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贯彻《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日前,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同志接受了新华社记者采访,就《规定》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规定》,请您介绍一下修订这部法规的背景情况及修订的简要过程.
答:党风问题是关系党生死存亡的问题.因此,只有始终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坚持不懈地反对腐败,加强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才能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不断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不断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我们党才能始终走在时代前列,成为领导全国人民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前进的坚强核心.
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党风廉政建设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规定》中有些内容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亟须修订,以发挥好《规定》在反腐倡廉制度中的龙头作用.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xx-20xx年工作规划》明确提出,修订《规定》.
20xx年5月,中央纪委成立修订工作小组,着手开展修订工作.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修订稿送审稿.20xx年11月,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修订稿.根据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的决定,将文稿普发纪检监察系统
问:请您谈谈修订《规定》的基本思路.
答:此次修订主要考虑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新要求.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出了一系列部署和要求,《规定》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基础性法规,应当将这些新要求吸纳进来,使《规定》更好地体现时代性.二是积极吸收借鉴实践经验.原《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积极探索,出台了一批制度规定.其中包含着一些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有效做法,有必要通过修订加以吸收,上升为全党遵循的制度要求.三是着力解决影响责任制落实的突出问题.原《规定》在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需要加以充实和完善,增强其执行力和可操作性,做到责任明确,考核到位,追究有力.四是保持与其他党内法规的衔接.近年来,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相继颁布施行,通过修订,可以使《规定》与其他党内法规更好地衔接,发挥好法规制度的整体效果.
问:请您介绍一下修订后的《规定》的主要内容.
答:修订后的《规定》共32条3500余字,分为总则,责任内容,检查考核与监督,责任追究和附则五章.第一章为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指导思想,工作机制和基本原则.第二章为责任内容,规定了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分工和应当承担的八项领导责任.第三章为检查考核与监督,规定了检查考核的组织领导,考核方式,成果运用
等内容和上级监督,同级党委全委会监督,民主生活会与述职述廉监督和党员,群众监督等监督措施.第四章为责任追究,规定了责任追究的情形,追究方式,办理程序以及从重从轻情节,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划分,追究时效,影响期等方面的内容.第五章为附则,规定了授权制定配套办法的机关,以及《规定》的解释机关和实施时间.总体上讲,《规定》贯彻落实了党中央,国务院近年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体现了反腐倡廉建设的新成果,反映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实际需要,是一部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基础性法规.
问:新颁布的《规定》与原《规定》相比有哪些创新
答:与原《规定》相比,修订后的《规定》更加注重制度创新,力求做到责任明确,监督到位,追究有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全面贯彻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 三是,充实完善了检查考核与监督的措施.修订后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检查考核与监督的制度和措施.主要包括:第一,增加了对检查考核的总体要求,要求党委(党组)要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检查考核机制,制定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第二,增加了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责任制执行情况,加强巡视监督等监督措施.第三,增加了建立社会评价机制的要求,明确了党风廉政建设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具体形式.通过修改,使检查考核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更加完善和便于操作,使实施监督的方式更加丰富,有效,在保持自上而下的监督体制的同时,突出了党员,群众和社会监督.
四是,充实完善了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形.修订后的《规定》以原《规定》责任追究的六种情形为基础,结合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实际,重新归纳列举了应当实施责任追究的七种具体情形,主要包括: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对上级交办事项不贯彻落实;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对班子成员和下属疏于监督管理致使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对下属人员违法行为放任,包庇,纵容,以及
其他违反规定行为.这些追究情形的设定,重点突出了对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领导责任的追究.五是,充实完善了责任追究方式.修订后的《规定》明确了对领导班子的三种责任追究方式,即对领导班子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进行调整处理.这样就解决了原《规定》只有领导班子责任内容,没有相对应的责任追究方式的问题.同时,还充实了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方式.在原有"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责令辞职,免职,党纪政纪处分"的基础上增加了"诫勉谈话,调整职务,降职"等方式,并规定各种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加大了惩处力度.
六是,充实完善了责任追究的办理程序,时效和影响期以及再追究程序.修订后的《规定》明确,需要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追究责任的,由有关机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并按照追究方式的不同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调查主体和处理程序.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这样就解决了原《规定》责任追究的主体和程序不明确的问题,有利于责任追究的实施.修订后的《规定》还增加了责任追究的时效和影响期.强调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并根据不同的责任追究方式设定了不同的影响期,在影响期内不得提拔使用.这样规定能够有效避免领导干部离开原工作岗位就难以再追究责任和被责任追究后安排,使用上的随意性.同时,增加了再追究程序,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下级党委,政府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纠正.
七是,充实完善了责任追究的从重,从轻情节和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的划分.责任追究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直接关系到追究的力度和效果.为此,修订后的《规定》增加了责任追究的从重,从轻情节和责任划分标准,规定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或者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或者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同时,完善了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的划
分,规定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这样规定就进一步增强了责任追究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体现了权责一致,赏罚分明.问:请您介绍一下《规定》中的责任追究与《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问责的暂行规定》)中问责的关系
答:《规定》所规定的责任追究与《问责的暂行规定》所规定的问责都是对领导干部失职渎职行为的追究.《问责的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因此,《规定》与《问责的暂行规定》二者是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的关系.但二者又有较大的区别,主要表现为适用对象不同,《规定》的适用范围大于《问责的暂行规定》;追究情形不同,《规定》的追究情形侧重于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失职渎职行为,《问责的暂行规定》侧重于决策管理失误和滥用职权方面的行为;追究方式不同,《规定》对领导干部的追究方式既包括组织处理,也包括党纪政纪处分,《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的问责方式主要是组织处理方式.
问:请您谈谈中央纪委对学习贯彻《规定》有什么要求
答:认真学习贯彻《规定》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各级党委(党组),政府要从提高党的执行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性,结合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扎扎实实地抓好组织实施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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