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市局将组织开展四次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一、检查范围和时间:
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
二、检查重点:
一、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和落实情况;
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非法生产经营企业打击取缔情况;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情况;
四、重大危险源和重点部位的监控、整改及台帐、档案管理情况;
五、是否建立和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排查出的隐患整改情况;
六、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订和演练,及事故状态下防止“清净下水”措施落实情况;
七、成品油加油站外部安全距离和内部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加油站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加油工是否持证上岗,并在有效期内;
八、涉及剧毒化学品和危险工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现自动化控制、中央控制和自动连锁控制的情况,以及罐区等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设备是否齐全,监控责任和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九、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记录情况,以及防盗、防丢失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三、检查方法:
(一)企业全面自查。企业要组织内部专业技术人员或聘请专家进行自查,对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全面彻底地排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并做好检查记录和阶段检查总结。
(二)县区局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组织抽查,市局组织执法督查。督查将聘请有关专家,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明查暗访等形式进行。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指示精神的具体行动,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精心组织,在认真督促企业做好自查工作的基础上,对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自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二)全面排查,突出重点。各县区局要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要将专家技术性检查指导和安监部门监督检查有机地结合起来,提高安全监管效果。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提高事故防范能力。紧紧抓住本地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对存在共性问题的隐患,要研究制定专门的安全管理技术措施;对重大隐患的治理要制定方案、落实资金、明确责任人、规定期限,确保重大隐患及时得到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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