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78年至今,中国的改革开放已经走过30个年头。改革开放所要达到的目标,按照中共十七大的概括乃是“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到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封闭半封闭到全方位开放的伟大历史转折”。现在,这个历史转折还没有完全实现。为了完满地实现这个转折,我们应当认真总结30年的经验教训,让历史照亮我们未来的道路。
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通常是由两个“车轮”驱动的:一个是技术,另一个是制度。对于中国这样一个经济技术水平处于落后地位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新的、效率更高的技术是在先进国家广泛存在并且可及的;但是,是否能够广泛运用这些新技术,却取决于是否拥有与这些技术相适应的制度体系。所以,在技术和制度这两个推动历史前进的车轮中,制度显然较之技术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
灾难促进了改革共识(1970年代后期)
苏式集中计划经济制度刚一建立,其严重弊端就显现出来。在新民主主义条件下还拥有比较大的经营自主权的国有企业,这时完全变成上级行政管理机关的附属物,人、财、物,供、产、销全都由上级行政机关决定。这样的“生产单位”失去了经营自主权和生产积极性,生产效率和服务质量急剧下降,连国有企业的领导人也啧有烦言。面对党内外对苏式计划经济体制的批评,党政领导决定在保持国有经济的统治地位和坚持命令经济的前提下,对这一体制作出某些调整,适度扩大下级政府和国营企业权力和利益。这就是1956年中共八大决定进行的“经济管理体制改革”。
对于集中计划经济体制应当向哪个方向进行和进行哪些调整,领导人的意见是有差别的。例如,作为当时经济工作主要负责人的陈云提出,要在集中计划经济体制中引入某些市场的因素,形成“三为主,三为辅”的经济格局,这就是在工商经营方面,国家经营和集体经营是工商业的主体,但是附有一定数量的个体经营作为对国家经营和集体经营的补充;在生产计划方面,计划生产是工农业生产主体,按照市场变化而在计划许可范围内的自由生产是计划生产的补充;在社会主义的统一市场里,国家市场是主体,附有一定范围内国家领导的自由市场作为国家市场的补充。
作为党的最高领袖的毛泽东有更大的权威。他认为,苏式计划经济的弊病并不在于用行政命令配置资源,而在于“权力过分集中于中央”,管得过多,统得过死,抑制了各级地方政府、生产单位和职工的积极性。这样,毛泽东在“体制下放”和“人民公社化”的制度基础上,发动了“超英赶美”的“大跃进”运动。上述“经济管理体制改革”招致了1958-1960年期间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争夺资源的大战,经济秩序一片混乱,耗费大量资源所换得的也只是一堆邀功的虚夸数字和严重的经济困难和生命损失。
毛泽东没有对“大跃进”造成的灾难引咎自责,相反认为“大跃进”失败的根本原因在于干部群众的“共产主义觉悟不高”和刘少奇、邓小平等党政负责人在“大跃进”失败后背离了他所倡导的“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路线”。于是,就在1966年发动了“向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夺权”和“对党内外资产阶级全面专政”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 所谓“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理论”同样具有极“左”的性质。毛泽东在“文化大革命”高潮中发表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竟然宣布“按劳分配、货币交换,这些跟旧社会没有多少差别”,要和“党内走资派”一起加以消灭。在“文化大革命”中,以江青为首的“四人帮”疯狂夺取国家权力,并利用手中的权力胡作非为,最终使整个中国社会濒临崩溃的边沿。
在这种情况下,朝野上下一致认为旧路线和旧体制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要求从变革中寻求救亡图存的出路。国务院副总理李先念在1978年7-8月召开的国务院务虚会上所作的总结中指出,当务之急,是既要大幅度地改变目前落后的生产力,也要多方面地改变生产关系,改变上层建筑,改变工农业企业的管理方式和国家对工农业企业的管理方式,改变人们的活动方式和思想方式。这反映了朝野上下在经历十年“文化大革命”的巨大灾难以后寻求变革的共识。
