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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局长在全县科级干部培训班上的辅导讲课稿

复制全文 下载文档 更新 2022-07-23  |   人气 325

审计局长在全县科级干部培训班上的辅导讲课稿

各位领导,同志们:今天,很荣幸和大家共同学习探讨审计方面的有关问题。我主要讲三个方面:一是修改后的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职能权限和法律责任;二是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及如何围绕审计内容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评价;三是我国审计工作发展的趋势。

一、新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职能、权限和法律责任。

《审计法》是20xx年xx月xx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 20xx年xx月xx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审计法进行了修改。审计法共分七章54条,今天我讲的第一部分是审计机关职责、审计机关权限和法律责任。

(一)审计机关职责。

新《审计法》赋予了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方面的具体职责:

一是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十六条)(上审下)

二是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第十七条)。根据这一规定,我们每年的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计划安排和审计结果都要向县长汇报。(同级审)

三是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第十八条)

四是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九条)

五是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条)。

六是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二条)。

七是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三条)

八是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四条)

九是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五条)。这就是经济责任审计,一会我还要详细讲。

十是对其他法定事项的审计监督。

(二)审计机关权限

按照新《审计法》的规定,审计机关拥有以下七个权力。

一是要求提供资料权。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以下资料:①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②预算执行情况、③决算、④财务会计报告、⑤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⑥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⑦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⑧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二是资产、资料检查权。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第三十二条)

三是行政调查取证权。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四是查询存款权。在这里我特别要对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和以个人名义存放的公款这一权力进行一下解释,目前个别单位存在着公款私存的现象,而审计人员发现后,当需要进一步查询时,商业银行往往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的“为储户保密”的原则而予以拒绝。因此新《审计法》第三十三条新增加了一条规定: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第三十三条)

五是行政强制权。新《审计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权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制止。《审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时,有权予以制止;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

2、对有关资料、资产进行封存。新《审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审计机关在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 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3、申请法院对有关存款进行冻结。审计机关在必要时,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冻结。

4、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有关款项或者暂停使用有关款项。《审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六是提请有关部门协助权。新《审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七是审计结果通报或者公布权。《审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这一规定,增强了审计透明度,实现审计监督与社会监督的有机结合。

(三)法律责任

李金华审计长提出:“审计是一把双刃剑,在监督别人的同时,也可能伤到自己”。因此新《审计法》规定了四个方面的法律责任。即执行审计决定的责任、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和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下面分别进行讲解:

1、为促进审计决定执行到位,《审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应当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生效。为防止被审计单位拒不上缴应当上缴的款项,审计机关应当通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在此,我也特别强调一点,就是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时,新《审计法》规定了相应的救济程序,分为对财务收支决定不服和对财政收支决定不服两种情况。《审计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裁定。在这里,我也代表县审计局郑重表示,随时欢迎各单位启动救济程序,维护你们的合法权益。

2、被审计范围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审计法》规定被审计单位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下三类:一是违反审计法的法律责任;二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的法律责任;三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法律责任。不同类的违法违规行为都有严格界定,由于时间关系,我在此不一一列举。在这里我要交待一下不同类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处罚的方式。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行为,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政收支的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可采取下列处理措施:①责令限期缴纳应缴款项;②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③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④责令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⑤其他处理措施。对于被审计单位违反财务收支的行为,审计机关可以采取上述的五种处理方式外,还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3、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新《审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新《审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这里,我也郑重表示,如发现审计人员存在上述行为,我们欢迎大家到各级监督部门进行举报,我们决不姑息袒护,以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公正。

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及如何围绕审计内容进行评价;

(一)审计内容:

1、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测评,据以确定会计和其他经济信息的可依赖程度。

被审计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依赖内部控制,而直接进行实质性测试。

(1)被审计单位为小规模单位;

(2)相关内部控制不存在;

(3)相关内部控制虽然存在,但并未有效执行;

(4)内部控制测试和控制风险评估的工作量可能大于其所能减少的实质性测试的工作量。

除上述情况外,应进行内部控制测评。

应进行内部控制测评的以“现场审计实施系统(ao)”中设计的调查表为内控测试的内容。重点测试以下内容:

(1)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管理是否有效,与财政部颁布的财务制度有无抵触。

(2)会计核算制度是否健全,与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制度有无抵触,采用的会计政策及其变更是否经过同级财政部门认可。

