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案件检查是指纪检监察机关依照党章和党纪政纪有关规定,根据职权和管辖范围,为查明案件和核实案件的事实真相而进行的活动。案件检查是指纪检监察机关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是严肃党纪、政纪的中心环节。狠抓案件检查工作质量,对于惩治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试就如何保证案件检查工作质量浅谈几点认识。
一、用发展眼光看待问题审视案件
为使查办案件工作质量得到保证,一定要从有利于经济发展、政治稳定、反腐倡廉的深入这个全局出发,大处着眼,小处着手,来把握和处理好案件检查工作。查办案件处理问题要面对客观现实,不能简单片面,不能就案论案。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经济和各项事业虽然有了较快的发展,但体制改革仍在深化,管理执制仍有许多不尽完善和健全,腐败问题仍多发易发。一些地方和单位,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过这样那样的情况和问题,用发展的办法去解决前进中的问题正是考验广大纪检干部能力的关键,我们查办案件也不例外,也必须与时俱进,创新办法,把讲发展这一指导思想贯穿于整个案件检查工作的始终,分清是非,注意利害,既不能只讲发展,不讲纪律,也不能只讲纪律,不顾发展,要坚持实事求是,把严肃执纪和保证发展辩证地统一起来。当前,要联系本地经济发展的客观实际,精心学习、加深领会,贯彻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和《党纪处分条例》,要依照两个《条例》,对本地区本单位过去的一些党的纪律和党内监督有关制度文件进行对照检查,对旧规定该废止的及时废止,该修改的及时修改,对发展中需要新建的及时新建,将两个《条例》的精神和规定融会贯通,并加予具体化,同时进一步细化各项制度,保证党内监督和党的纪律与纪律处分政策规定的规范统一,从而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只有这样,案件检查工作才有可靠的基础和依据,也才有质量和效果可言。
二、以求实原则指导办案客观公正
要确保查办案件质量,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履行程序,求真务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首先,立案要严肃。对反映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要通过初步核实,把事情的真实性搞清楚。然后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置。对确需立案调查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做到严肃、准确。其次,取证要客观。要认真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对案件或者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后果和被调查人的责任都要搞清楚;要防止先入为主,不带主观随意性;对证据要认真鉴别,严防伪证、错证。证据有疑点或含糊的应重新取证或补证。既要重视口供,更要重视书证。真实可靠的口供,对查清事实,少走弯路有重要意义,所以在查办案件中,应十分注意获取涉案人的口供。但相比较而言,作为证据,书证材料则更带有稳定性、长期性和可靠性,一个案件如既有口供,又有相应的书证材料相印证,形成证据链条,就能防止出错案。再次,定性要准确。确定错误性质和提出处理意见,均应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为准绳。严格用党纪政纪条规衡量错误的性质和程度。既看主要错误事实和证明材料,确定违纪人员所犯错误性质和程度,又看交待检查材料和本人表现确定违纪人员对所犯错误的态度。在量纪时,综合分析各种情况,根据违纪错误性质,违纪金额、侵害后果、行为人目的与动机、侵害对象等因素,全面准确恰当量纪。最后,处理要恰当。执行纪律时,既要坚持执行党纪条规的统一性,又要注意与不同地方和不同单位的具体情况相结合。因各地情况千差万别,有些具体政策和规定难于覆盖到特殊的情况和问题,特别是对干部、群众在改革试验、探索中新的创造和做法,就应依据总的政策精神,结合各自的实际,创新办法,稳妥地予以调查处理。对《条例》中量纪没有明确条款的,参照有关条款规量纪。对没有规定和原有规定不能参照的,应及时向上汇报,待有政策依据和答复后,再妥善处理。同时,要正确地运用“从轻”、“从重”、“减轻”、“加重”的规定,防止随意性;正确运用“合并处理”与“比照处理”的原则,防止处分不到位;正确区分“免予处分”与“不予处分”;共同违纪的按主次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三、做协调工作严把质量标本兼治
协调反腐败工作,是形势的发展赋予纪委的一项新职责。纪检监察查办案件工作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并充分发挥在办案工作中的组织协调作用。就案件检查而言,质量如何,协调工作仍是关键。为把好案件质量关,发挥治本,就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一要协调内外抓合力,要通过建立健全联席会议等制度,加强与公检法机关以及审计、财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联系,把握安全线索;要协调信访、举报、执法监察、效能投诉、纠风治理等工作,及时捕捉案源线索。要根据办案工作的需要,协调组织办案力量,调配相关部门和派就纪检组、监察室工作人员参与办案,整合各方面的力量,使之形成最佳合力。二要协调审理抓质量。案件检查与审理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两者分工不同,但确保办案质量的目标是一致的。为此,案件检查要严格遵循案件审理的基本规则,按照审理程序规定的方法、步骤,保证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案件检查在案件移送审理后,要加强与案件审理的协调联系,主动提供相关情况,特别是有关案件调查取证的困难和问题等情况。案件审理人员要主动听取案件背景、案件调查过程及采取“两规”“两指”措施等方面的情况,以弥补书面审理的局限性。双方产生不同意见时,要多沟通、协商、力求达成共识。对审理时提出的合理意见,案件检查人员应及时办理。通过案件检查与审理相互制约的质量把关机制的协调,促进办案质量的进一步提高。三要协调整改抓治本。要积极推行“一案一整改”,努力发挥查案的治本功能。办案人员既要负责处理案件,又要注意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人员,认真分析发案原因,找准制度漏洞,研究改进管理、加强监督、完善制度的对策措施,从而配合主管部门帮助发案单位进行整改,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剖析发案根源,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加强教育,真正使案件检查工作的治本功能和后续效应得到应有发挥,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出更大的贡献。
四、依法规制度履行程序接受监督
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查办案件,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举措。为此,要提高办案质量,就要做到遵守执行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程序,自觉接受监督。首先要尽快制定和完善案件查处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诸如抓紧制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实施细则。尤其要制定和完善与具体办案工作有关的各种程序性规定。如制定《纪检监察机关在调查处理违纪案件中相互协作配合的有关规定》、《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相互移送案件有关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查处流程》等等。使查案工作既有法可依,又有规可循。其次要高度重视履行程序,在“合法”上下功夫。办案人员自己的行为首先要合法,绝不能有违反法纪规定的行为出现,既要认真贯彻执行实体性规定,又要重视执行程序性规定。要通过制定案件查处工作流程,使执纪执法活动每个工作环节相互联系制约,任务职责分明,形成一个完整、科学、合理的有机整体。同时,对程序审核权限要有明确规定,对程序是否合法要加强审核把关。再次,要加强监督。俗话说,越是监督别人的人,越要接受监督。因而作为办案人员要树立自觉接受监督检查的观念,既要履行监督职责,又要乐意接受监督。要建立健全案件检查内部工作监督机制和执纪执法活动公开机制,规定案件检查工作部门的权力配置,对执纪执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要在一定层次和允许范围内公开,以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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