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xx)普非执字第10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普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被执行人王某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被执行人王某已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15460元,目前家庭经济困难,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普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普人计生征决字[20xx]第0404-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瑞祖
代理审判员 朱 骏
代理审判员 陈 静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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