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ript> 长春,法制与社会发展 199805
张文显/姚建宗/黄文艺/周永胜
一、法理学的发展历程
新中国成立后,在废除旧法制、创建新法制的过程中,法学理论工作者在继承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经验与吸收前苏联国家和法的理论的基础上,开始探索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研究法律问题,为我国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发展初步奠定了基础。但受历史条件的制约,当时的研究工作主要是翻译、介绍前苏联国家和法的理论,阐述、分析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或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论述,独立的法理学学科尚未形成。20xx年以后,随着左倾错误思想、法律虚无主义思想的滋长漫延,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受到严重破坏,法理学研究也遭到严重干扰和破坏,处于停滞甚至倒退的状态。这一状况直到20xx年之后,才得到根本扭转。20xx年至20xx年,我国法理学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迈出了三大步。
(一)初步发展时期
从20xx年至20xx年,是我国法理学的初步发展时期。20xx年代末20xx年代初,在真理标准大讨论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鼓舞下,法学界也开展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讨论、人治与法治的讨论。通过讨论,重新确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则,批判了轻视法律、取消法制的法律虚无主义思想,确立了加强法制、依法治国的理论共识。这是法学界的解放思想、拨乱反正运动。此后,法理学界开始全面、深入地批判“左”的路线在法学和法制领域的影响,清算了林彪、“四人帮”破坏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罪行,批驳了在“以阶级斗争为纲”指导下形成的种种错误观点,在许多重大理论问题上纠正了“左”的错误,恢复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本来面目。在20xx年代中期,为了进一步克服“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路线,正确理解法的本质、起源、发展、消亡、作用等法学基本问题,法理学界掀起了探讨法的概念和本质的热潮。这次讨论深化了对法的概念和本质属性的认识,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同时也出现了否定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宣扬马克思主义法学过时论的自由化思想。党的十三大以后,法理学界围绕十三大确定的路线、方针、政策,针对前几年资产阶级自由化在法学领域有所抬头的趋势,法理学界开展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斗争,消除了自由化思想造成的思想混乱。但另一方面,“左”的思潮又开始蔓延滋长,一些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探讨和提出的新思想、新观点受到错误的批判,学术研究一度出现沉闷的局面。
这一时期是我国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奠基与初创时期,研究主题多为法学理论和法制建设的基本问题。这一阶段的主要论题有:法的概念和本质;权利和义务;民主与法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治与法治;法律与政策;法律文化;法律价值;法律规范、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意识等法学基本范畴;法学的研究对象、学科体系、方法论及基本方法;法与商品经济、民主政治、精神文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制建设的规律、特点和对策;建国以来法制建设与法学的发展;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律思想。受历史条件与学术水平的限制,这一时期法理学理论著作并不多,而主要是大量编写教科书。为适应教学和科研的需要,各系统、各地区、各院系出版了一系列法理学教科书。教科书的内容构成法理学界研讨的主题,编写教科书成为荟萃和展示研究成果的重要渠道。这一时期还开始介绍西方法理学(法哲学)的学说和思想,并零星翻译了国外的一些法理学著作和论文。
(二)加快发展时期
