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大代表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人大代表素质,履行代表职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代表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知识;
(三)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基本知识;
(四)参加议题调研、视察等所需专业知识等。
第三条 代表培训的组织方式:
(一)充分利用每届(次)县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夕,集中对全体县人大代表培训一至二个专题;
(二)县人大代表原则上分乡镇组建代表小组,由县人大常委会拟定培训题纲或具体内容,每年由各代表小组至少组织1次培训;
(三)有条件时,适当选送到市以上人大或外出参加专题培训;
(四)各代表小组在组织开展县人大代表培训时,可接收全体或部分乡镇人大代表参加学习和培训。
第四条 代表培训资料与相关事项:
(一)培训资料主要由县人大机关各工作委室提供;
(二)具体培训时间、内容、场地和人员等,应由各代表小组会同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委室商定,报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委备案;
(三)为强化培训效果,可适当组织代表开展培训测试;或培训问卷调查;或召开培训座谈会;或代表写书面心得体会等;
(四)各代表小组务必做到时间、人员、内容、效果“四落实”,做到精心组织,周密安排。
第五条 本制度至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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