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区院自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以来,严格按照高检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和《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五种情形”的实施规则》(试行),以及省市院的有关要求,不断提高认识,强化措施,狠抓落实,人民监督员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初步的成效,特别是把深入开展“五种情形”监督工作,作为“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的重要手段,通过自觉接受监督,促进了队伍建设和业务建设健康发展。下面,对我院的主要工作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基本情况
1、机构建设和人民监督员选任情况2、基本工作情况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我们严格按照高检院和省市院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开展各项监督工作。对决定逮捕的43名自侦案件犯罪嫌疑人均履行了告知义务,43名犯罪嫌疑人对逮捕决定均无异议;对9起“五种情形”案件和拟作撤案处理的2起渎职侵权案件,全部实行了人民监督员监督;期间,认真组织人民监督员进行业务学习和座谈5次,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执法执纪检查等活动7次。同时,认真开展人民监督员工作的制度建设和理论研究,先后制定实施了《xx区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施意见》、《xx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向人民监督员通报情况制度》、《自侦案件犯罪嫌疑人权利告知制度》、《自侦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回访制度》、《人民监督员工作联络协调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保障了人民监督员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深入开展“五种情形”监督工作的主要做法
对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过程中发生的“五种情形”进行监督,是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的重要内容,是检察机关自觉接受监督、促进执法规范化和执法公正的重要保障。近年来,针对犯罪嫌疑人权利意识明显增强,对自侦办案工作投诉增多的现象,我们主动转变观念,变被动为主动,以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为契机,结合“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把开展“五种情形”监督工作作为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重点,先后办理“五种情形”监督案件9起,以此有力地促进了规范办案、廉洁办案、公正办案,20xx年以来,我院共查处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33人,查处渎职侵权犯罪嫌疑人10人,截至目前,无一起“五种情形”投诉案件。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1、广泛宣传,努力扩大人民监督员工作的社会影响针对人民监督员工作刚刚起步,社会影响小、群众了解少的问题,我们自觉转变观念,本着自觉揭短亮丑的态度,对中央和高检院的这一重大举措,进行大力宣传,努力扩大人民监督员工作的社会影响,着力提高群众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一是利用“举报宣传周”和普法宣传日等大型宣传活动,大力宣传人民监督员工作。近年来,我们在“举报宣传周”和普法宣传日的宣传材料中,都增加了人民监督员工作的内容,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详细介绍和宣传。二是对辖区内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进行重点宣传。我院聘请的执法执纪监督联络员基本上都是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他们一般都具有较高的素质和广泛的社会联系,并在各行各业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因此,我们把他们作为宣传的重点,每年利用召开座谈会的时机,积极向他们介绍人民监督员制度的重要意义、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职责范围和工作程序,以及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开展情况等,鼓励他们对执法执纪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积极向人民监督员或检察机关反映。三是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进行宣传。近年来,我们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将聘请的人民监督员名单和基本情况向社会公布,并在本院互联网网站设立了“人民监督”专栏,对人民监督员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2、严格执行告知制度,确保人民监督员和当事人的知情权确保人民监督员和案件当事人的知情权,是提高监督效果的前提。为此,我们采取了四项措施:一是本院决定立案侦查的案件,在对犯罪嫌疑人宣布立案时就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案件办理过程中如有“五种情形”的,可以向人民监督员反映,由我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转交有关材料;二是侦查人员在执行搜查、扣押、冻结时,应当告知在场的犯罪嫌疑人家属或有关证明人,如有违法行为,可以向人民监督员反映;三是定期向人民监督员通报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情况,邀请人民监督员回防案件当事人和参加执法检查活动;四是人民监督员在监督“五种情形”案件的过程中,赋予他们到检察机关查阅相关诉讼文书,了解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旁听案件承办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以及向犯罪嫌疑人和有关当事人了解情况等权利。
三、当前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2、应当适当提高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刚性和实体性。据有关部门统计,人民监督员制度试行20xx年多来,全国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案件中不同意检察机关拟处理决定的仅占全部监督案件的4.7%,其中人民监督员不同意的表决意见被检察机关采纳的占不同意表决意见的49.2%,采纳比例都比较低。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刚性还很不足。我们认为,对于检察机关作出的具有终局性质的决定,如撤销案件、不起诉和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等,应当赋予人民监督员更大的决定权,而对于逮捕等非“终局性”的决定,不宜赋予人民监督员强制性改变权。
3、进一步强化措施保障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目前,高检院关于适用《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虽然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定期通报检察工作情况,及时提供有关法律资讯”,但对通报和提供的具体内容、时间要求等,没有具体的规定,容易产生执行不力的问题。另外,目前人民监督员监督过程基本上是一个“听”的过程,缺乏必要的调查程序。我们认为,在程序中应当规定人民监督员对监督案件的审查权和调查权。审查程序应该定位在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受理案件之后,内容包括阅卷、询问案件承办人、律师等;调查程序应该定位在审查程序之后,评议案件之前,内容应包括询问证人、在检察官在场的情况下询问犯罪嫌疑人等。近500万道试题、20多万套资源、50多万篇作文、60多万篇范文免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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