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著作代理合约书
甲方: 北京明瑛唱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田伟 (以下简称乙方)
兹乙方将其享有音乐著作权授权予甲方的相关事宜,共同制定下列条款以信守履行:
二、本合约期间内,乙方创作并首次公开发表作品的词曲部分(以下简称本合约音乐著作)及本合约音乐著作的相关权利,乙方同意全部由甲方合约期内独家于全世界经纪管理并收取相关酬劳。
四、本合约音乐著作由甲方授权重制于录音著作并首次收录于有声出版品于中国代理地区公开发行时,如果提供给公司以外歌手使用时,本合约音乐著作所产生收益的__30__% 归甲方,_70___%归乙方。如果提供给公司的歌手使用时,甲方应付乙方之版税如下: 词作者:唱片公司版税÷总曲数×词作者应得比例10%= 收入曲作者:唱片公司版税÷总曲数×曲作者应得比例10%=收入编曲者:唱片公司版税÷总曲数×编曲、制作者应得比例10%=收入缩混、制作者:唱片公司版税÷总曲数×编曲、制作者应得比例10%=收入若乙方同时兼任以上各职,可同时兼获得各职相应收入 本合约音乐著作的使用范围:包括并不限制于卡带、cd、mv的发行,演唱会,网络销售及使用,无线增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wap、彩铃、彩信、ivr语音服务、短信、流媒体等)等。
五、本合约的合作,甲方支付乙方酬劳依第四条约定以甲方授权重制于录音著作的曲目数计。甲方应付乙方的本合约音乐著作首次收录的预付版税、皆自上述预付版税中扣抵;若本合约有效期间届满时,本合约甲方所付的预付版税尚未扣抵完毕,本合约有效期间自动延长至全数扣抵完毕的日止。
六、本合约甲方应付乙方的酬劳,应按个案结束后三十天内,海外地区于一百二十天内结算支付超过已结部分的金额予乙方。
七、如本合约音乐著作为共同著作时,乙方应知会其他共同著作权人与甲方约定该音乐著作交由甲方独家于全世界经纪代理。
八、甲方有义务推广、宣传本合约相关著作,期间使用的该著作及乙方的姓名,应署名于该有声出版品。
九、因本合约的执行,得到乙方同意后,甲方可全权代表乙方与第三者签订合约,甲方代表乙方处理本合约相关著作的一切事宜,乙方皆承认其效力。
十、若有任何第三者因本合约的授权对甲方主张权利或提起诉讼时,乙方应提供甲方必要的协助与证明。若本合约乙方授予甲方的权利受第三者侵害时,乙方同意甲方得以甲方名义进行一切调查、谈判、和解、追诉及其它必要事宜。律师费、诉讼费及其他必要支费用由甲方先行垫付,若有任何赔偿应于扣除甲方前述垫款后,由双方均分。
十
一、若甲乙双方任意一方违反本合约,违约方违约造成未违约方的任何损失,违约方须负责赔偿。
十
二、本合约的任何修改须以书面形式。
十
三、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
四、 本合约正式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立合约书人:
甲方:北京明瑛唱片有限公司 (签章)
负责人: (签章)
乙方: 田伟 (签章)
公元 20xx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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