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同志劳动模范待遇的函
关于明确同志劳动模范待遇的函省商务厅人事处:1994年,根据省外经贸委、省财贸工会《关于评选全省外经贸系统劳动模范的通知》(〔1994〕外经贸工字第444号)精神,经单位推荐,市外经贸局审核,推荐同志(系市工艺品进出口有限公司总经理)参加全省外经贸系统劳动模范评选。1995年1月,省外经贸委、省财贸工会授予同志“省外经贸系统劳动模范”荣誉称号。8月,同志到龄退休。在为其办理退休津补贴报批时,市总工会职能部门依据省委书记办公会有关精神,对同志享受劳动模范待遇事不予认可。之后,所在公司发函我局要求协助落实同志劳模待遇,也多次向局领导反映,认为虽然省委书记办公会精神在先,省外经贸委、省财贸工会组织开展的系统劳动模范评选活动在后,但从评选活动文件抄报省政府办公厅、省总工会的情况表明,评选活动得到了省政府和省总工会的认可,评选结果也应按文件中所明确的奖励规定兑现,对市总工会做出的不予认可的意见表示难以理解,并要求按文件规定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对于本人及其所在公司反映的情况,我们也难以作出明确答复。特致函省厅协助解释。附件:1、(1994)外经贸工字第444号《关于评选全省外经贸系统劳动模范的通知》(复印件);2、劳动模范《荣誉证书》(复印件);3、省总工会经济工作部函(工经函字(1997)7号,复印件);4、《关于要求落实同志劳动模范待遇的报告》(()艺字第003号)。市外经贸局组织人事处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近500万道试题、20多万套资源、50多万篇作文、60多万篇范文免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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