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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问题(普法系列短剧)

复制全文 下载文档 更新 2022-12-30  |   人气 336

出场人物——爸爸、妈妈、玲玲(孩子)、伯伯(心理专家)

玲玲(在自己的卧室):“爸,妈,你们都过来。”

爸爸妈妈过来:“怎么啦玲玲,你哇哇嚷啥呢?”

玲玲:“嚷啥呢?你们说我嚷啥呢?我问你们,你们当家长的有什么资格头看我的日记呢?啊?你们怎么这么残无人道呢?”(哭)

爸爸:“玲玲,你这孩子怎么这么没大没小的呢?啊?你是怎么和家长说话的呢?啊?哼!你还没上中学呢,就对我和你妈使上性子啦!你要是将来上了大学,当了硕士研究生,还不把我和你妈给吃了啊?”

妈妈:“你这当爸爸的怎么说话呢?什么硕士研究生?你这当爸爸的说话也太随便了吧?啊?我们玲玲,将来一定能当博士研究生呢!你这张臭嘴啊,赶快闭紧吧!玲玲,快甭生气了,你给妈气坏了身子,将来还能当博士吗?”

玲玲:“哼!我现在都不想在这个家里待啦!我都想出家当尼姑去啦!为啥?因为我的心灵已经遭到了严重的伤害啦!被你们摧残得蹂躏得痛不欲生啦!我还哪有心思学习啊?”

爸爸:“玲玲,你可不能冤枉我和你妈啊!我不知道你妈是怎么偷偷入地潜入你的卧室,以克格勃的高级手段窃取了你日记中的秘密的。可在我看来,你妈随便浏览一下你一个当孩子的日记,也不是什么太恐怖的事件吧?啊?”

妈妈:“是啊玲玲,你妈可是你亲亲儿的妈妈啊!你妈,也就是一时产生了好奇心了,也就是随便翻了翻你的日记,也没什么打算不了的。”

玲玲:“还没有什么大不了的啊?天呀!我的上帝啊!主啊!你们当家长的怎么能这样呢?你们不知道我也是一个公民了?啊?我也有隐私权啦?啊?我有不允许你们看我日记的权利啊!你们,你们太不近人情啦!”

爸爸:“玲玲,不须你真么和你妈说话,你听见了没有?你一个小不大点儿的孩子,一个光明磊落的孩子,一个天真无邪的孩子,一个生在红旗下长在红旗下的中学生,有什么不可告人的隐私呢?啊?你可不能得理不让人啊!”

妈妈:“玲玲,你到底想干什么呢?我刚才一直给你这么个小东西赔笑脸呢!你可甭没事儿找事儿啊!你听见了没有?”

玲玲:“(又哭)我怎么是没事儿找事儿啦?你偷看了我的日记,不但不承认错误,您还倒打一耙啊?我呀,我没法儿活啦!”

爸爸:“胡说!你这孩子怎么尽胡说呢!我不知道你的日记里写了些什么,可我就平你现在对我和你妈的态度,我就觉着你这孩子该找个心理医生看看啦!你现在都那什么啦!都很病态啦!你知道吗?”

伯伯进来:“你们一家子吵什么呢?我在楼下就听见你们吵吵啦!”

爸爸:“玲玲,你大伯来了,咱们也甭吵啦!你和你妈一块儿到厨房包饺子去吧!”

玲玲:“不!你们要是不向我赔礼道歉,我就不干活儿,也不吃饭啦!”

:爸爸器’你这小东西是不是想造反啊?啊?怎么夜书你倒越来劲儿啦!”

伯伯:‘怎么回事儿啊?你们和我也说道说道吧!“

玲玲:’大伯,您可是心理专家,您给评评理吧!什么事儿?我妈。我妈她翻我的日记啦!她就是家里的犯罪嫌疑人。”

妈妈:“(要打玲玲,声音哽咽)看来我不揍你不行啦!我把你养了这么大了,你却这么对我啊!啊?”

爸爸拉扯,伯伯拉扯。玲玲痛哭。

伯伯:“玲玲已经到了青春期了,当家长的应当象对待大人一样对待她啊!”