在邓小平南方谈话和党的十四大的鼓舞与指引下,法理学界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从“左”的束缚中解脱出来,打破一度沉闷的研究局面,鼓起更大的政治勇气与理论勇气,进一步开拓进取,开辟了法理学研究的又一个新局面。这一时期,法理学界紧紧围绕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时代主题,从法理学自身的变革和创新,到法制观念和法律精神的更新,到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体系的建构,都作了深入细致的研究与论证。法的一般原理研究更加深入。学者们纷纷运用新的理论和方法,如市民社会理论,从新的研究视角,如人的本质、社会主义的本质,重新探讨法的起源、本质、特征及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等法理学基本问题。法学与法制观念的变革与更新步伐进一步加快,提出并探讨了一系列新的法学理论与法制观念,如公私法划分、契约精神、法治经济、人文精神、私法优先、立法平等等。法理学研究视野进一步开阔,领域进一步拓宽。这一时期法理学研究的主题主要有: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法理学的创新与发展;现代法的精神;市场经济法律体系;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法律发展与法制现代化;法与利益;法的概念与本质;人权与法制;立法等。为了便于直接学习西方法理学著作,大力采撷西方法理学的优秀成果,从这一时期起法学界开始大批量、成系列地翻译西方法理学名著。经过前一段时间的积累,这一阶段出版了一系列法理学学术著作,著作的数量较前一阶段有所增加,质量也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三)全面发展时期
二、学术热点
(一)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问题是一个随着时代与社会变迁而不断被重新思考与解答的古老话题,是法学理论中的基石性、原点性问题。这个问题涉及如何看待法的概念、法的作用、法的起源、法的更替与继承、法的未来、法的消亡等问题,进而涉及如何看待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作用等问题。对法的本质问题的不同回答,历来也是划分不同法学流派的基本标准,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与非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分水岭。这一问题是我国法理学界二十年争论最为激烈、意见分歧最大的一个问题。
这个问题的提出与争论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和理论背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从唯物史观出发,深刻指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包含着丰富的思想内容。但是,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他们的思想却被简单化、庸俗化,甚至被曲解用来为错误路线和政治斗争服务。特别是20xx年代以来,随着“以阶级斗争为纲”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错误方针的推行,我国法学愈来愈偏离马克思主义的正确观点,以至把法的本质仅仅归结为阶级性,并把法的阶级性仅仅理解为阶级斗争、专政、镇压,在实践中造成了极大的危害。20xx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果断否定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路线,作出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这一伟大转折促使法学界重新思考和回答法、特别是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等一系列相关问题。
20xx年之前,关于法的本质的争论主要是围绕着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展开的。争论的问题主要涉及:法是不是阶级社会所特有的现象,怎样理解法的阶级性,法具不具有社会性,如何理解法的社会性,怎样看待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之间的关系,社会主义法是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经过激烈的争论,大多数人认为,法的本质是多层次、多方面的。法的初级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深层本质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法除了是阶级统治的手段,具有阶级性外,还是社会管理的手段,具有社会性。法的阶级性有着丰富的内容,它并不限于阶级镇压,而是表明法是由谁定的、反映谁的利益、为谁服务,维护统治阶级赖以存在的统治秩序和经济基础。因而法的阶级性并不排斥法承认其他阶级的一定范围内的暂时利益和局部利益。在剥削阶级消灭以后,阶级斗争不再是社会主要矛盾的情况下,社会主义法的主要职能是调整和处理人民内部各种利益的冲突,保障、组织、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20xx年以后,在邓小平南方谈话的鼓舞下,法理学界对法的本质问题的讨论又活跃起来,学者们从不同角度重新或深入探讨了这一问题。主要观点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否定“统治阶级意志论”的观点。有的学者从市场经济的要求出发,反对意志论,主张规律论。有的学者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市民社会理论出发,认为法律是建立在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二元基础上的利益调适器,是以国家意志形式表现出来的调整普遍利益和特殊利益的强制性社会规范的总和。有的学者从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本质的观点出发,认为人的社会本质决定法的社会存在,任何社会都必须有法,法将与人类社会相始终。
