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ript> ----当前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 何宁湘律师
[ 前面的话 ]
人身损害赔偿是我国法律制度建设过程中,长期以来,在立法上、实践上以及理论上始终没有加以很好解决的问题。 本文着重分析当前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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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架构体系非常混乱
2、一条基本法律条文,保持了20xx年。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实际就只有一条,即《民法通则》第119条。与其说单行法、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各行其事,独自发展,而不如说是,各条块以其利益需要而对《民法通则》的一种变通修改。
3、行政法规的规定明显违反了基本法,现已废止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表现最为突出。
4、司法解释通过大量出台却是谨慎向前。在20xx年之中,司法解释始终在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占有突出位置,前后期司法解释内容不一致、相互冲突,《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与《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前后只相距短短两个月,一个否认精神损害赔偿,一个却作了全面规定。但这两个司法解释对于赔偿项目、精神损害赔偿之抚慰总算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在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上有了重大进展,已远远超过了《民法通则》。
二、法律制度及其内容仍不具有完备性,在内容上缺项太多
虽然《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但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仍不完备,个别问题仍矛盾突出。
对于身体权的侵权赔偿法律与司法解释尚未明确,对于身体权侵害的精神赔偿仅规定可提出请求,但根本没有下文,其表现为一个“画饼”。
对于精神损害,虽规定了精神抚慰金,但从实质上仍不是赔偿,而只是“意思意思”。即便是这样,对于造成残疾、残废的抚慰金赔偿计算,除《国家赔偿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废止)》外均没有具体计算方法的规定。
对于赔偿金的现实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与多次分期支付的差别没有考虑,我国根本上,立法主观上排斥扣除利息因素,立法、行政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对此均不作规定。《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所作了描述,是个例外,但也仍没有具体的规定。
同样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定期金赔偿,也只有《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提到,没有具体操作规定。
三、法律规定的冲突带来了适用的混乱 死亡赔偿项目,有死亡补偿费、死亡赔偿金、抚恤金。社会共识死亡补偿费实质是听起来容易接受的一种变通赔偿;死亡赔偿金是损害赔偿;抚恤金是政策福利待遇。而目前司法解释从总体认为三者均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这样就带来了两个方面的缺陷:
1、既然是精神抚慰,相对不特定的亲属均应有份,而赔偿是有具体对象,从而导致了诉讼与理论上的分歧;
2、赔偿幅度规定不一致,形成较大差别,这就是不平等、不公正的法律适用的结果。而出于司法解释效力的法律限制的无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2款只能作出“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附: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
(一)----人身损害赔偿法律法规演变过程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
(二)----相关司法解释、法律规范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
(三)----法释[20xx]20号司法解释的主要特点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
(四)----当前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
(五)----法释[20xx]20号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与相关法律规范的关系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
(六)----参考案例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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