(3)物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管理是否有效,各管理环节间的制约关系是否严密。

(4)投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控制投资规模、投资成本、投资效益。

(5)各项经济管理制度是否严格执行,监督检查情况如何。

2、审查领导干部个人执行廉政纪律情况。主要审查领导干部是否违规报销应由其个人负担的各项费用;私设“小金库”为个人或小集团谋利;违规审批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等问题。对发现的问题和举报的线索,应认真开展内查外调工作,落实和分清领导应承担的责任。对领导干部个人任期内配发的办公物品进行检查,对转移、隐匿、丢失、损坏等情况是否登记,离任时是否办理移交手续。

3、对同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关联的单位进行审计调查。对所属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看是否存在转移财政资金的问题;调查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是否在下属企业报销不应由下属企业负担的费用;是否存在向企业乱摊派、乱集资、乱收费的行为;是否存在行政干预企业决策,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问题;检查所属企业在改制、兼并、重组过程中,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给国家造成损失的问题。

4、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重大经济决策进行审计。

(1)审查决策的合法性:即审查决策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要求,是否与党委和政府的有关指示精神相统一,是否与单位总体建设规划相协调,有无私自决定开展上级明令禁止的建设项目或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或擅自改变项目建设的内容、扩大建设规模等现象。执行过程中有无随意更改决策内容等问题。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是否存在不符合法规或显失公平的条款。

(2)审查决策的科学性:一要审查该项决策的必要性。即其是否本单位、本部门建设和发展所必须,有无违反规定搞形象工程或重复建设等现象。二要审查可行性方案设计的合理性。是否从经济效益、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群众利益等方面进行可行性论证,技术要求是否达到标准,经费需求是否超过现有承受能力,是否有多个可供选择的方案,并且对各个方案进行对比选优。三要审查对决策论证的充分性。是否经有关专家进行了科学论证。有无主观臆断,不计成本,不讲效益,随意决策的现象。

(3)审查决策的民主性:要审查决策的事项是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是否存在领导干部直接决定的现象;重大经济决策的作出是否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是否经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有无打着民主决策的旗号,对非法项目以集体的名义来决定,逃避个人责任的现象;对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是否在一定范围内或向社会公开,广泛听取意见。

(4)审查决策结果的效益性:审查项目投入使用后是否达到了目标要求,能否满足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有无造成损失浪费、环境污染、资源闲置等现象;审查投入产出比是否合理,是否以最少的人员和资金投入,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5、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1)预算收入的审计

一是拨入经费的审计。主要审查收入是否全额、及时入账,专项经费与经常经费是否分别核算。

二是预算外资金收入审计。主要审查预算外收入来源是否合法;收入是否全额、及时入账,有无账外账和私设“小金库”问题;有无将预算外资金收入挂暂存款隐瞒;有无将应缴财政的罚没款和专项款计入本单位预算收入,截留国家财政收入等问题;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乱集资问题。

三是其他收入的审计。主要审计有偿服务、固定资产出租出售等收入的真实性、合法性。

2) 各项支出的审计

一是经费支出的审计。主要审查部门和单位各项支出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无会计核算失真,白条抵库,公款私存私放,多头开设银行账户,账实不符等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审查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违反国家规定滥发奖金、补贴和请客送礼等问题。审查公务费支出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超预算支出问题;邮电费、水费、电费等支付或报销有无严格的审查制度,有无公私不清的现象;差旅费报销是否严格遵守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虚报冒领现象;对大宗业务费支出有无严格的批准授权制约;审查修缮费开支是否真实,有无化整为零搞基本建设。凡涉及控购商品购置,有无办理审批手续,有无违反规定超标准购置等。

二是拨出经费的审计。主要审查对下属单位和建设项目的预算拨款是否按照预算项目的内容及时、足额拨付,有无擅自改变拨款单位或投资方向,截留、拖欠、隐瞒等问题;有无领导干部直接干预越级和向无项目单位拨款等问题。

三是自筹基建支出审计。审查建设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招投标运作管理是否符合规范;初步设计概算是否真实、合规;建设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项目使用建设资金,有无挤占挪用和侵占建设资金、损失浪费问题;征地拆迁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竣工决算是否真实;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的各项规定,是否达到预期的工程质量标准;有无利用基建工程串通施工方高估冒算,领导干部从中贪污、受贿,以权谋私,造成国有资金流失;有无盲目决策,造成工程重大经济损失等问题。同时分析基建支出产生的效益。