(2)重新理解法的本质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法的本质是多层面的,对法的本质问题应摆脱单纯的本体意义上的理解,并以邓小平同志对社会主义本质的概括为指导,从法的功能层面揭示了法的本质:法的本质归根结底在于解放、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有的学者从法与法律的区分重新探讨法的本质。法是由经济关系所派生、决定的法权关系,是经济及其他社会关系的直接表达,是立法者反映经济关系的中介。法律则是立法者对经济关系与法权关系的主观表达,是立法者的意识活动的产物,是经济关系与法权关系的外部表现形式。因此,法(法权关系)与经济关系一样属于客观的社会存在,而法律(立法)则属于社会意识。有的学者运用语义分析方法重新分析了“法律的阶级性”一词的意义,并对“法律的阶级性”一词的滥用提出了批评。
(3)解构“法律本质论”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法律(如法典、习惯法、法官创造的法)仅仅是由于使用的方便而具有“家庭相似”,它们并非指的是同一东西。它们仅仅有共同的名称而已,而没有共同的、不变的本质。法律的本质实际上是由使用者加入“法律”这一对象的,因此,应当抛弃人为虚构的“本质”,将词语从形而上学带入日常生活中。他还认为,法律本质论在中国表现为“意志论”,即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但个体意志之间总是矛盾的、冲突的,无法形成统一的集体意志,因而集体意志是虚构的。
法的本质问题经过20xx年的争论,虽然仍存在着严重的分歧乃至对峙,但已日渐显示出一股不可逆转的趋势,即从强调法的阶级性转为强调法的社会性,从强调法的意志性转为强调法的规律性,从重视法的本体意义转向重视法的功能意义。总的来说,法的本质问题讨论的深入和深化,对于摆脱长期以来在法学领域存在的“以阶级斗争为纲”错误思想的影响,全面正确地认识社会主义法的本质、作用和价值,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具有深远的影响。
(二)现代法的精神
现代法的精神是一个极富学术价值与时代气息的问题。法的精神是法律制度的灵魂。它决定与支配着法的价值取向、基本原则,指引与制约着法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制度性安排。因此,从理论上说,探讨法的精神,对于深刻把握和刻划法的理性价值与时代特征是必不可少的,同时也为法学的深入发展寻找了一个新的具有反思性和创新性的理论切口。从实践来看,法律意识的更新,法律制度的创新,行为模式的变换,最终都要以法的精神的转换为根本前提。因此,研究、传播与普及现代法的精神,使之成为民众信仰与社会理念,使之转化为立法政策和法律规则、原则,将为当代中国法制的变革与创新提供富有时代性与世界性的精神动力。正是因为这样,现代法的精神成为一个调动人们的研究热情不断高涨、研究的广度与深度日渐拓展的课题。
现代法的精神的讨论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的讨论开端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讨论。20xx年代末20xx年代初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讨论是法学界的思想解放运动,对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产生了直接的推动作用。在讨论中,学者们尽管对如何理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及法律平等的适用范围有不同的见解,但在一些基本问题上形成了共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必须坚定不移地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每个公民都应当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既不容许存在“无义务的权利”(即特权),也不容许存在“无权利的义务”(即役使)。任何公民的合法和正当主张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任何公民的违法行为都应受到追究和处理。
第二阶段讨论主要是围绕权利与义务、权利与权力问题展开的。在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20xx年年会和民主、法制、权利与义务讨论会上,理论界形成了权利本位论、义务本位(重心)论、权利义务无本位(权利义务本位)论三种基本观点。权利本位论者认为: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结构)中,权利是第一性的,是义务存在的前提和依据,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权利须受法律的限制,而法律限制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每个主体的权利都能得到实现;在法无明文限制或强制的行为领域可以作出权利推定,即推定公民有权利和自由去作为或不作为;只有在承认权利是义务的依据这个前提下才能真正实现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义务本位(重心)论认为,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中,义务更为重要,因为法律的重心在于约束,在于实现社会控制。法作为社会控制的规范手段,主要通过义务性规范来实现自己的目的。从国家对社会的控制上来看,法律对社会关系的保护是通过对违反义务者的行为的纠偏来实现的。因此,法律的重心在于按照社会关系的要求设定义务,并规定与此相关的不履行义务的后果。权利义务无本位论认为,权利和义务都是法的本质的体现,两者同时产生、同时存在,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相互作用、相互转化,是辩证统一的,它们之间不存在本位问题,无须设定何者为主。权利义务无本位论担心,在权利和义务之间划分出本位可能会分割权利义务的统一性,或者强调了权利而忽视了义务,或者强调了义务而忽视了权利。