启动改革的第一个行动,是十一届三中全会发动解除极“左”思想束缚的“思想解放运动”。在这以前,《人民日报》、《红旗》杂志、《解放军报》发表的两报一刊社论《学习文件抓纲要》,提出了所谓“两个凡是”的方针,即“凡是毛主席作出的决策,我们都坚决维护;凡是毛主席的指示,我们都始终不渝地遵循”
。“两个凡是”意味着继续执行造成了巨大灾难的极“左”路线和相关制度。这与当时全国上下普遍提出的终结极“左”路线、实现“
拨乱反正”的诉求是完全对立的。于是,在邓小平的指导下,以1978年5月11日《光明日报》发表《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的评论员文章为开端,在全国掀起了一场以“解放思想”为基本内容的启蒙运动,为改革开放奠定了思想基础。
不过在当时进行全面改革的理论准备不足的情况下,中国党政领导采取的策略是在保持命令经济占主体地位的条件下,作出了一些变通性的制度安排,为民间创业活动开拓出一定的空间。
第一,在土地仍归集体所有的条件下,以“包产到户”的形式恢复农民的家庭经营。
在1955年的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全国绝大多数农民都在“批判右倾保守思想”的强制下加入了集体所有制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个体农民在土地改革运动中分得的土地也合并为不可分割的“集体财产”。除国家不包工资分配外,合作社已经与国营企业没有区别。1958年7月,毛泽东又号召把高级社合并组成“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土地、劳动力和其它生产资料都归“政社合一”的公社统一调配。
在实现“合作化”以后,农民依然希望重建自己的家庭经济。于是,一有风吹草动,他们就会在“实行生产责任制”的名义下提出“包产到户”的要求。但是毛泽东把“包产到户”和集体农民拥有的小块“自留地”、农民出售家庭产品的“自由市场”以及个体工商业户“自负盈亏”放在一起,合称为“三自一包”的“资本主义复辟逆流”。每一次包产到户的要求都受到严厉的批判和制止。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许多地区的农民再次提出实行包产到户的要求。当时出现的农业生产责任制有“包工到组”、“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三种主要形式。现在通常称为“包产到户”的形式在当时称为“包干到户”。“包干到户”为主要形式的“包产到户”浪潮,首先在安徽兴起。“包干到户”的基本做法是:作为土地所有者的集体(一般由村委会代表)按人口或按劳动力将土地发包给农户经营,农户按承包合同完成国家税收、统购或合同定购任务,并向生产队上缴一定数量留存用作公积金和公益金,余下的产品全部归农民所有和支配,从而取消了生产队统一经营和统一分配,“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全是自己的”。因此,“包干到户”意味着农业经营方式由集体经营向家庭在承包来的土地上经营的根本转变。
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的推行极大促进了中国农业的恢复和发展,促使中国农业和农村发生了巨大变化。1985年农村总产值较之1978年增长了近3倍。1984年,中国粮食总产量达到创纪录的40731万吨,比1978年增长33.6%;随着农业发展,农村产业结构日趋合理,林、牧、副、渔以及农村工商业产值均有所提升;农民收入也有了大幅度增长,1984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到355元,比1980年增长85.5%。
第二,在保持公共财政与企业财务合一的前提下,实行“分灶吃饭”的承包制财政体制,使各级地方政府有了促进本地经济发展的积极性。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为了缓解1979年出现的巨额预算赤字,调动地方政府增收节支的积极性,从1980年起,中央政府将一部分资源配置权力和财政收支决策权力下放给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预算体制由中央统收统支制转向包干制,即当时被称为“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除北京、天津、上海三个直辖市仍实行接近于“统收统支”的办法外,其余省及自治区都实行“分灶吃饭”,即按照预先规定的比例或数额,在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之间分配收入的财政管理体制。于是,省、地、县等地区成为具有自己独立经济利益的经济主体。中国经济也由一个单一的系统转变为包含许多独立子系统的“多部门系统”(multi-division system),甚至“多级法人制系统”(holding system)。在这种体制下,地方政府在获得了一定范围的经济管理权力之后,有动力为本地区进行市场创业活动的人士提供保护和支持,通过扩大本地区的经济总量来提高地方政府和官员个人的收益。这可以说是“分灶吃饭”改革的一项意外成果。
