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加快税收行政协助的步伐
税务机关作为行政机关之一,其职能对象比较复杂。一方面,纳税人不仅数量多,还存在诸多差异;另一方面,涉税经济活动的种类不断创新,跨地区、跨行业业务不断增加,税务机关仅靠自身努力,在自身职权范围内无法获得或以较低成本获得履行职能所必需的涉税信息。因此,寻求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协助,是税务机关的必然选择。
一、税收行政协助的必要性
与税务机关协作的部门很多,主要有以下几个部门:
(一)与工商部门合作,在业户办理营业执照的同时,办理税务登记,既方便了纳税人,又有效地防止了企业和个人只办营业执照,不办理税务登记的老大难问题,大大减少漏征漏管户。
(二)与公安交警部门合作,在车辆年审时,直接征收车船使用税,避免漏征车辆,减少个人车辆挂靠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账外车辆偷逃税行为的发生。
(三)与建委部门合作,掌握全市及外来建筑公司各类基本建设情况,如施工企业、施工项目、工程预算、工程招投标、资金来源、施工许可证发放、施工地点、开竣工时间及房地产开发等各种建设信息,防止税收大量流失。
(四)与招商局、公安出入境管理局等部门合作,及时了解外商企业到我市投资项目,合同利用外资金额,项目计划等内容。通过出入境管理处,及时了解外籍个人来华时间、工作单位、护照姓名、电话等基本情况,便于税务机关到相应单位审计。
(五)与科技、民政、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合作,共同对全市科技、福利、校办、劳服企业的资格认定、年度审核,进行严格把关,有效地防止假科技、假福利、假校办、假劳服企业骗取税收优惠政策偷漏税问题的发生。
(六)与文化部门合作,及时掌握文艺团体、个人、明星等来该市演出情况,及时扣缴各种税费,防止税款流失。
还有道路、交通、水利等基本建设,都涉及到各种税收。因此,现代税收不仅涉及经济领域,还涉及到文化、教育、科技、党政机关等各个领域。寻求行政机关税收行政协助,是立体化、全方位治税思想的根本转变,是依法治税,堵漏增收的具体措施,是大税收的具体体现。
二、我国税收行政协助的现状
(一)在我国税收行政协助实践中,法律法规未明确税收行政协助的概念。《税收征管法》第五条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第六条规定,“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由于《税收征管法》中对税收行政协助的规定过于笼统,税收行政协助的规范更多地是依靠省级政府颁布的规章和市县政府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法律级次较低。而且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在普遍性、全面性、系统性、统一性上也存在一定缺陷,且许多地方尚未有相关规定出台。
(二)在我国税收行政协助实践中,各级地方政府的强力介入起了关键作用。多年来相关的行政机关习惯于各自为政,把对税务机关的协助看作是额外付出而不是自己作为政府行政机器的一部分的应尽义务。因此,出于对税务机关进行行政协助可能会增加本部门的工作成本或对本部门既得利益造成损害等方面的考虑,被请求机关往往拒绝协助。针对这种状况,在我国税收行政协助实践中,各级地方政府的强力介入起了关键作用。介入手段主要有两类,一是行政立法或颁布规范性文件,以填补国家法律规定的空白;二是成立由各级政府官员负责的领导小组,将协助表现作为评价相关机关及其负责人的重要标准,并对协助单位奖优罚劣。因此,在我国税收行政协助中,被请求机关进行协助的主要动力是地方政府的行政介入。
(三)税收行政协助的技术支持水平较低。目前我国信息化处理水平与发达国家差距较大。由于税务机关尤其是基层税务机关与其他相应机关的计算机应用水平不同、各自使用的软件互不兼容,甚至国、地税之间都还未实现计算机联网,缺乏信息交换的自动平台等原因,导致税收行政协助中大量的涉税信息传递需通过传统的手工方式。从而使税收行政协助的程序复杂化,加大了税收行政协助的成本,增加了其实施难度。
三、加快税收行政协助步伐的几点建议
(一)健全税收行政协助相关法律。健全与税收行政协助相关的法律是优化税收行政协助的关键。我国应加紧制定《行政程序法》,明确行政协助概念,并对行政协助的启动、协助机关的选择、行政协助的程序、行政协助的拒绝、行政协助的费用、行政协助的争议及处理等进行系统明确的规定。通过确立税收行政协助的法律地位,使相关行政机关增强对税收行政协助义务的认识。规范税收行政协助行为,降低税务机关和地方政府进行各种行政协助的成本。使税收行政协助在全国范围内得到统
一、规范的实施。
(二)签订有效税收行政协助合同。按照“转变职能,优化服务,整合资源,提高效率,协作配合,降低成本”的税收行政协助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与行政机关签订有效税收行政协助合同。明确在不同协助方式下的协助手段、投入的人力、预期达到的税收效果和协助费用等,使协助机关的责、权、利于一体,既尽义务,也有责任,更有利益,充分调动协助机关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确定不同的协助合作方式,如签订信息共享合同:依托计算机联网,对税收有用的基本情况,基本数据实现信息共享,提高信息利用率,降低工作成本。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合同:对有源泉控管能力的行政机关,必须依据代征协议书规定的代征范围和税种,依法征收,依率计征,严格按入库级次及时足额征收入库。签订派员协助合同:对集中办理企业有关事项的机关,税务机关还可以实行派员合作,进驻相应机关办公地点,办理有关纳税事宜。
(三)提高税收行政协助技术支持水平。一是行政机关的计算机运用应尽快普及,建立自己的对外网站或广域网,将本行业所管辖的企业基本情况实行信息共享。二是在同一机关软件统一的基础上,不同行政职能的机关软件开发,尽可能互相兼容,建立信息交换的自动平台,便于各机关利用对方的软件和数据进行工作,互通情况,交流数据,简化税收行政协助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三是加强计算机技术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运用计算机能力培训,提高信息交换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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