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了解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基本历程
1、改革开放20xx年中我国教育法制建设所经历的三个阶段
2、教育法的基本体系结构
具体地说,教育法的体系结构由纵向5个层次和横向6个部门构成。
第一个层次是《教育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可以说是“教育的宪法”或教育法规体系中的“母法”。
第二个层次是单行法律,现已有《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教师法》和《学位条例》5个部门的教育单行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第三个层次是教育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和发布,是我国教育法的主体。
第四个层次是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前者是省、直辖市和有地方立法权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后两者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五个层次是政府规章,一般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和发布,其效力低于行政法规。此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也属于这一层次。
3、我国《教育法》(20xx年)颁布的意义
20世纪20xx年代以来,制定一部教育基本法律,完善教育法制,实现依法治教,成了当时教育立法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20xx年颁布的《教育法》是教育的基本法律,规定了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确立了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强调了各级政府优先发展教育事业的责任,规定了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利,确认了教育的公益性质,为教育事业规定了基本的发展方向。它的颁布与实施是我国教育法制建设进程中里程碑式的事件。
二、增强法制观念,提升依法办学、依法从教和依法治教水平。
长期以来,我区在教育法制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同时也必须看到,在市场经济和开放环境下,学校教育和师德建设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挑战,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日益增长的需求,对教师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而我们的教师法制教育还存在许多与时代发展不适应的方面和薄弱环节,教师队伍的全面素质亟待进一步提高,加强和提升教师法制水平已成为现阶段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
1、要进一步提高加强广大教师法制教育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1)教师法制教育是全国教育系统“五五”普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部下发的《全国教育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要求,要切实提高各级各类学校校长和教师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质,各级各类学校的校长要带头学习法律知识,树立依法治校的观念,提高依法管理学校事务的能力;要进一步推进教师,特别是中小学教师的法制宣传教育,在教师提高培训、进修或者继续教育等培训中,要将法制教育列为必修课或者考核内容。
(2)加强教师法制教育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必然要求。广大教师是人类文明的传播者,教师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教书育人的基本需要。教师自觉养成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行为习惯,具有良好的法治理念,是对学生最生动、最具体、最深远的法治教育。只有教师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和修养,才能培养出高素质的适应社会主义法治社会需要、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一代新人。同时,加强教师的法律知识,提高教师的法律素质,对建设和谐校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3)全面推进教师法制教育是加强教师队伍自身建设、不断提高教师职业道德的迫切需要。经过二十多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广大教师的法律素质和法治理念有了很大的提高,在依法治校、依法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中,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的能力和水平普遍增强。但在一些学校也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和不平衡:一些教师法律知识贫乏,法律素质不高,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有些教师法治观念不强,在维护自身权益时采取不合法的手段和做法,不但影响了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和社会秩序,也有损教师的良好形象。因此,进一步加强教师法纪法规方面的教育,很有必要。
2、教师法制教育要突出重点,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到位
各学校要认真做好教师法制教育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充分认识到加强教师普法工作的重要性,把提高教师法律素质和法律修养作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给予高度重视,切实抓紧抓好,落实到位。要紧密结合教师职业的特点以及教师工作、生活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教师普法规划和工作进度,精心组织实施。要将法律知识的培训和考核结果,作为教师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采取生动活泼、行之有效的方式和方法。
(1)切实加强教师有关法纪法规教育,自觉遵守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下面我重点讲解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相关内容,阐述一下哪些是违法行为以及相应责任追究的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十一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到有关行政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走访不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不得拦截公务车辆。
第十二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四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第四十一条: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信访工作机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也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切实加强教师的法制教育和师德教育。各学校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大对教师的法制教育和师德教育。要教育广大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的尊严,杜绝损害学生人格尊严和肌体健康的体罚行为。要按照教育部等四部委下发的《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组织教师学习《中小学教师行为规范》、《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提高教师的法律意识和观念。对教师的普法教育要坚持常抓不懈,做到有标准、有要求、有措施、有考核,使广大教师在学法、守法、用法等各个方面都能为人师表,充分认识到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责任和义务。在每年9 月或10月,各学校要集中一段时间组织全体教职员工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对教师要专题进行防止以学生为侵害对象的暴力性体罚和性犯罪教育。
(3)注重对学生及家长的法制教育和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学校要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对学生及其家长的法制教育,使学生和家长了解《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有关保护青少年学生的相关法规的内容,要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接受能力,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和性健康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敢于揭发教师暴力和性犯罪行为,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的意识和抵御不法侵害、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能力。教育学生珍惜生命,爱护自己的身体,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避免校园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指导家庭加强监护,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4)明确责任,对教师违法违规案件要进行严肃查处。学校对学生具有保护责任。校长是学校的第一责任人,负有领导责任。学校管理松懈,发生教师违法犯罪事件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校长、学校相关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严重的要撤销行政职务和开除公职。学校发生危害学生的严重暴力侵袭事件和性犯罪案件时,要立即向上级和公安部门报告,协助破案。学校要建立严重暴力事件和性犯罪案件报告制度,定期向教育局报告,案情重大的要随发随报,不得延误,违者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学校每个教职工对学生人身安全都负有保护责任,对发生教师暴力侵袭和性犯罪知情不报的相关责任人,要从重从严处理。各学校都要自我排查,防患于未然,及时查处教师中的不良行为,杜绝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
(5)切实加强教育行风建设,努力规范教师从教行为。加强师德建设,严禁有偿家教。对有偿家教、体罚学生性质严重的,实行一票否决。禁止违规办班,减轻学生负担。坚决查处各种名目的收费班;严禁举办任何形式的实验班;严禁学校和教师以“家长强烈要求”和“学生自愿”为借口,在双休日或课外时间进行有偿补习;严禁学校和教师违规编印、征订复习资料、教学参考书;严禁向学生摊派各种费用和强行组织订阅报刊、杂志、图书。开展师德评议活动。通过学生测评、家长参评、教师自评、教师互评、领导考评等,对师德情况进行评议,并把评议结果作为评先树优、晋职晋级、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设立师德师风监督信箱、举报电话等,强化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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