(三)法治(依法治国)
在法治问题上,人们主要围绕下面几个主题进行探讨:
(1)法治的概念和内涵。大家普遍认为应在概念上区别法治与法制,从法制(国家)到法治(国家)的转变具有重大历史意义。在此基础上,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法治的概念和内涵作了各具特色的解说。有的从治国方略的角度来理解法治,认为法治是一种不同于人治、德治、礼治的治国方略。有的从法治的要素和机制来解释法治,认为法治包括10项要素和机制:社会主要经由法律来治理,社会整合通过法律实施和实现,立法政策和法律经由民主程序制定,法律建立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础上,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性,具有稳定性,具有连续性和一致性,以公正调整各种利益关系、平等保护和促进一切正当利益为其价值目标,有效地制约国家权力,力求社会价值的衡平和互补。有的从法治的理念和要义角度来理解法治,认为法治包括下列法理理念和要义:治国者先受治于法,最高权威的非人格化,形式合理性的宏扬,法律性质的重新界定,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公共权力与私人权利的平衡,认真看待权利。有的从法治的精神、实体、形式三个要件来解释法治。有的从法治的理念、制度、运作三个层面来解释法治。
(2)法治的社会基础及其社会作用。大家普遍认为,商品经济或者市场经济是法治的经济基础,民主政治是法治的政治基础,理性文化是法治的文化基础。另一方面,法治对于培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生产力发展,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对于保证国家稳定、实现社会长治久安,对于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全面进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法治的标准和要求。学者们对法治的标准和要求的表述和概括大同小异。从总体上讲,要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法律成为治理社会的主要手段,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从立法上讲,要建立民主、科学、合理的立法程序,立法充分体现社会主义的价值取向和现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建构一个部门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和谐的完备的法律体系。从行政执法上讲,政府要依法行政,尊重民权,接受监督。从司法上讲,要保证司法独立,确保司法公正。从法律文化上讲,要有先进的法学理论,公民要有良好的法律意识。
(4)实现法治的思路和途径。学术界从两大方面研究了实现法治的途径:一是更新观念。大家普遍认为,要实现法治,应当破除不适合新形势、新要求的陈旧观念和落后思想,确立符合社会发展和时代要求的新观念、新精神,如民主观念、法治观念、权利观念、权力制约观念、法律平等观念等,特别是要反对工具主义、实用主义的法律观,树立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为此,就要广泛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开展依法治理工作。二是改革领导方式和法制运作方式。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处理好党与政、党与法的关系。党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和国家的领导方式要从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行政命令进行领导,转变为主要依靠法律手段、依照法律程序进行领导。转变立法方式和政策,改革立法制度,强化人大的立法权和监督权。改革行政执法制度,实现依法行政。改革司法制度,实现司法公正。
(四)法制现代化
走向现代化是广大发展中国家所共同面临的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现代化问题已成为人文社会科学所普遍关注的一个跨学科的研究课题。从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践看,我国的法制正经历着一次深层次、全方位的现代化变革与转换。因此,与整个现代化研究的热潮相呼应,法学界从20xx年代中期开始也掀起了法制现代化问题的大讨论。此后,法制现代化问题就一直是法学界争论的热点问题之一。
