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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为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离婚时要求另一方给付扶养费获支持。日前,泾县法院宣判了一起被告为智力残疾的离婚纠纷案。
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缺乏婚姻基础,婚后未能培养夫妻感情,庭审中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应准许。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原告自愿将1万元保证金给付被告,作为其在娘家期间的扶养费,应准许。遂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1万元;原告给付被告扶养费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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