(3)资产审计

一是库存现金审计。审查库存现金,有无账实不符、白条抵库、超限额库存、坐支和套取现金等违反现金管理规定问题。

二是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审计。审查有无擅自开户、多头开户或在非金融机构开户,有无出租、出借账户等问题;有无违反规定将财政性资金转作储蓄存款;将资金挪作炒股、经商办公司或随意借出不作账务处理等问题。审查有价证券账实是否相符;有价证券变现的溢价和折价是否如实反映;有无违规购买和炒作有价证券等问题。

三是暂付款审计。审查暂付款是否真实、合法,有无利用暂付款账户隐瞒收入、直接列收列支,有无长期挂账或资金被领导干部、其他单位长期挪用等问题。

  四是库存材料和固定资产审计。审查库存材料和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无库存材料和固定资产不入账、账实不符、损坏浪费等问题;审查任期内固定资产增加或减少,是否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其变价收入或残值收入是否全部入账;对外出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益是否按规定入账,有无个人无偿占用单位资产或改变资产所有权,侵占国有资产等问题。

(4)负债审计

一是审查应缴财政预算收入,年终是否全部足额缴清,有无转移、截留或在暂存款帐户挂帐,私设“小金库”等问题。

二是审查“暂存款”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是审查应交税金及代扣款是否及时缴纳,有无拖欠和偷漏税款等问题。

(5)行政部门事业费审计与行政部门经费收入、支出审计内容相同。

(6)专项资金审计

审查各项专项资金是否及时拨付;项目立项决策是否科学;项目管理是否规范;是否按项目核算,做到专款专用;是否按规定用途和定额标准使用资金;资金结余的处置是否合理,完工项目是否及时组织验收,分析资金结存的原因,评价资金使用效率。重点工程、项目竣工后是否达到预期目标。配套资金是否到位,下拨是否及时,有无截留、挤占、挪用或损失浪费等问题。

(7)政府管理的各项基金审计

审查基金管理部门是否按法定的项目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各项基金,有无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比例,擅自对部门减免应征收的基金;有无转移或隐瞒基金收入、私设“小金库”的问题;有无接受固定资产等实物,抵顶应征缴的基金,造成基金收入减少;有无截留基金,用于部门其他开支等问题。审查基金管理部门是否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基金,有无虚列支出、转移资金或挤占挪用、扩大或缩小基金开支范围等问题。有无虚报冒领等问题。

(8) 社会捐赠款物审计

审查接受的款物是否全部入账,并在银行开设账户,是否按照规定设置明细分类账;分配、发放、使用捐赠款物的手续和制度是否健全合规;是否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有无截留、挪用、私分和虚列支出等问题。审查捐赠物资出入库的原始记录是否完整;捐赠物资的变价处理的价格是否合理。

6、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在完成第五条所列内容的基础上,对乡镇党委书记和乡镇长的经济责任审计还要完成以下内容。

(1)审查主要经济和业务指标完成情况,包括财政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农业总产值和农村经济总收入,将这些指标与任职期初数、责任目标数、历史最高水平、相同条件的其他乡镇数等进行比较,考核其增减变化情况。

(2)审查工商税收征管情况。看收入是否合法,有无混淆预算收入入库级次的问题;有无应征不征,隐瞒截留收入的问题。

(3)审查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法规情况。是否实行“收支两条线”和集中核算、集中支付制度,有无违规收费等问题;有无乱加价、乱集资、乱收费、乱罚款等加重农民负担问题。

(4)抽查审计乡镇所属单位。重点放在兴建公益设施、国有和集体土地转让、企业改制、小城镇建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以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等涉及经济责任较大的方面。

7、国营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在完成第五条所列内容的基础上,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还要完成以下内容。

(1)审查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性。重点审查货币资金、往来款项、存货、固定资产、成本费用、对外担保的真实程度。

(2)审查企业资产质量变动状况。有无严重损失、重大潜亏或资产流失等问题,国有资本是否安全、完整。重点审查任职期间不良资产的变动情况,确认任职期初到任职期末的不良资产总额、任期内新增不良资产及消化不良资产的情况。对不良资产的审计要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待处理资产净损失,重点审查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真实性、合规性。

