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xx)普刑初字第100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xx]10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现已审理终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和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现场呼气酒精测试记录和现场照片,车辆修理发票,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王惠笙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洁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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