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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思考建议

复制全文 下载文档 更新 2022-12-30  |   人气 465

关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思考建议

作为一名基层法院的执行干警,几年执行工作的实践,使我感受颇多。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越来越多,且该类案件的自动履行率较低,多须法院强制执行。该类执行案件具有执结率低、社会反响强烈、工作难度大、极易转变为上访案件等特点,如不能及时执结,必将导致当事人对执法公正性与严肃性产生怀疑,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必须妥善处理该类执行案件。前几日执行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从执行这起案件中我认为引起此类案件发生存在诸多社会原因。

随着我国汽车消费的不断普及,交通事故致人伤亡案件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一件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从交警的现场勘查到责任划分,再到法院的诉讼,其目的就是将事件的责任进行划分和确定,最终要解决的问题是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中的内容能否得以实现。往往这样的问题只有在进入执行程序才能得以解决,但这样的案件在执行中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使受害人的赔偿得不到及时的落实。例如: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中,肇事者陈某酒后驾驶自己的私车,造成受害人一死一伤,该案的赔偿金及医疗费用高达十几万,而肇事者刚买的车才价值3万元左右,该车还是通过贷款购买的,陈某家中的积蓄因买车已全部用完,该车也没有参加保险 ,陈某只有每月的1300元工资。这样的条件,被执行人陈某如何一下拿出高达十几万的赔偿金及医疗费用。实际生活中,酿成交通事故及赔偿无法到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要想解决这方面问题,主要应从以下社会问题入手:

一是提高国民保险意识,加大保险宣传。

在许多发达国家,保险已经进入成熟阶段,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美国,85%以上的家庭都参加寿险。据不久前的数据显示,他们在完善的社会保障基础上已经超过了150%的保单密度。在我国消费者熟悉的车辆保险投保率也仅达到30%,而在发达国家这些险种的投保率都在80%以上,尽管目前正推进以市场化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社会保障体制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个人面对的风险正在不断增加,但是人们对风险的认识还不够,导致人们的风险和保险意识比较落后。

目前来看,在执行中保险是受害人的救命稻草,是维护受害人合法利益的最好途径和保障。我们应该努力支持全国的保险事业,让保险事业在车辆的保险上做的更规范、更合理、更人性化。这样对将来的交通事故的赔偿更有保障,使受害人的利益能及时得到一定的补偿,使公众把保险当作生产、生活保障的靠山。

二是交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驾驶证的管理。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许多人可以买的起私家车,也很容易拿到执照,有些人没有通过正规的驾校学习和专业的训练,即使去学也是走个过程,而有些人甚至是通过关系买的执照,这种现象普遍存在,造就了一个个的马路杀手。

例如在新西兰考取驾驶证,一般人从学车开始,要1年半才能得到一个完整的机动车驾驶执照,从学习开始,考完笔试,给你发一个学习驾驶证,有效期两年,你可以在路上开车,学车,但一定要有至少一个有两年驾驶经验的人坐在副驾驶座位,要出示有两年完整驾驶执照;有这个学习证半年后,你才可以考第二个证——实习证,简单通过路试就可以考取,实习证只可以搭载自己亲人、女朋友,再过半年,才可以考最后一个最终的驾驶执照,这个最难考。对比中国,一个月就可以有个驾驶证,笔试大家都知道如何的复杂,国外重视实际驾驶,并不要求纸上谈兵。在美国交通可比中国复杂多了,交通规则也非常严格。他们考的主要是安全意识,车技反倒其次了。因为车技提高很容易,一旦没有安全意识就后患无穷了。这和国内完全不一样。国内是练技术,漠视规则,漠视行人——送礼就行。中国以全球3%的机动车数量创造出25%的事故率就说明了一切。而一个合格的驾驶员的驾驶技术是在不断的学习和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所以在这里我们希望交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驾驶证的管理,减少我们的交通事故率,切实保障公众安全。

三是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使交通事故中的弱势群体在事故发生后能及时得到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的司法便民工作,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努力解决司法为民中的具体问题,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各地政府也在积极响应用不同的方式出台救助方案和地方法规,确保救助资金的到位,来解决社会中弱势群体的实际问题。我们希望上级领导、地方政府能让这些措施和法规、资金及时到位,解决受害人的燃眉之急。

四是加强法制宣传,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造成目前交通事故发生居高不下的原因主要是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法制观念淡薄。交通部门和法院可经常通过案例报道等形式做好道路安全法律宣传,努力提高人们的交通 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的交通法制环境,真正从源头上预防和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不是仅用法律手段就能够解决的,化解这样的矛盾,法院只能做到一调再调(就是诉讼中调解完执行中再调解),起到的作用只能是暂时缓解问题却不能彻底解决问题,矛盾始终存在。此类案件的不良循环是无法回避的社会问题,是不容忽视的社会矛盾,足以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解决它需要行政主管部门的严格把关,需要老百姓意识觉悟的提高,需要保险事业的大力支持,需要我们大家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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