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全党全国人民新世纪新阶段继续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也是全党全国人民继往开来、与时俱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根本指针,对党和国家各项工作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行使审判职能,开展审判工作的思想理论基础和行动指南。人民法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就是要牢固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根本指导地位,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穿于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中,指导和推动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发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落实到法院工作实践中,就是要明确“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要通过审判活动,“有效地为发展先进生产力服务,为发展先进文化服务,为维护最广大人民利益服务”,努力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衡量审判工作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标准,是审判工作追求的最高司法价值目标。为此,在兴起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活动中,我们提出人民法院要牢固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根本指导地位,正确处理好四个关系,努力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从而为“发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为优化社会发展环境提供良好的司法服务和有力的司法保障。 三个效果的统一,是由社会主义法律性质决定的。jzm同志深刻指出:“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统治阶级维护自己的利益服务的。统治阶级是具体的,法律也是具体的。一定的法律,总是一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因而,不存在脱离现实政治的抽象的单纯的法律。”从法理上说,法的价值目标是实现社会的秩序和正义。司法的目的之一就是通过审判把法律适用到某一争议的社会关系,恢复破坏了的社会秩序,实现人们对正义的普遍追求。从上述意义上说,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严格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做到司法公正,体现了审判所要实现的法律效果;通过审判,实现社会对正义和秩序的普遍要求,保证体现人民根本利益的党的路线政策的实现,则是审判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集中体现。因此,三个效果的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应当是统一的。为此,在实现三个效果统一中,要正确处理好四个关系:
一、正确处理好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公正与效率”是社会主义法所追求的内在价值。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提出:“人民法院在二十一世纪的主题就是公正与效率。”这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审判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也是人民群众对法院审判工作的根本要求,揭示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本质特征。因而,只有做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障,“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才能真正落到实处。在追求司法公正的同时,就要兼顾司法的效率,因为从更广意义上说,对效率的追求不是独立于正义之外,而是从属于正义的追求,“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因此,对每一案件的具体审理不能因追求所谓的正义而无限期地拖延下去。这就需要我们在工作要求上努力提高法官业务素质,更新司法观念,加大监督力度。对此,在实现公正与效率这一主题过程中,首先,要从观念上牢固树立公正高效的现代司法观念;其次,辩证地把握公正与效率的关系。两者是一个统一的主题,不可分割、不可偏废,公正是基础,效率是关键;第三,准确把握公正与效率的精神实质。公正的基础是正确、合法、合理。效率就是要求审理案件符合法定时限,要考虑诉讼成本,力争正确高效。公正与效率的实现,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
二、正确处理好个案与全局的关系
审判工作必须服务大局、保障大局,只有牢固树立大局意识,人民法院才能充分发挥审判职能,通过审理和执行的每一个案件,为先进生产力、先进文化的发展和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审判工作服务大局保障大局落实到具体,就是法官对个案的法律适用,并追求个案的公正。由于法律的普遍性,个案的法律效果必然在大局上反映出良好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三个效果是互动的。但矛盾有普遍性,也有特殊性。正是由于法律的普遍性即对各种社会关系的共性规定有时难以对个别特殊社会关系进行规范,使得法律普遍性存在缺漏与盲区,适用于一般情况能实现三个效果的完美统一,适用于个别情况则结果未必是公正的。因此,就需要法官的智慧,摆正个案效果与大局效果的关系,高水平地运用法律,而不是简单、机械地运用法律,从立法原意、立法精神来对法律条文进行充分理解,从体现法律公正价值和三个效果统一的高度来运用法律,从而达到个案效果与大局效果的和谐统一。
三、确处理好法律和政策的关系
法律和政策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行为规范。“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是党管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重要措施,我们的党是执政党,党的政策上升为国家意志就是法律,因此,政策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政策的条文化,都是为发展先进生产力服务、为发展先进文化服务、为维护最广大人民利益服务,两者的目标是一致的。当前,我国社会经济正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各种社会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正在发生大变化,需要法律进行调整和规范。但是法律与社会生活的相对滞后性,使其对这种大变化来不及作出及时反映,这就需要制定措施灵活的政策进行调整。因此,从现实来看,无论在经济领域还是在其他一些领域,政策起着相当大的作用。为此,作为法官不仅要有强烈的法制观念,而且要有很高的政策水平,在处理每一个案件时,必须善于将法律和政策紧密结合起来,适用法律时要考虑政策因素,考虑政策因素时,又应当防止突破现有法律规定,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正确处理好法治要求与现实条件的关系
依法治国是党的十五大确立的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治国方式,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反映了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一个法治社会里,法律是最高规则,司法机关应当独立地适用法律作出司法裁决,这个裁决应当是能够反映三个效果的统一,但有时却不尽一致。因为,社会是复杂的,法治作为一种制度化的治国方略,属于上层建筑,必然受到社会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现实状况的制约。一方面,中国传统的儒家文化一直占据着统治地位,其强调“礼治”而轻视法治,统治阶级以“礼”治理国家,社会关系的调整也是以“礼”为准则,因此,整个社会的思想、文化、经济无不以“礼”为基础,而且根深蒂固,法的意识相对淡薄;另一方面,建国初期,由于当时世界政治经济等环境影响,新生的政权还需要巩固,国民经济需要恢复,法治显然不是一种主要手段。再之后由于错误的指导思想,宪法和法律遭到践踏,更无从谈“法治”之事。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我们现在提出依法治国需要一种勇气,更需要一种现实主义的态度,要充分认识依法治国的过程性和阶段性,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实现的。在依法治国进程中担负重要使命的人民法院,在行使审判权,适用法律时,就应当充分考虑到一个阶段、一个地区特殊的民情,把握好法的原则性和灵活性,在不违背法律的情况下,使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被社会公众所接受,从而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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