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具有重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作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财政体制和运行机制,中国的公共财政具有公共性、公平性、公益性、法制性等鲜明特征。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系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是内在一致的。
明年我们将步入“十一五”时期。全面深入贯彻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公共财政建设面临着许多新课题和更高要求,完善公共财政体系的任务十分艰巨,需要进行不懈的努力。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继续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一是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确保重点支出。在支持经济发展、做大财政收入“蛋糕”的基础上,支出安排要有保有压,有促有控,有所为有所不为。一方面,逐步减少直至退出对一般性竞争性领域的直接投入,严格控制并努力节约一般性开支;另一方面,要加大对重点支出的保障力度,继续向困难地区、行业和群体倾斜,确保更广大人民群众共享公共财政阳光。二是加强财政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继续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积极推进政府收支分类、政府会计等改革,提高财政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同时,稳步推进支出绩效考评试点工作,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合理界定各级政府的事权,建立健全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一是转变政府职能,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尽快把政府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二是合理界定各级政府事权,进一步划分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全国性公共产品和服务以及具有调节收入分配性质的支出责任,由中央政府承担;地方性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支出责任,由地方政府承担;对具有跨地区性质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支出责任,要分清主次责任,由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共同承担。三是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规范政府间收入关系。进一步调整和规范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划分,科学界定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研究适当扩大政府间收入划分的覆盖面,调整和规范中央与地方、地方各级政府间的收入关系。
完善财政转移支付等制度,努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缩小城乡、区域之间差距,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协调发展,是公共财政体系的内在要求。一是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要优化转移支付结构,严格控制专项转移支付规模和项目,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重点帮助中西部地区解决财力不足问题。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中央财政在加大对地方转移支付力度、完善分配办法的同时,继续安排一部分奖补资金与省对下转移支付工作实绩挂钩,推动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尽快解决县乡财政困难。研究建立监督评价体系,确保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基础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提高转移支付使用效益。二是研究调整和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特别是要研究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在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的支出责任和管理权限。同时,要改革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探索推进“省直管县”和“乡财乡用县管”的改革试点。
完善相关财税政策措施,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一是运用税收优惠、贴息等公共财政的多种手段,引导和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理顺资源价格,支持建立完善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和完善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措施,逐步增加对包括清洁生产等在内的循环经济发展的资金支持力度。二是加大科技投入,支持企业自主创新。通过税收、政府采购等财税政策措施,激励企业增加科技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三是加大对环保的支持力度,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要加大对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投入力度,特别是要建立环境要素成本化的机制,促进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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