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办案多年的法官,亲身经历了近年来的司法改革,既有感触,也听到了很多感言,有褒有贬,莫衷一是。改革就是一场革命,破旧立新,要破除旧的体制,创建新的体制。这就必然会损害到旧体制的既得利益者,也必然会赋予新的机会,形成新的改革获利者。但是,就像这场改革的总设计师习近平同志所讲,改革的指向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评判我们的改革是否有成效、是否正确,不在于是否有人对其予以否定或予以肯定,而在于这场改革是否解决了现在体制所存在的弊病,是否体现了事物本身的内在规律,是否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而法官员额制改革就是一项顺应历史发展潮流、体现司法内在规律、能够切实改善司法弊端的有效举措和制度创新。
法官员额制改革,凸显了法官在法院的主体地位。依照宪法规定,法院的职能就是行使国家审判权。又依照法院组织法的规定,行使审判权的是法官、合议庭以及审判委员会。因此,法官是法院的核心所在,确立法官在法院的核心地位既是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是审判规律的必然要求。法官员额制要求法官到一线办案,这就缓解了原初很多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让法官真正履行起审判的职能。正如《将改革进行到底》所讲述的一个故事,一名离开检察一线多年的老检察官因为员额制又重新回到检察一线岗位。如果一名法官却履行着非法官的职能,这既模糊了法院的职能,也模糊了我们法官的使命。改革,就是要理顺事物之间的关系,摆正事物的科学位置。法官,就是要从事审判的。法院,以及改革的设计师们应当为实现这一目标而不断探索并承担起应有的责任。而法官员额制恰恰是顺应了这一历史要求而做出的改革举措,他让法官真正从事审判,让法官为其职业选择而感到梦想成真。
法官员额制改革,构建了法官人人平等的政治架构。市政府有市长、局长、科长,甚至还有股长,而法院也有院长、庭长。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法院和行政机关一样有着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之分,而在于法院的院、庭长手中掌握着实权:案件签发权、决定权,而这些权力恰恰是院、庭长不应当有的,因为院、庭长往往不是这些案件的审判人员。这就为权钱交易、权力寻租铺设了温床,引发金钱案、关系案,造成司法腐败,破坏司法形象。法官员额制就是要让法官之间人人平等,无论是院长,还是庭长,都要承办案件,都要承担起责任,在合议庭中都只有一票,且无权干涉其他法官发表意见,决定案件的走向和结果。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不能自动生成判决书,法律需要我们每一个法官去进行审理和判决,发挥每一个法官的智慧和力量,且每一个法官在法律面前都应当享有同样的评议权和决定权。法官员额正是朝着这个目标前进的一个重要改革举措,他让法官可以独立发表意见,不因其意见与院、庭长不一致而影响到其切身利益,也不会因其意见与院、庭长不一致而石沉大海。相反,如果我们的法官曲意逢迎院、庭长的意见,等待他的就是法官责任制这一紧箍咒,更为重要的是法官员额制的制度设计为法官排除了后顾之忧:决定法官身份的不是院、庭长,而是其办理的案件是否经得起检验,这个检验期不仅在其任职期间,更在其有生之年。
法官员额制改革,新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在西方法律典故里,达摩克里利斯之剑是法官手中的利器,但在法官员额制中,这把剑也同样是指向法官自己的剑,因为如果法官不能正确使用这把剑,那么法官也将为此承担责任,这就是法官责任制。恰如《将改革进行到底》所述,法官责任制是司法改革的牛鼻子。进行司法改革首要的就是牵好这个牛鼻子,要让每一个案件都有责任承担者,让每一个案件的办案法官都成为该案件的责任承担者。否则,谁将会为那些冤假错案买单,谁将为司法腐败买单;谁又能举起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大旗,披荆斩棘,勇往直前。法官责任制就像一个摇篮,他培育着有着法治梦想,并愿为此努力奋斗的法官以及法律执业人员,也抛弃着没有法治梦想,滥竽充数的伪法官们,让法官真正成为法治建设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精英力量。
法官员额制改革是一项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科学创举,其正确方向应当坚持。但是,这项改革毕竟是一项深层次改革,没有任何成功经验可以参照,无论是制度设计,还是制度执行,都存在一些弊端,这些弊端的存在既成为一些人对此予以诟病的理由,也成为这项改革能够发挥更大作用的绊脚石。因此,随着改革的不断推进,改革的设计者、执行者也应当广泛听取不同的声音,汲取其有益的思想,不断将法官员额制及其配套制度予以完善,让真正有着法治梦想的人成为我们的法官,也唯有如此,才能让我们的法官守好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我想说的是,要将法官员额制改革进行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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