(1)法制现代化的概念和标准。关于法制现代化的概念,大家普遍认为,法制现代化是一个从人治社会到法治社会、从传统法制到现代法制的发展过程。关于法制现代化的标准,尽管学术界提出了各种各样的观点,但大体上仍是按照韦伯关于工具合理性和价值合理性的划分方法来进行研究的。从现代法制的工具合理性即形式标准来看,现代化法制具有下列特征:以非人格化的权威即规则否定人格化的权威,法律规则的肯定性、明确性和普遍性,法律规则的连续性、稳定性,法律体系的完备和统一,法律职业的中立性,司法过程的公开性、程序性。从现代法制的价值合理性即价值标准来看,现代化法制具有下列特征:维护自由、平等、正义、协调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实现公共权力和个体权利的平衡。
(2)法制现代化的内容。在这个问题上,学术界的认识略有分歧:一种是二要素论,认为包括法律观念现代化、法律制度现代化。一种是三要素论,认为包括法律意识现代化、法律制度现代化、法律行为现代化三个方面。一种是四要素论,有的认为包括法律规则现代化、法律观念现代化、法律运作现代化、法律组织现代化四个方面,有的认为包括法律制度现代化、法律规范现代化、法律组织机构现代化、法律实施现代化四个方面。不过,大家都普遍认为,法制现代化的核心和关键在于人的现代化。
(3)法制现代化的思路。关于这个问题,理论界主要有三种基本主张:其一是“法制改革”论。这一观点认为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是一种区别于西方“自然演进型”的“政府推进型”法制现代化,强调政府在法制现代化过程中的能动性、主导性作用。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前景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对法制目标和实现步骤的战略思考和设计,取决于政府对近期行动计划和长远目标行动的统筹谋划和适时合理推进的结合。这一观点还将中国法治的内容划分为外围部分和核心部分,并认为由改革的成本所决定,中国的法制发展要分步推进,从外围部分起步;其二是“法律移植”论。这一观点认为,随着经济全球化、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速,法律的发展日益呈现出国际化、趋同化的趋势。另一方面,世界法律的发展史表明,法律移植是落后国家加速法制发展的必由之路。西方国家为人类创造了发达的法律文化,我们要大胆地移植其先进的成果,从而加快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进程,同时使我国的法制与国际通行的规则接轨;其三是“本土资源”论。这一观点认为,法律是一种活生生的地方性知识,并不存在一套抽象的、普适的规则和原则,因此中国的法治和法制不能靠移植来建立。另一方面,法律本身并不创造秩序,而是秩序创造法律。频繁的改革会使社会生活无法形成秩序,因而不可能通过改革建立法治。这种观点主张,我们要注重本国的文化传统,尊重人民的原创性,从本土资源中演化创造出中国的现代法制。
(4)法制现代化的途径。在这一问题上,法学界的理论共识是,法制现代化主要有三条途径,即继承、移植和改革。所谓继承,是指立足时代的需要,批判性地吸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实现中华法律传统的创造性转换。所谓移植,是指从本国法制建设的需要出发,有鉴别地摄取国外的先进法律文明成就。所谓改革,是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精神文明的要求,切合实际地革新国家的政法体制、法律制度和法律精神。
(五)法学的变革与创新
(2)法学发展的目标模式。邓小平在党的十二大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命题之后,法学界一些学者曾提出建构“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的命题。在党的十四大确立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地位后,法学界通过对中国法学的历史使命和世界意义的反思和前瞻,更明确地肯定了这一命题,并认为这是符合实际的、科学的。
(3)法学的理论架构。自20xx年代初至20xx年代末的20xx年间,特别是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荒唐岁月,阶级和阶级斗争几乎成为人们观察、认知和评价法律现象的唯一视角和思维定势,法学实际上成了“阶级斗争学”。在新的历史时期,针对这一理论失误,法学界开始从新的视角探索和论证符合时代需要的新的法学观念模式和理论架构。不少学者主张以权利和义务为核心内容和基石范畴建构我国新时期的法学理论。
(4)如何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大家普遍认为,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是我国法学沿着正确的方向开拓前进的保证。坚持马克思主义,一方面要坚持作为法学世界观和方法论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另一方面又要坚决清除附加在马克思主义名下的错误观点,准确理解经典作家在特定情境下所作的具体论断,努力克服对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教条主义理解偏向。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同时,我们还要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当代中国,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就是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实事求是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把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同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实际相结合,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实践中应用、检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