二是长期积压商品物资,重点审查积压一年或一个经营周期以上的商品物资。

三是不良投资,重点审查难以收回的投资,包括未确认的投资损失。

四是三年以上应收款项可能导致的潜在损失。

五是处于对外经济担保、未决诉讼、应收票据贴现等状态下的资产可能导致的潜在损失。

六是潜亏,重点审查企业未足额计提或摊销的成本费用。

七是挂帐,重点审查企业由于经营管理或政策性因素形成的,未纳入企业当年损益或进行相应财务处理的损失、费用等。

八是应提未提或少提的各项减值准备。

九是其他因素引起的资产损失。

(3)审查有关经营活动和重大经营决策情况。除第四条所列内容外,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企业重大投资的资金来源、决策程序和投资收益情况,是否造成重大损失。

二是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大额采购与租赁等经济行为对企业的影响情况。

三是高风险投资决策的控制情况。

四是企业改组改制、兼并破产、资产重组等行为的控制情况,有无造成企业损失或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五是有关决策协议和合同内容是否存在损害本企业的条款,其中有无个人谋利行为。

(4)审查企业法定代表人廉洁情况。除第二条所列情况外,重点审查有无以权谋私和挥霍浪费等行为。

(5)审查法定代表人任期内企业经营成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确认法定代表人任职期初至任职期末各年的利润总额、净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期间费用等财务定量评价指标。审查企业收入核算是否真实,有无虚列、多列、少列或者转移当期收入等问题;审查企业成本费用核算是否真实完整,有无错列、多列、少列或漏列成本费用等问题。要在企业利润总额中扣除任期产生的不良资产,并做出调整后的新的会计报表。

(二)审计评价

1、评价原则:一是围绕审计结果和存在问题进行评价;二是抓住履行职责最重要的环节与经济责任的联系,寻找经济责任和履行职责最佳切入点进行评价,防止单纯的财务收支评价或单纯的履行职责评价。三是找准被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最突出的方面和最差的方面。四是对存在的问题,既要明确责任,又要对问题造成的结果、危害和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五是评价要简明扼要,避免和审计结果部分重复。

2、评价的标准:在实践中,我们摸索了一套对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评价体系,并把评价标准分为四类:

一类标准:

(1)通过对经济责任人审计,没有发现违纪违规问题,或者违规问题特别轻微的;

(2)完成主要经济指标与上级考核目标或与任职前主要指标相比,有80%以上指标,每年递增10%以上;

(3)按经济效益考核指标,与任职前相比,有80%以上指标,正面指标逐年提高,反面指标逐年下降;

(4)内控制度健全,执行效果好;

(5)重大经济决策实施效果好。重大经济决策投资效益与该项投资计划或可研设计相比,节省投资或增加收益在10%以上。

(6)对被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民主测评,满意率原则上达到90%以上。

同时具备上述条件者,评价为很好地履行了经济责任。

二类标准:

(1)通过对经济责任人审计,发现存在较轻的违纪违规问题,其金额占所在单位收入总额1%以下。

(2)完成主要经济指标与上级考核目标或任职前主要指标相比有50%至80%的指标,每年递增5%至10%以内;

(3)按经济效益考核指标,与任职前相比,有60%至80%的指标,正面指标逐年提高,反面指标逐年下降;

(4)内控制度比较健全,执行效果比较好;

(5)重大经济决策实施效果比较好。重大经济决策投资效益与该项投资计划或可研设计相比,节省投资或增加收益在5%至10%以内;

(6)对被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民主测评,满意率和基本满意率原则上达到80%以上。

同时具备上述条件者,评价为较好地履了行经济责任。

三类标准:

(1)通过对经济责任人审计,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其金额占所在单位收入总额1%至5%以内;

(2)完成主要经济指标与上级考核目标或与任职前主要指标相比,有30%至50%的指标,每年递增1%至5%以内;

(3)按经济效益考核指标,与任职前相比,有50%至60%的指标,正面指标逐年提高,反面指标逐年下降;

(4)内控制度基本健全,执行效果一般;

(5)重大经济决策实施效果一般。重大经济决策投资效益与该项投资计划或可研设计相比,节省投资或增加收益在1%至5%以内;

(6)对被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民主测评,满意率和基本满意率原则上达到60%以上,但不足80%。

具备上述条件之一者,评价为基本上履行经济责任。

四类标准:

