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xx)普刑初字第96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xx]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现已审理终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言,快递存根,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和物证照片,上海航空印刷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到案后确有悔罪表现,其所在单位代为缴纳了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依法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其辩护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
被告人李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扣押在案的伪造的三千零五十七份空白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王惠笙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洁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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