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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经济条款可撤销

复制全文 下载文档 更新 2022-04-27  |   人气 362
[案情]原告周勇与被告郑赛云于20xx年xx月xx日在波阳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书》规定:一、女儿周玉婷由父亲周勇抚养,离婚后周勇每月继续给女儿定期存500元教育储蓄,并承担大学 [案情]

[分析]

一、原告可否提起撤销离婚协议中经济条款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离婚时所订立的经济条款除子女抚养条款(也涉及到财产)外,还有财产分割条款,且原告同时申请法院调查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原告对被告是否在离婚时隐慝了财产表示怀疑,对财产分割表示反悔。原、被告系20xx年xx月xx日登记离婚,原告起诉系在其离婚后一年内提起,根据《解释(二)》的规定,原告可提起撤销财产分割条款即经济条款之诉,法院应当受理。

二、法院应否撤销原、被告离婚协议之财产条款? 根据《解释(二)》的规定,法院撤销原、被告之间财产分割协议的条件是一方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也就是说,如果一方在分割财产时没有欺诈和胁迫的情形,法院就不能撤销双方所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本案中,原告认为所订经济条款“显失公平”,如果仅以“显失公平”提起撤销之诉,那么法院就不能以“显失公平”撤销其与被告所订协议的财产条款。然而,原告在起诉时,同时申请法院对被告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调查,而且经法院调查,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20xx0元共同财产被告在离婚时没有与原告说明,这20xx0元应视为被告在离婚时隐慝的共同财产,据此可见,被告在与原告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情形,因此,根据《解释(二)》的规定,法院可以撤销原、被告之间离婚协议之经济条款。原、被告双方可就以经济条款重新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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