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之际,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党员问责条例学习心得体会,欢迎阅读参考!
党员问责条例学习心得体会范文一
《问责条例》中的每一条规定都有深刻的案例教训,值得我们每一个人对照自查,躬身自省。而终身问责又将倒逼我们树立起终身履职、终身负责、终身不逾矩、终身有担当的信念和意识。这一把高悬的剑会伴随我们每一个共产党员的一生,如同党员身份给我们带来的无上荣光一样,问责利剑将严管化作厚爱,警诫我们必须以纪律为准绳,破除好人主义,终身坚守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使命和原则。
篇2:当前,在现有500部党内法规制度中,与问责相关的共有119部,这些法规制度对事件、事故等行政问责规定多,对管党治党不力问责少,存在问责主体不明确、事项过于原则、方式不统一等诸多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督执纪问责工作。随着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入,迫切需要整合规范问责制度,实现问责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的制度化、程序化。问责条例及时回应了这些呼声和需求,明确了问责的依据与原则、主体与对象、内容与情形、方式与方法,是一次重大的理论创新,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篇3:《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出台后,我细细看过三遍,印象最深的是三个明确,一是问责的方式更加明确;二是问责的情形更加明确;三是问责的主体和对象更加明确。其中终身问责四个字的份量,每一名党员领导干部内心都要好好掂量掂量。我认为,作为一名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要在执行好《问责条例》中体现担当,让问责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倒逼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层层压实,体现对党和人民最大的忠诚。
篇4:继今年年初《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实施后,《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这一治党利器的出台,再次表明了党中央坚决反对腐败、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我镇纪委将紧紧围绕上级纪委的工作部署,聚焦监督执纪问责的工作职责,对违反六大纪律、为官不为等现象高举问责利剑,着力查处基层党员干部侵害群众利益的腐败问题,让群众真切感受到全面从严治党的力度和成效,坚决维护群众的获得感。
篇5: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有多大担当才能干多大事业,尽多大责任才会有多大成就。作为一名基层党员干部更要自觉贯彻执行《问责条例》,树立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的意识,不断强化一事未办妥,寝食难安;一事有闪失,如芒在背的责任感,用担当的实际行动诠释对党和人民的忠诚。
党员问责条例学习心得体会范文二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先进性和纯洁性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质属性,我们加强党的建设,就是要同一切弱化先进性、损害纯洁性的问题作斗争,祛病疗伤,激浊扬清。《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助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让党的肌体更健康。
我们党作为一个有8800多万党员、440多万个党组织的大党,作为一个在有着13亿多人口的大国执政的党,党的建设关系重大、牵动全局。打铁还需自身硬。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如果管党不力、治党不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党内突出问题得不到解决,那我们党迟早会失去执政资格,不可避免被历史淘汰。因此,管党治党,必须严字当头,把严的要求贯彻到党的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和实行全面从严治党方针,针对党内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标本兼治,既通过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着力解决党员领导干部中存在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以及不严、不实的问题,在全体党员中开展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进一步解决党员队伍在思想、组织、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同时又着力加强党内制度建设,先后制定和颁布实施了《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巡视工作条例》坚持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两项党内法规一正一反、相互配套,《廉洁自律准则》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是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能够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纪律处分条例》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这些党内法规有效地遏制了党内存在的违反纪律、不守规矩的各种乱作为问题,但是,对于有些领导干部为官不为,怕担当、不作为,有的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导致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作风建设流于形式、维护党的纪律失察失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以及其他失职失责的情形,上述法规还难以有效覆盖或触及。《问责条例》首次全面聚焦党内问责,成为首部关于党内问责方面的基础性法规,弥补了党内法规建设的一些空白点和死角区,把党的制度笼子扎得更紧了。
《问责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旨在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问责的范围包括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问责的内容是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条例还区分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两种不同对象,根据情节轻重规定了共7种问责方式: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有3种,包括检查、通报、改组;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有4种,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其中诫勉既包括谈话诫勉,也包括书面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条例还规定,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问责条例》的颁布实施,实际上是党在同一切弱化先进性、损害纯洁性的问题作斗争,祛病疗伤,激浊扬清。它向全党释放了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有助于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经受四大考验、克服四种危险,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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