(1)通过对经济责任人审计,发现存在较严重的违纪违规问题,其金额占所在单位收入总额5%以上;

(2)完成主要经济指标与上级考核目标或任职前主要指标相比,有50%以上指标无增长;

(3)按经济效益考核指标,与任职前相比,有50%以下的指标,正面指标有所提高,反面指标有所下降;

(4)没有建立内控制度,单位财经管理混乱;

(5)重大经济决策不科学、不民主甚至不合法,投资无效益,或造成损失浪费;

(6)对被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民主测评,满意率和基本满意率低于60%,不满意率超过33%。

同时具备上述两个以上条件者,评价为履行经济责任较差。(只具备上述一个条件的,可评价为基本上履行了经济责任)。

三、政府审计发展的趋势

(一) 绩效审计将成为审计工作的重要内容

十六大提出要把经济质量和效益作为经济工作的一个重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基础就是优化结构和提高效益。强调 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进一步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正确把握经济发展量与质的辩证关系, 实现经济发展从量的扩张向质的提高转变,实现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因此,随着把经济质量和效益作为经济工作的一个重点,随着公共财政管理体制的建立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公众对政府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也越来越关注,强化资金绩效观念也越来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迫切需要对使用国家财政资金的绩效进行审计分析评估。

(二)经济责任审计在时空上将不断拓展

经济责任审计在时空上的拓展趋势:在空间上,经济责任审计范围不断扩大。在时间上,经济责任审计从离任审计为主向任中审计为主转变。 审计署五年发展规划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坚持 “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范风险”的原则,加强协调指导,全面推进县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扩大县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覆盖面,推动部门单位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三)审计调查将成为反映社会热点的重要工具

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作为两种不同的审计工作方 式,它们各有特点和优势。比较而言,审计主要是针对具体单位和项目的,侧重于发现问题,纠正和处理问题。专项审计调查主要是针对宏观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一定范围内展开调查,侧重于加强分析研究,提出审计建议。专项审计调查的灵活性更强,更有利于发挥审计监督的建设性功能。从今后审计工作的发展来看,对一些财政专项资金,应该更多地采用专项审计调查的方法,综合反映和分析问题,促进加强宏观管理。

(四)审计技术方法不断向现代化迈进

审计方法手段创新的基本方向是:手工审计将逐步转向计算机审计;就地审计转向媒体网络审计;事后审计将转向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相结合,并向适时审计方向发展;审计模式将由帐目基础审计发展到制度基础审计,直至未来的风险导向审计;由过去对会计资料的详细检查转变为以评价内部控制系统为基础的审计抽样方法。目前,会计系统正处在由手工操作向计算机处理的过渡时期,而政府审计中的计算机运用仍处在起步阶段。审计署五年发展规划提出要积极推广先进的审计技术方法,提高审计信息化水平。加强对审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规划、管理、组织和协调。加快“金审”工程建设,完成审计信息化办公系统建设,逐步与相关部门开展网络信息交流。完善审计局域网的建设,实现审计信息的网上传输。加快远程网络建设,逐步实现审计机关之间的局域网联接,实现审计信息网上传送和信息资源共享。积极推行计算机辅助审计,探索计算机系统审计,逐步实现对财政、金融等重点部门及重要骨干企业的联网审计。探索与被审计单位联网试点,逐步实现远程网上审计。加快审计数据库建设,基本建成审计对象、审计法规、审计专家 等数据库和共享作业平台。大力推广和完善审计抽样、内控测评、风险评估等审计方法,积极研究探索适合我国审计工作的先进方法,不断提高审计工作的管理水平、效率和质量。

(五)审计人员逐步向复合型人才转变

随着审计的外部环境将越来越复杂,对政府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也将越来越高,它不仅要求审计人员具备深厚的专业功底,而且还要求具备较强的社会适应能力和丰富的科学文化知识、成为熟练掌握计算机等相关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审计署五年发展规划提出要优化干部队伍结构,着力培养复合型人才。争取到20xx年,熟悉审计业务,同时又了解和掌握工程技术、计算机、法律、经济管理等知识的人员占整个审计业务人员的一半左右。未来审计人才的培养不仅仅是传授专业知识,更重要的是培养综合素质,使之具有良好的审计专业技能,具备丰富的经济学、法学、管理学、环境学、心理学等方面的知识,成为熟悉科技和管理知识的复合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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