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是一个有着5千文化的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她拥有辉煌灿烂的文明史。中国古代的官制,曾经对西方国家产生过深刻的影响。我们应以史为鉴,认真汲取其精华。
一、入仕途径始终是官制变革的首要问题
入仕途径即人们通过什么渠道步入仕途。我国自进入阶级社会后,入仕途径主要有军功、分封、世卿、仕官、察举、九品官人、科举、游说、上书等渠道。其本质区别是自荐,还是他荐,还是世袭。军功是平民步入原始贵族的普遍途径,因为,在生产力水平较低的社会形态下,军事的成败决定着政权的归宿。可以说原始贵族都是因军功入仕的。因功入仕是一个恒定的公正的法则,所以一直被延续至今。
分封和世袭,主要存在于奴隶社会。这种制度施行的初期,有利于维护宗法势力,通过宗法和血缘关系增强政治向心力,以维护政权统治,但是随着历史的推移,历史越久,血缘越远,由血缘关系维系的政治向心力就越差,直至发展到统治者对下级官吏恩不能施,惠不能加的境地。在这种情况下,对官吏的制约,虽然有法律的约束,但是法律只能治其行,不能拢其心。况且古代的法依势而转移,有势就可以变法,有势就可以践法,于是便出现了诸侯纷争。这是出现东周列国的根本的政治原因,这也是世袭制的最大的政治弊端。世袭制的另一政治弊端是,导致官吏队伍能力素质低下,才、庸相参,智、愚混杂,而贤能的平民被拒之于仕门之外,由于素质低,直接影响到贵族的统治能力。因此,世袭制被历史逐渐所淘汰,到了封建社会只保留了皇位的世袭制,但也打破了嫡长继承制的传统,相对地扩大了皇帝选人的视野,有利于更好地选择有才能的皇帝。从世袭制被淘汰的过程可以看出,宽泛的选人视野和渠道,是确保选人质量的大前提。这是入仕途径之所以成为官制变革的首要问题的原因所在。
仕官制,在西周已经出现,但不是主要官制,到春秋战国时期,特别是战国时期才成为主要官制。在西周时的仕官制,只是通过“学而优则仕”的途径选拔少量的平民或底级贵族做一些低级官,大夫以上的官全部是分封和世袭。到了战国时期,各国为了获得贤能之士,彻底打破了世袭制,许多布衣出身的仕升为国相或大将,如苏秦、商鞅等。战国时代在我国历史上铸下了辉煌的史篇,它推动社会制度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大变革,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这次变革的契机之一就是官制的变革,即打破了世袭制,普遍推行了仕官制,使一大批布衣、寒族出身的贤能之士登上了政治舞台。
察举制和九品中正制,产生于两汉和魏晋南北朝时期。察举和九品中正制,都是由地方长官和专管荐官的中正负责评定和推荐,起初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扩宽了识人视野,涌现了一大批才识之士。但是由于地方长官和中正大都是贵族出身,加之地方豪族的干涉,九品中正制逐渐成为贵族的特权,名义上从家世和德才两个方面评判一个人,但实际上家世成了唯一的标准。直至出现“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局面。由此而选拔出来的高级官吏,不仅自身能力低下,而且又出现了恩不能加,威不可施的僵化政局,实际上成了准世袭制。
科举制在我国古代官制史上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它曾经对西方的文官制度影响很大。科举制产生于隋,成熟于唐,一直延续到清。科举制的最大特点是自荐。即是否应考的主动权掌握在个人的手中,极大地扩大了选人的范围。第二个特点是常举与制举相结合。常举即每年定期举行,制举是皇帝因事制宜地举行,而且制举不受资历的限制,可以使更多的人才脱颖而出。第三个特点是出现了专业学科的科举,如法律、军事、算学等。科举制与仕官制一样,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其意义就在于进一步拓展了选人的范围,扩大了选人的渠道,对选人的资历进一步放宽。隋唐以来社会经济发展较快,与科举制对人才的催生作用有直接的联系。法久弊生是一个规律,科举制后来出现了许多弊端,如弄虚作弊,考题脱离实际等。但是,科举制作为一项选官制度,其主导意义是不可否定的,否则它就不可能对社会产生如此深远和广泛的影响,直至成为西方文官制度的蓝本,其精华的东西至今还影响着我们。
上书制度,是历朝历代都非常重视的一种选官渠道。各级长官可以通过上书人的策论和见解,较深刻地了解和判定上书人的基本素质,甚至比间接地“考察”更能全面反映出一个人的思想水平和能力。古代重视上书的做法,我们当代应该予以借鉴,可以由此发现一些“怀才”的优秀分子。
二、德才兼备是历代选官的标准和难题