第三,在生产资料的流通和定价上实行 “双轨制” ,即在物资的计划调拨和行政定价的“计划轨”之外开辟出物资买卖和协商定价的“市场轨”。
在集中计划经济下,所有生产性物质资源(生产资料)都由计划机关通过行政指令在国有经济单位之间进行分配,价格只是在这些单位之间进行核算的工具,除占比重极小的集市贸易有少量“三类物资”流转外,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市场。改革开放初期,乡镇企业、个体企业和其他非国有经济成分开始产生和逐渐壮大,它们的生产资
料供应没有列入国家计划,如果没有市场交易,这些企业就难以生存,更谈不到发展。
1979年,国务院转发的《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若干规定》开始允许企业按照“议价”自销超计划产品。于是,物资流通和产品定价的“第二轨道”就完全合法化了。随着国有企业计划外生产和交换范围的日益扩大,1984年非国有企业工业总产值已经占到全国工业生产总值的31%,1985年1月国家物价局和国家物资局发出《关于放开工业生产资料超产自销产品价格的通知》,允许企业按市场价出售和购买“计划外”的产品,从此开始正式实行生产资料供应和定价的“双轨制”。它的具体的办法是,对那些在1983年以前有权取得计划内调拨物资的国有企业,仍然根据1983年调拨数(即“83年基数”),按照调拨价供应所需生产资料;超过“83年基数”的部分,则按照市场价格从市场购买。
第四,在国内市场的“大气候”尚未形成的情况下,构建对外开放“经济特区”的“小气候”来与国际市场对接。
在改革开放初期,要在短时期内形成国内市场并全面与国际市场对接是完全不可能的。于是,汲取其他国家建立出口加工区和自由港的经验,利用沿海地区毗邻港澳台和海外华侨、华人众多的优势,通过营造地区性的“小气候”作为对外开放的基地。1980年5月中国政府决定对广东和福建两省实行对外开放的“特殊政策”。1980年8月,批准在深圳、珠海、汕头、厦门试办“以市场调节为主的区域性外向型经济形式”的经济特区。
这些变通性的制度安排,为有创业能力的人从事生产性活动提供了广泛的可能性。
改革以前,中国经济按照列宁的经济模式,组成一个无所不包的“国家辛迪加”(state syndicate),所有的经济资源都掌握在政府手中。在这种制度条件下,有才能的人士发挥其才能以获取最大收益(包括财富、权力和声望)的唯一途径,是成为政府官僚体系(bureaucratic system)的一员;即使要在国营经济中施展才能,也要首先在上述官僚体系中获取一定的地位,而很难直接地发挥生产性的作用。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改革以前最有才能的人士都能够进入到对能力回报最高的政府部门,受政治因素和户籍制度的影响,在计划体制下,大量人才无法充分发挥其才能和获得最大收益。
在“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采取的以上变通性的制度安排,在政府继续保持对经济的强力控制的条件下逐步扩大了市场的作用。随着政府允许私人创业和从事生产活动所得到报酬的改善,社会成员中一部分有能力的人士脱离了原有的职业,转而成为从事创业活动的企业家。首先,在计划体制下面临的不确定性最大、报酬却最低的农民最具有积极性开展创业活动;其次,在城市人口中,那些有才能但由于阶级成份不好或其他原因不能成为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职工的人群也有积极性从事私人经营;最后,在企业家创新收益不断提高的条件下,原有体制中的政府官员或国有企业员工由于家庭背景、工作经历、“人脉关系”等原因从事寻租活动的能力较低,因而收入水平低下的那些人也转到生产性创新活动方面去。
这样,就形成了一种“双轨制”的制度环境。它由两个部分组成:第一,作为计划经济基础的国有经济(存量部分)仍然按照命令经济的逻辑运转;第二,新成长起来的民营经济成分虽然仍然在不同程度上依附或隶属于基层政府,但其供产销则大体上是由市场导向的。
这种“双轨制”的制度环境所造成的经济和社会后果也是双重的:一方面,它给民间创业活动一定的空间,使各种类型的民营企业迅速成长起来。1981年,中国民营企业的数量仅仅为183万户,到1985年已经增长到1171万户,年均增长速度超过159%。同时,在对外开放政策的推动下,中国的对外贸易总额和外国直接投资快速增长。另一方面,它造成了广泛的寻租(rent-seeking)环境,埋下了腐败的蔓延的祸根。如果不能及时地通过进一步的市场化改革消除这一祸根,就有可能酿成严重的社会政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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