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个人不与社会发生关系即独自一人时,无所谓“性本善”或“性本恶”,其任何行为都是出自“本能”,即“自利”使然。评判一个人是“好人”还是“坏人”,只有根据这个人融入社会、与他人交往之后的表现才能辨别。如果这个人的“自利”行为损害了“公利”,可以谓之恶,损公肥私行为多了,则成了“坏人”;反之,为“公利”不惜牺牲“自利”,则谓之善,善事做多了,人们自然称之为“好人”。作为一家企业,当然希望每个员工都是好人,然而事实上不可能要求员工只为“公利”做奉献而放弃“自利”,因为“自利”是员工的“本能”。
如何做到在保证企业获得“公利”的前提下,又能满足员工的“自利”呢? 先看以下几个也许已为大家所熟悉的例子。
例一,二战期间,美国空军降落伞合格率为99.9%,这就意味着一千个跳伞士兵中会有一个因为降落伞不合格而丧命。后来军方改变了降落伞的出厂检查制度:每次交货前,从降落伞中随机挑出几个,让厂家的负责人亲自跳伞检测。从此,降落伞的合格率达百分之百。
例二,早前英国政府雇佣私人船只运送犯人到远方目的地,按照装船人数付费,多运多付。不久发现,犯人在路上的死亡率很高,即使派官员上船监督限制装船人数,还是有偷偷塞人的情况。后来他们改变了一下付款程序:按抵达目的地的人数付费。自此之后,犯人的死亡率大幅下降。船主为提高犯人的生存率,还在船上配备了医生。
例三,华为公司是我国的成功企业。该公司对员工的激励方式是“1+1+1”机制,即薪酬由工资、奖金和股票分红三部分构成。在这种分配制度下,员工工作不仅是为拿到基本工资,奖金使得员工产生主动提高业绩的动机,而股票红利使得员工也主动关心企业整体业绩,自觉自发地努力工作,从而公司得到迅速发展。
从以上例子不难发现,军方、政府之所以能“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公司之所以能迅速地得到发展,得益于科学的制度设计。其核心在于保证“公利”不受损害的条件下,才能满足“自利”的获取。华为公司更是把员工利益与公司利益绑在一起,形成“命运共同体”。以上各例的双方,都是把本来雇方对佣方的监督行为,转化为佣方的自觉行为。从而,雇方达到“无为而治”的境界。
其实在酒店管理实践中,也不乏科学的制度设计。比如酒店对营业部门不仅下达销售指标,考核其工作量,还下达促使部门自觉控制成本的利润指标。再如,营销部制定业务员的薪酬制度是“基本工资+业务提成”,促使业务员完成销售定额的同时,为争取超额奖金而努力增加销售额。同理,客房部房务员在完成清洁房间数定量的情况下,愿意为取得超额奖金而努力增加定额外的清洁房间数。
实践证明,“无为而治”是管理的最高境界,但必须建立在“制度有为”的基础之上。如果军方没有改变降落伞出厂检查的制度、政府没有改变付酬程序的制度,如果华为公司没有薪酬的“1+1+1”机制,则不可能有“无为而治”。
总之,要想达到“无为而治”的管理最高境界,必须从制度设计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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