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违章指挥 反违章操作
和反违反劳动纪律考核处罚实施办法
(暂行)
为了有效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现象,进一步强化对“三违”行为的检查和处罚,引导和教育员工形成良好的安全习惯,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根据指挥部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结合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三违”行为的辩识
“三违”行为是指在生产作业和日常工作中出现的盲目性违章、盲从性违章、无知性违章、习惯性违章、管理性违章以及施工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第二条 纠正“三违”行为的措施
1、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查处“三违”行为:
(一)各级干部、管理人员是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
(二)各级生产组织、指挥和协调人员是否按照安全生产“五同时”规定组织生产;
(三)关键生产环节和重要生产工序是否执行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四)生产岗位、施工作业现场操作人员是否遵守工艺纪律、施工纪律、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
2、各部门要持续开展反对部分管理人员中容易出现的重生产、重效益、忽视安全的不良倾向,有针对性的进行安全意识教育,使他们真正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遵章守纪的带头人。
3、针对部分员工“违章不一定出事故”的侥幸心理,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分析其危害性,启发员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遵章守纪。
4、各部门要广泛开展群众性的自查自纠活动,有针对性的利用队站、班组安全活动开展安全知识问答、技术练兵、事故案例讨论等教育活动,对不安全行为乃至成为习惯的主观因素进行认真分析,制定纠正措施,认真加以纠正。
5、安全部门重点组织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行为。处人事劳资部门组织劳动纪律检查,查处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6、党群宣传部门和商情信息科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遵章守纪的重要性和违章违纪的危害性,形成“三违”行为人人喊打的舆论氛围,促使员工养成自我约束、自我防范、规范操作、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良好习惯。
7、工会、共青团、女工组织在开展的“安康杯”、“五标”素质工程、“女工身边无事故”等活动中,把反“三违”作为主题和主要内容,组织开展活动。
8、各部门要落实“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及时掌握员工的思想动态,关心员工的生活,积极改善员工的工作环境,帮助员工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解除员工的后顾之忧,避免员工在工作中因担心完不成任务等冒险违章。
第三条 “三违”行为的查处和考核
处相关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查出的“三违”行为除批评教育外,还可参照指挥部《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以及处基础工作检查考核办法和hse考核办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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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单独一人从事电气检修工作,无人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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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氧气瓶、乙炔瓶相互间的距离不够5米或距明火不够10米,周围摆放杂物,安全标识和安全附件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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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电焊机接地线不规范,电焊机停用时不断电。临时用电布线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20、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用电不使用安全电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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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土施工结束后未及时回填恢复地面设施,随意堆放处理建筑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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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施工人员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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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吊装设备和管材不按规定使用引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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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人指挥起吊重物或指挥吊车不戴指挥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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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绳套起吊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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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起吊物下面逗留、穿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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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超速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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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强超抢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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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乘车不系安全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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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逆向行驶,转弯不提前打转向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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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驾驶车辆和操作其它设备时吸烟、使用手机。
30、车辆行驶时向窗外抛洒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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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路面排放污水、原油、酸碱、化工材料等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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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场内特种作业车辆搭乘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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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设备设施运行期间对其进行维修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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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特种设备作业时在抓斗、叉斗和设备不安全部位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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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检修设备停放在陡坡、斜面等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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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驾驶厂商的机动车辆。
三、发现以下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扣除部门季度考核分5-20分,对直接责任人罚款20-50元。
1、不按时上班,迟到、早退。
2、脱岗、窜岗或在岗位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3、酒后上班或上班喝含酒精的饮料。
4、未经安排或同意私自顶岗、换岗。
5、干部不按规定值班,重点工作、特殊作业等应该在现场的时候不在现场。
四、发现以下言语和思想,扣除部门季度考核分5-10分。
1、散布事故不可避免论。
2、出现违章说“以前都是这样干的,没事”或表达相近的意思。
3、对确认的违章事故不认识错误,吸取教训,找有关管理检查人员论理。
4、无故不参加安全培训教育或参加培训教育不认真,对上级规定和文件精神说“不知道”等。
第四条 处质量安全和劳资管理部门以及各级管理人员对各种检查中发现的“三违”行为均可反映到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第五条 安全管理部门对出现的“三违”行为向责任部门发出书面通知,由责任部门负责人组织整改。对“三违”现象,都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追查分析,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危害的程度给予帮教或处罚。需要罚款的安全部门开具罚款单,由部门负责人负责追缴罚款,在规定期限上交财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上缴的,从部门负责人工资中代扣。
第六条 工作人员因“三违”行为导致伤、亡事故的,依据事故管理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 年内个人累计出现3次以上“三违”行为,待岗学习,由劳资部门重新考核后上岗。
第八条 因严重违章和屡查屡犯的顽固性“三违”,扣除部门安全考核分50分,对责任人加倍罚款。
第九条 部门累计5次以上“三违”行为,当年不得参加安全先进评选。
第十条 鼓励员工拒绝违章指挥,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和施工作业场所有权拒绝工作或操作。
第十一条 鼓励员工对“三违”现象进行举报,对举报“三违”行为的员工按对责任人罚款同等金额进行奖励,同等条件下优先参与先进评选。
第十二条 对“三违”现象罚款财务部门列专项科目管理,用于表彰奖励处安全先进和用于安全活动经费。
第十三条 在处组织的基础工作检查中发现“三违”现象按基础工作考核扣分并可同时对责任人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处罚和奖励低于公司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安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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