(5)法学现代化。法学界认为,与法制现代化相适应,法学同样也存在一个现代化的问题,即法学要摆脱自然经济、计划经济体制和传统法律文化的不合理束缚和限制,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为参照,审视和检验既有的法学理论,实现法学的更新和变革。法学现代化的目标是建立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发展要求的、吸纳古今中外人类的法律文化精华的、体现社会发展规律和时代进步趋势的现代法学。法学现代化包括法学观念、法学内容、法学体系、法学方法和手段等方面的现代化。
三、法理学的主要成就及成功经验
(一)独立学科地位的确立
在建国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我们照搬苏联的学科建制模式,把“国家与法的理论”(“国家与法权理论”)作为理论法学。这种作法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积极作用,但由于这是以国家理论为主导将国家理论与法的理论合而为一,因而必然否定了法理学作为独立学科存在的地位与价值,不利于对法律现象进行专门的、深入的研究,特别是在教学实践中,国家理论对法的理论的统帅实际上成了代替或取消。这样,在20xx年以后,法学界承继20xx年前后有人提出的把国家与法分开、分别由政治学与法学研究的主张,正式将国家理论与法的理论分开。20xx年北京大学法律系编写并公开出版发行的《法学基础理论》,是新中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法理学教材。不过,在20xx年代初,由于受法理学是资产阶级意识形态与法学学科的左的错误观念的影响,法学界仍不敢名正言顺地将这一研究法的一般问题的学科称为“法理学”,而采取权宜之计称之为“法学基础理论”或“法的一般理论”。经过拨乱反正的思想辩论,到20xx年代中期,法理学这一学科及名称才取得合法的地位,正式出现在法学的殿堂。此后出版的教材一般都改用法理学这一名称。
(二)取得了大批科研成果
(三)形成了一支科研队伍
经过20xx年的锻炼,我国法理学研究队伍逐步发展壮大起来,已形成了一支政治上更加坚定、思想理论上更加成熟、学术梯队初具规模的队伍。建国前后成长起来的老一辈法理学工作者大都有深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丰富的治学经验,严谨的治学精神,而且又有文革期间无法制的亲身经历与切肤之痛,成为新时期中国法理学的开拓者和奠基人,为中国法理学的创建与发展立下了汗马功劳。20xx年代末至20xx年代培养起来的中青年法理学工作者,秉承了老一辈法理学家的优秀风范,同时又都受过较为正规的学术训练,有不少还在国外留过学,思维敏锐,视野开阔,已成为法理学研究队伍的骨干与中坚力量。20xx年代培养出来的一批又一批年轻的法理学硕士、博士不断加入到法理学研究队伍中来,呈现出新人迭出的良好势头。这支老中青相结合的研究队伍,是中国法理学胜利迈入新世纪的坚实基础。
(四)增强了实践参与功能
(五)扩大了对外学术交流
20xx年来我国法理学之所以能取得这样重大成就,成功的经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改革开放与民主法制建设实践的巨大推动。改革开放和民主法制建设实践的巨大推动,是新时期我国法理学取得重大成就的基本条件。恩格斯曾经说过,工业对科学的需要要比几十所大学更能推动科学的发展。这个道理也适用于新时期法理学的发展。我国法理学开始拨乱反正、正本清源、重构体系的时候,正是全党全国人民反思“文化大革命”灾难的教训,党中央作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行改革开放,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战略部署的时候。实践需要法理学,也解放和推动了法理学。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文化教育科技体制改革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发展,以及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伟大实践,特别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针的确立,不断地向法学家提出各种各样的课题和素材,促使法学家思索和创新,同时也为法学家提供了在社会实践中应用、检验、修正、完善理论的广阔场所和无限的机会。20xx年来,法理学的每个重大理论成就的取得都与实践的大背景紧紧相连,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实践构成了法理学的“本”和“源”。
