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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解读心得体会:
今年xx月xx日,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出台《河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并向全社会公示。《条例》中规定,非因法定事由,企业不得辞退或者解雇见义勇为人员。
见义勇为是在他人的生命财产受到侵害时的一种个人行为,在维护社会正义的方面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是见义勇为者在勇为之后或许会面临一些不可预知的事情,而《条例》的出台为见义勇之后的不可预知“撑腰”,适时地保障他们勇为后的权益。
见义勇为本是人们在面对危险或者不法事情时发自内心对正义的维护而采取的侠义行为。但是随着现在社会的发展,这种侠义行为渐渐离我们远去,换来的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自保思想,这样发展下去对整个社会的影响是深远的。在面对危险或者不法行为时,如果都是自保,更甚至是麻木的对待,那人与人之间没有互相帮助的侠义心,只有自私自保的自我思想,这样下去,社会也将失去爱心,变得麻木寒冷。
见义勇为要提倡。提倡见义勇为不应仅仅只在口头上,要形成有利于见义勇为行为的大环境,更要从思想上树立互帮互助的意识。人与人之间多些帮助,少些冷漠。前段时间网上有一个测试视频,内容是测试陌生人在街头抢孩子时周围人的反应。视频显示,在美国街头发生抢孩子的事情,孩子周围的一些人会自发的奋力追赶,追上并控制住陌生人,然后询问一番,当得知是在测试路人反应时,追赶的人和测试人都高兴的一笑。但是到了国内,情况完全不同。同样的测试,而且还是在闹市区,人们的反应,只是好奇的看一眼,然后默然的走开。这种冷漠的态度让人感到不寒而栗。
对见义勇为的人需要保障。见义勇为一般都是要面临危险的,对于见义勇为者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不可预料。这就需要政府建立一定的保障制度。对于真正因见义勇为而受到伤害的人,要用保障制度给予帮助,这不仅是帮助见义勇为者,更是体现这个社会在关注着见义勇为的人,同时对形成互帮互助的大环境有推动作用,切不可对见义勇为者不管不问,任其自生自灭。
见义勇为是社会的正能量,这个社会应该多些见义勇为,多些英雄,这样才能逐渐形成一个互帮互助、充满爱的社会。
【拓展阅读:此次《条例》中还有哪些亮点?】
见义勇为行为更加便于认定
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确认
《河南商报》曾报道,20xx年2月,大学生孟瑞鹏在濮阳市一处人工湖勇救落水者,却不幸遇难。当时,关于孟瑞鹏是不是见义勇为,在确认方面一度出现插曲,直至警方还原事实真相,认定其溺亡前有救人行为。
此次《意见稿》中提出,在我省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由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
行为人、近亲属、单位可申报、举荐
申报和举荐方面,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申报确认见义勇为行为。单位和个人可以向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举荐确认见义勇为行为。
如果没有申报人、举荐人,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则可以依照职权直接办理。
受益人“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
在孟瑞鹏救人事件中,落水儿童母亲曾承认,自己因害怕担责一度未出面承认孟瑞鹏的救人行为。近年来,各地也曾有过受益人在获得救助后离开,不愿出面承认他人见义勇为的报道。
这次的《意见稿》里提到,县级公安机关受理见义勇为的申请、举荐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收集有关证明材料;对情况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评审。受益人、目击证人和有关单位等,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工作,如实提供信息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如何保障
负伤治疗期间不得扣发工资奖金
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予以援助和保护。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绿色通道,及时救治,不得拒绝、推诿或拖延。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治疗期间,有固定收入的,用人单位不得扣发其工资、奖金等待遇;无固定收入的,由见义勇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每月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按日计算给予生活补助。
不得辞退或者解雇见义勇为人员
20xx年1月,在外地一家汽车修理厂打工的周口鹿邑两兄弟,夜晚回家途中勇擒蟊贼,事后因担心兄弟俩被报复受牵连,汽车修理厂老板辞退了兄弟俩,曾引发广泛关注。
这次《意见稿》中提到,非因法定事由,用人单位不得辞退或者解雇见义勇为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非因法定事由,辞退或者解雇见义勇为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
因见义勇为被打击报复咋办
《意见稿》中提出,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因见义勇为受到打击报复,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因见义勇为相关事项需要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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