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效能监察是高校监察部门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统一领导下,有计划、有目的地针对行政管理的效率、效能以及校内教学单位管理工作的质量、效果、效率、效益等情况开展的一项监督检查活动。它既包括对高校内部行政机关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学校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高校行政管理工作中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效力、效果、效益的监督检查,也包括对高校行政管理工作中违法失职行为的查处。
加强高校效能监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发展理念,深化学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教育发展质量与效益的客观要求;是顺应教育发展规律,破解发展难题,强化科学管理,加强监督控制,健全发展保障机制,建立健全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现代大学制度的关键环节;是发挥纪检监察职能优势,靠纪检监察的特殊手段保证规范管理,促进高校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途径。
作为行政监察法赋予高校纪检监察组织的重要职责,高校效能监察的目标和功能是:促进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和教职员工发展理念和思想的转变,尤其是在“建设一个什么样的大学(学院)”和“怎样建设这样的大学(学院)”两个问题方面达成高度的统一;促进民主集中制的贯彻落实,努力提升决策水平和政策水平,特别是要充分发挥校长在潜心办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专家教授在学科建设、教学科研等领域的治学、治校作用;加强作风建设,强化执行力;促进高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创新,最大限度地提高学校办学资源的使用效能,在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学科建设、队伍建设、基地建设等方面形成完善有效的运行规则体系;规范学校经济秩序,提高资源使用效益,有效防止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促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从整体上对高校的制度建设作出系统的规划和思考。
如何加强高校效能监察的机制与体系建设?一是构建高校效能监察的领导体系和工作机制。将党委统一领导,行政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监察监督协调,群众积极参与,作为效能监察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要充分发挥责任制的龙头作用,确定高校各责任主体在落实效能建设责任制中承担的责任,通过细化责任、统一标准、量化指标,明确违纪违法问题之外的效能责任追究依据,努力把“下管一级”和“上追一级”的责任追究制度落到实处,有效解决“过错难认定,责任难划分,追究难处理”的难题。二是建立健全高校效能监察的制度体系。
通过建章立制明确效能建设工作的依据、内容、目标,明确效能监察工作机构的地位、职责、权限、手段、工作程序、管理体制等。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将日常行之有效的效能建设规章制度,如政务分开、权力内部分解与制约、民主评议干部、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等进一步规范化,形成一个内容比较全面、程序比较严密、结构比较完整的制度体系。
三是建立效能评价体系。科学设置指标体系的过程,就是将抽象的工作目标具体化、可操作化和量化的过程。
高校的效能监察工作应认真分析各职能部门的职责,有针对性地提出对学校整体、党政业务管理部门、教学科研组织单位的效能评价指标体系,并根据各项工作的新要求、新形势,不断修订、调整目标任务内容,动态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在此基础上,还要依据指标体系,认真开展评价考核工作。
四是建立效能风险控制预警机制。高校应围绕干部选任、人员招聘、招生、收费、采购、科研、财经管理、基本建设、后勤等业务工作,明确学校范围效能监察工作的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
学校应抓住决策、用人、审批、财务、监管等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统筹全校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监察工作,使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的日常监察与集中专项监察相结合,自我约束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实现分类管理,建立起效能监察的分工负责工作体系。在此基础上,注意运用现代管理理论和方法积极探索建立有效预防效能风险的长效机制,实施效能风险防范管理。
五是建立政务公开与群众评议机制。在财务、干部任免、职务聘任、业绩考核、调资晋级、住房制度改革、各类奖、贷、助学金发放、重大工程建设,财务预决算、基建、采购、项目立项审批、招投标、招生考试、科研经费和校办产业领域推行阳光工程,提高公开的深度、广度和规范程度,让教职员工依法行使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保证行政和管理工作人员依法办事、公开、公平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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