自原始部落时期,民主推荐部落首领时就形成了选官标准。这时的标准是“德高力强者”为首领。进入奴隶社会后,虽然是强者为王,功贵受封,世代相传,但对平民入仕也制定了德才兼备的标准,选拔秀士必须“考其德行道艺”,选“贤者、能者”为秀士,然后进官学修业,业成为官。战国时期,各国之间若猛虎争雄,在选人时虽然也强调德行,但以才为主。秦汉时的举人标准是四科:“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曰学通所修,经中博士;三曰明达法令,足以决疑,能按章覆问,文中御史;四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感,明足以决,才任三辅令,皆有孝悌廉公之行”。唐代重视官德,若无“最”,而“善”多,仍可评定为中上。宋、元两代延唐制,略有变革,但基本方针是一致的。明清两代考选官吏的标准进一步细化。明代通过考满而观绩,通过考察而观德。考察分为八个项目:贫、酷、浮躁、不及(能力不及)、老、病、罢(不勤劳)、不谨。各有处分。清代用“四格”、“八法”评判官人,“四格”为“守、政、才、年”。守,操守,分为清、谨、平;政,政绩,分勤、平;才,才能,分长、平;年,年龄,分青、壮、健。“八法”为贪、酷、不谨、罢软无为、浮躁、才力不及、年老、有疾。其中对贪、酷,行重法。从历代考选官吏的标准中,还可以看出三点:一是德才兼备,是选官制度追求的最高标准,但是德才兼备的人才,不仅是相对的,而且是奇缺的,历史上这样的人才屈指可数。所以,对这一标准,不能过于理想化,必须持务实的态度。二是求生尚才,求安尚德(原始社会初期,人类生存是主要矛盾,谁能发明工具和技术,谁就为首领。);乱世尚才,治世尚德(各王朝开国时期都是如此,春秋战国和三国等时期尤为突出。);以及开拓尚才,守成尚德;专业尚才,统领尚德;副职尚才,长官尚德等。三是历代把贪、酷作为官之大戒,对贪、酷害民之官必重惩之。对其他德行不过于苛求,只是以君主的统御能力为转移。
综上所述,历朝的用人标准有其共性。即努力追求德才兼备,但因世、因时、因事、因职和因统治者的德才状况为转移。这些论述给我们的启示是,选配“一把手”时,必须分析其能力的素质结构,使之以智为本,智勇兼备。古人的这些选官标准对我们的启发是很深的,必须适才拟职。品德关能否把好,体现了识人的政治水平,而能否适才拟职则体现了用人的能力水平。
三、已经形成了试用、任期、阶品与职事分离等制度
试用制,始于废分封立官僚。大致从秦汉始,试用称之谓“试守”,实授称之谓“真除”,由试守到真除时间为一年。魏晋南北朝时期,试用称“守”,始守一年为“真”,试用的另一种方式是“行”,即低官任高职,经过一段时间后,由“行”改为“正”授。隋唐称试用为“守”,由“守”到“真”或“正”为一年,唐贞观年间,把低品任高官也称为“守”,经过一段时间后改为“正”。宋代让低职就高职者称“权知”和“权发遣”。明代在试用期称署职和试职。历代的试用期的年限一般都为一年。
任期制,始于汉代。两汉时3年改任,魏晋6年。唐开元二十五年始定为5年为限,宋以后至明清均为3年。由此可见一般都是3—6年。历史上曾有许多政治家主张官吏久任。如唐玄宗李隆基就注重“久任二千石”。久任固然有其利,有利于官吏从长计议,稳健行政,但时间太久,则弊大于利,一是不利于官吏能力的锤炼,二是往往导致官吏精神懈怠,三是导致地方政治势力盘根错节,助长官员腐败和形成离心力。唐玄宗执政后期出现的藩镇叛乱,除了因军事力量不能互相制衡之外,地方军政长官久任是一个重要原因,有的任期达10年以上。所以“久任”必须有度,从古到今的经验看,4—5年为宜。若低于4—5年,则又会出现急功近利,劳民伤财,或即位思迁等弊端。
阶品与职事分离的制度兴盛于唐代。古代官吏的秩级,有散阶和职阶之分,散阶是官品高低的标志,也是获得俸禄的尺度。而职阶是职务的标志,与官品和俸禄不相关。每一位官员都是双重身份,有职必有品,但品与职不一定相等。也即任高职者可能是低品,任低职者,可能是高品。唐代中央的高级职事官,一般是低品高职,包括宰相职,而地方的低级职事官一般高品低职。其优点是,在中央,低品高职,一般不会行独裁之政,而且孜孜勤政,力求未来品、职相齐。在地方,高品低职,虽然职务较低,但其官品较高,政治经济待遇,与上一级官员等同甚至高于上级官员,可以使其安于地方。由于上一级或高级职位数量有限,数量众多的地方官员,即使德才兼备,也不可能都提拔到上一级职位任职,因此,通过晋品不晋职的办法,可以从制度上保证奖贤励能,使一大批优秀的地方官员的才能和政绩得到上级和社会的认同,有利于对地方官吏的激励,有利于他们安于地方工作。现在,我们正在探讨用事业留人,用感情留人,用待遇留人的新途径,古人的实践报告颇有启发意义。
我国古代官制中还有许多值得借鉴的东西,如副职精干,正副职级差大;若荐人、用人失察,以法纠之;对官吏考核,量化与评语相结合等,都需要我们认真地探讨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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