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ript> 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如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侦查部门应当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5日内安排会见。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制定并发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规定》中对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
应该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这个规定是及时的也是很有必要的。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与律师可以仅仅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不同的是,检察机关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在刑事诉讼中维护国家、社会利益、被害人利益的同时,也要注重维护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利益。而律师作为当事人的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是依法履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因此,保障律师权利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与实现公正的内在要求。
然而,我们也遗憾地看到,像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要求后48小时内安排会见及其他的一些规定,在刑事诉讼法及有关的司法解释中早有明文规定,之所以此次《规定》要再次强调,笔者认为恐怕与实践中没有很好贯彻有很大关系。同时,《规定》对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了解案件情况的范围和检察机关如何办理律师会见的相关事宜及其他事项作出了新的、具体规定,并规定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反法律和本《规定》的,可以向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投诉,但笔者对这些详实的规定在实践中能否得以很好贯彻执行还是有几分担心。
因为检察机关虽然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但同时又是公诉机关,是律师的“对手”。法律监督的职能要求检察机关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维护国家、社会利益、被害人利益及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利益,但公诉的职能又使检察机关有着追求诉讼胜利的内在冲动,法律监督与公诉的职能经常产生一种内在的紧张与矛盾,特别是在追诉压力较大的情形下,要其还能不折不扣地执行保障作为“对手”的律师权利,恐怕有些勉为其难。当然,律师按《规定》也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投诉,但这是一种系统监督、内部监督,其效果如何还是要打上一个问号。
因此,笔者认为,在这俩个“对手”之间,有必要引进作为中立的第三者——法院。当律师的合法权利遭到侵犯时,律师有权要求法院进行公开听证,法院有权在双方参与下进行公开裁决,对于侵犯律师的行为有权强制要求检察机关停止,并责令其执行有关规定。比如,对于检察机关无理不安排律师会见要求的行为,律师有权要求法院进行公开听证,法院也有权责令检察机关及时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这样,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才能落到实处。
作为司法机关的行业自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这个《规定》的确是很及时也是很有必要的,它再一次提醒检察官们要铭记法律监督的职能和实现公正的天职,也必将使检察机关有内部监督进一步深化。但人类的诉讼历史和无数的诉讼实践告诉我们,要在诉讼中保障一方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诉讼权利,不能将过多的希望寄托于诉讼的另一方,中立的第三者才是“对手”权利的主要依靠者、守护神。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谁是“对手”权利主要依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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