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xx)郴北民一初字第563号
原告王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某,男,汉族。
被告唐某,男,汉族。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本院于20xx年xx月xx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二、原告王某与被告唐某无其它争议。
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曹 建 强
审 判 员 曾 斌
人民陪审员 杨 小 宁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阳 倩
近500万道试题、20多万套资源、50多万篇作文、60多万篇范文免费使用
每天仅需0.22元,尊享会员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