第三,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科学研究需要以正确的理论与方法论为指导。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是新时期我国法理学沿着正确的方向不断开拓前进的思想保障。坚持马克思主义为指导首先表现为坚持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来解释法这一社会现象,揭示了法的本质和发展规律,实现了法学领域的革命,为科学法学的产生奠定了基础。在新时期,我国法学理论工作者继续把它运用于法学研究,在研究工作中不唯书,不唯上,只唯实,只求是,开拓出了法理学的新境界。其次表现为坚持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虽然没有写过一本教科书式的法学论著,但是他们在一系列著作中科学地阐述了法与经济、法与国家、法与意识形态的关系,揭示了法的本质和作用、法的产生和发展的规律。这些原理既构成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基础,又划清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原则界限。在新时期我国法学理论工作者系统地整理和正确地阐述了这些原理,并把它们作为建构我国法理学的理论基础。再次表现为坚持了邓小平理论。邓小平理论是以邓小平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在领导改革开放的实践中创立和不断发展的理论体系,它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和时代特点相结合的产物,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邓小平理论对法理学的指导作用体现在两个层面上,即方法论层面和理论基础层面。方法论层面的指导主要体现在确立了正确的思想方法和思想路线,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一切从实践出发,为社会实践服务;切实实行“三不主义”,贯彻“双百”方针等。理论基础层面的指导主要体现在邓小平理论以其包括民主法制思想在内的丰富的思想为法理学回答和解决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制建设实践中的各种问题提供了基本思路和战略方针。
第四,广泛吸收古今中外的法学成果。在我国法理学的发展起点很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缺乏足够的理论资源的情况下,我们大量吸收和借鉴了古今中外法学的理论成果。这首先表现在吸收了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法学理论与方法。西方国家早在古希腊罗马时期就形成了比较发达的法治传统与法制文明,在几百年的资本主义发展历程中,又积累了非常丰富的法学理论与法制文明成果。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大力吸收和借鉴西方法学理论成就,极大地推动了我国法理学的发展。其次表现在继承了传统法律思想中合理的、有生命力的内容。中华民族有悠久的历史,我们的祖先创造和积累了博大精深、影响深远的法制文明。中国古代法制文明中有很多超越时空、具有普遍价值的合理因素。实践证明,20xx年来,我们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广泛吸收古今中外有益的、先进的法学理论成果,从而丰富了我国法理学的理论和方法,开阔了我国法理学研究者的视野,对我国法理学的迅速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
第五,注重从实践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践的观点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首要的和基本的观点。实践产生理论、检验理论、发展理论,理论指导实践、推动实践、升华实践。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学科。包括法律实践在内的社会实践,是法学的本与源,是法学的生命与价值所在。法学的理论观点来源于实践,又需要回到实践中,接受实践的进一步检验,在实践中发展和完善。离开社会实践,法学就会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新时期我国法理学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忠实地为社会实践服务。如前所述,我国法理学广泛参与了经济体制改革、民主法制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的实践,从而使法理学能够不断从实际生活中汲取营养,保持勃勃生机。20xx年来法理学的重大理论成就的取得,都是理论联系实际的结果。另一方面,法理学通过联系和参与实践,也实现了自身的价值,赢得了社会的承认和尊重。
第六,坚持实行“双百”方针。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是我们党指导科学文化事业的一贯方针,也是我国的一项宪法原则。新时期我国法理学取得的每一个成就都与实行“双百”方针,提倡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民主讨论和争鸣紧密联系在一起。进入新时期之初,在反思以往经验教训的过程中,学术界认识到,与政治生活领域一样,科学文化领域最可怕的也是禁锢思想,鸦雀无声,或者是在某种压力下的异口同声。无论是拨乱反正,否定“左”的思潮,清除附加在马克思主义之上的错误观点,还是批判右的思潮,批判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和资产阶级学术观点,都需要通过严肃的批评与反批评进行。马克思主义法学只有在与不同的法学思潮和学术观点的论战和较量中,才能得到坚持、丰富和发展。20xx年来,法学界在“双百”方针的指引下,就很多重大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展开了激烈而又富有成效的讨论,取得了大量建设性的理论成果,极大地推动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尽管20xx年来我国法理学研究取得了令人注目的成就,但是,从法理学学者的研究主题、采取的思维方式和研究成果的具体内容来看,我国法理学研究的主要缺欠仍很明显。主要表现在:
