌演奏一遍的时间正好相吻合吗 职工福利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500万道试题、20多万套资源、50多万篇作文、60多万篇范文免费使用

每天仅需0.22元,尊享会员权益

开通VIP
《樊红凯诉范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和打印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