妈妈:“她到了青春期,我还到了更年期了呢!她要敢再顶撞我,我就打她一个满脸花,打的她那小脸儿万紫千红的!真的,你们甭笑,我说得出来就做得出来。”

伯伯:“其实,我刚才在门外边儿就听到你们争吵的原因了,你们当家长的偷看了玲玲的日记了吧?”

妈妈:“看了,我就是看了,看了怎么啦?我把她一把屎一把尿地养得这么大了,她还没独立自主和自力更生呢!哼,她就为了这么点儿小事儿和我这当妈的撂蹶子啦!想要造反啦!唉!”

爸爸:“玲玲,你的日记里是不是有什么秘密呀?你是不是那啥啦?”

玲玲:“那啥啦?你想问啥我心里清楚,你不就是想问我早恋了没有啊?对不对?告诉你们,这也是我的隐私,我就是不说!”

伯伯:“玲玲,你知道伯伯是法律专家,伯伯想和你说得是——如果你还是一个儿童,那么在儿童的范畴里谈‘隐私’显然不合适。因为这个年龄段儿的孩子并不独立,对事物也没有完整的判断能力。他们仍然没有权利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也没有能力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处分,因此他们需要父母的监护和帮助。因此,如果要在这么一个年龄段儿划出一个隐私空间,显然也是不合适的。同时,在法律上,关于‘隐私权’,也并没有一个太明确的概念,隐私是相对而言的。隐私的概念——隐,也就是个人的一些情况不想显现出来嘛!不想向外界公开嘛!私,相对于公,也就是个人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自己的信息和隐秘状况,不希望他人进入个人空间和领域嘛!隐私权,可以描述为——自然人对其个人的,与公共无关的个人信息、个人活动和个人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力。话往回说,关于隐私,你们也不能把生活的隐私和法律上的隐私混为一谈,要弄清什么样的隐私才是受法律保护的。”

玲玲:“我就是受法律的保护的,我已经是初中一年级的学生了。”

伯伯:“你虽然是初一年级的学生了,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了,可是你的老师和你的家长还负有教育你健康成长的责任啊!为什么?因为你自己还没有完全的认知能力,日记也不应属于完全法律意义上的隐私。可是,关于隐私权的定性和范畴,我们法律界也还在研讨之中呢!但是,隐私权确实属于一种越来越需要得到别人尊重的权利啊!

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民法通则》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玲玲:“大伯,您看,我这儿也有法律条文呢!您听我给您念念,也让他们当家长的听听——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伯伯:“玲玲,你能不能和大伯说说,把你的嘴贴在大伯耳边说说悄悄话儿,你日记里到底写了什么啊?”

妈妈:“什么日记啊?人家那是诗歌集啊!”

玲玲:“你再说,你再说我就把日记本儿烧了撕了。”

伯伯笑:“原来咱们的玲玲是想当个小诗人啊?那我可不赞成你发火儿啊!为什么,因为你要是想成为一个真正的诗人,你就应该把你的作品拿出来让大家欣赏,评价,只有这样才能一步步提高啊!”

爸爸:“原来玲玲是在偷偷地创作诗歌啊!哈哈,这可真也随了我了,我在我和你妈刚认识的时候,也是没白天没黑夜地充满激情地创作诗歌呢!”

妈妈:“呸!你那还能称为诗歌啊?你的文才比咱们玲玲可差远了,玲玲,你爸写的那些歪诗,我还藏着呐,哪天我给你拿出来念念吧!”

爸爸:“快别啦!我那也有隐私权呢!”

玲玲:“妈妈,我想听嘛!您回忆回忆,想起来了就给我郎郎上口地朗诵一首我爸的诗歌吧!”

妈妈:“想起来了,你爸在诗里写到——如果我不努力,那我就是母鸡;如果我要努力,我就向你看齐。因为,因为你就是我心中的一面红旗!”

玲玲:“好啊!爸爸写得好啊!”

伯伯:“好?你爸爸当年插队时,就是因为让人从炕席下面翻出了他那个日记本儿,让人家发现他写了不少诗歌,就被批斗了好多次呢!”

妈妈:“玲玲,你爸爸当年可没隐私权啊!”

伯伯:“过去,是个不尊重人格和践踏人性的年代;现在,是个越来越尊重人性人格和隐私的年代啊!”

画外音——公民应当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也应尊重他人隐私。

(剧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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