1、明显的经验论痕迹。不少学者习惯于将我国有关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现象加以描述,这种描述又被一些学者直接当作其法理学主题研究的理论结论或者“构想”,并用于“检验”我国的法律现实,二者相符被认为是其理论“正确”或者其“理论”能与实践结合,能“指导”法律实践的典型标志。很显然,这是一种循环论证,这种对法现象的描述与法社会学意义的实证研究也相差甚远。但这种情况在我国法理学教材、著作和论文中并不鲜见。这说明我国法理学基本上还是一种靠法理学学者的感性认识和直觉体验的经验型法理学,其理论水准还处在一种比较低的水平,虽然我们说近二十年来我国法理学研究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和不小的成绩,但从严格的科学理论的标准来衡量,我国法理学的理论内涵尚未有质的飞跃和升华,还只是属于浅层次的理论。
2、“左”的政治思维对法理学的影响依然较大。近二十年来,中国法理学研究的发展是在实事求是、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打破传统的理论禁区当中获得的。在其中,法理学研究不时受到“左”的和“右”的政治思维倾向的影响,特别是“左”的政治倾向在法理学界根深蒂固,其对我国法理学研究的负面影响仍是相当大的。法理学学者每每提出一个新的观点或见解,总是有人戴着“左”的政治透镜来审查,动不动就给戴上一顶顶政治帽子,致使许多学术新观点和新见解没能得到充分的研究、论证,法理学学者对这些观点和见解也未能进行有效的理论争辩和学术批判。很显然,如果不继续在法理学领域清除“左”的政治思维倾向的影响,我国法理学很难有大的发展。
3、法理学的学术争鸣缺乏真正的理论深度。虽然迄今为止,我国法理学学者在法理学的几乎所有主题上都存在不同观点和见解,基本上不存在真正的共识,特别是在一些重大主题上,学者之间的学术争鸣和学术批判比较普遍,这是中国法理学的巨大进步。但是,严格说来,我国法理学研究中的学术争鸣和学术批判的水准很低,由于争鸣各方缺乏对对方观点的真正理解,因此这种争鸣缺乏实质意义上的理论交锋与学术观点的真正碰撞,不少争鸣者基本上是在与自己的假想对象进行论争,所以,如果将其称之为“聋子的对话”,似乎也不为过。我国法理学学术争鸣的低水准还体现在,一方面,许多理论争鸣缺乏起码的学术宽容精神,不是真正以理服人,争鸣中不时出现意气用事、情绪化,甚至人身攻击等情形,缺乏真正平等的理性的、宽容的态度;另一方面,争鸣者常常自觉不自觉地以政治意识形态标准来判断学术理论本身的是非,从而将学术问题变成了政治问题,将学术见解上的分歧上纲成实际政治原则上的分歧,从而为真正的学术研究和学术争鸣设置了巨大的政治障碍。
这些缺陷在我国20xx年的法理学研究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从而在事实上制约了我国法理学的发展。
造成上述种种缺陷的原因,除了各种错误思潮的影响和干扰外,还在于我们的法理学缺乏深厚的学术传统。学术传统是在长期的学术研究过程中逐步积淀下来、凝结而成的知识体系、理论旨趣、研究风格、学术规范等。学术传统必然要物化为、表现为有形的知识积累,但知识积累并不是学术传统中最重要的东西;更重要的是作为其精神表现形式的理论旨趣、研究风格和学术规范,它们是学术传统中活的灵魂。学术传统对于学术研究是至关重要的,它不仅是学术存在与发展的支撑点,也是学术生生不息、推陈出新的活力源头与生长点。应该说,我国法理学的传统是贫瘠的。从历史上看,文史哲方面的学术研究相当繁荣发达,学术传统也非常久远深厚。相对来说,法学研究则显得很不发达,没有形成独立的学术传统。而现代意义上的法理学在20世纪才开始在我国存在,不仅存在的时间很短,而且又历经曲折。在解放前国民党统治时期,虽然已开始了法理学的研究工作,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既不可能有什么重要的理论建树,更不可能产生什么重大实际影响。新中国成立后,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研究刚起步,就由于国内形势的急剧变化而被迫中断。因此,虽然就知识积累而言,既往的研究和传统文化为我们留下了一定遗产(虽然极其有限),但就整体而言,我们并未形成自己的法理学学术传统。缺乏深厚的学术传统,决定了法理学的起点很低,制约了法理学的迅速发展。新时期法理学研究几乎是白手起家,从头做起。因此,法理学存在这样的或那样的问题和缺憾就不难理解了,短期内也无法彻底改变法理学研究的这种落后局面。
五、结束语
党的十五大和九届人大一次会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目标,这是我国法学研究发展的广阔背景,是法学研究人员尽其所能地进行创造性活动的历史性机会。在这样的大背景和机会面前,我国的法理学将进一步彻底摆脱“左”右倾思潮的束缚和干扰,以严谨的、科学的态度来加强法理学自身的理论建设,并在法学范畴体系和理论体系建构的同时,注重从多角度、多学科的综合视野当中来研究法理学,在马克思主义的共同指导下形成各有特色的不同的中国法理学流派。同时,中国的法理学将进一步面向社会现实的政治经济实践,全面加强其社会实践功能,在研究方法和研究手段现代化的同时,加快法理学自身的现代化进程,实现法理学的更新和变革,并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进一步参与法理学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在平等对话与彼此理解的基础上,以昂扬的姿态阔步走向世界。
中国法理学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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