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宁夏黄河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宁夏政泰龙汽车有限公司
为促使我公司车辆市场的健康成长,双方本着互相信任、互相支持、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车辆贷款担保的合作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作事项
(一)甲方指定乙方为开展车辆贷款的特约经销商。凡在乙方购买甲方指定的各种车辆的最终用户(以下简称购车人),经乙方推荐可向甲方申请车辆贷款。
(二)本协议下车辆按揭贷款方式为:发放金额最高不超过车辆价款的8成,期限最长为24个月,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金或按月等额本息,其他相关事宜应按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乙方为借款人购车办理的车辆按揭贷款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乙方为借款人购车办理的车辆按揭提供回购担保责任。
(四)本协议项下的车辆按揭贷款业务逾期率如果超过1%或乙方担保的所有车辆按揭贷款逾期率如果超过1%,甲方有权停办本协议下贷款。
(五)借款人无论何种原因累计2个月未按期偿还甲方贷款本金或利息或不履行到期债务,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方有权从乙方的保证金户或结算账户中直接扣收所欠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并提前终止与借款人的借贷合同关系。
(六)甲方与车辆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同时设置抵押担保,甲方有权先行实现抵押权,即可有权直接要求借款人履行保证责任。
(七)甲方按照本协议的有关条款扣收乙方保证金账户的保证金后,乙方应按照规定补足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停办本协议下贷款。
(八)乙方承担回购责任后,即成为顺位第一债权人,有权直接向购车借款人行使追索权,甲方应协助乙方提供追偿借款人债务所需的所有资料。
(九)乙方在甲方开立结算账户,经营资金通过甲方结算;同时须在甲方开立保证金账户,对由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的车辆贷款,乙方应在第一笔贷款业务发生时,一次性将50万元保证金存入在甲方开立的保证金账户。
(十)乙方对该协议项下的每一笔车辆按揭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十一)乙方缴存于甲方的车辆按揭贷款保证金是针对乙方担保的所有车辆按揭贷款提供的担保。在乙方担保的任何一笔贷款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甲方有权以该保证金优先受偿。
(十二)乙方应监督借款人将购车合同及贷款的相关资料提交甲方,并应确保借款人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否则,由此导致甲方不能追偿贷款产生的损失由乙方全部负责,本协议期限届满不影响甲方继续对乙方行使追索权。
二、纠纷解决
如由于本协议产生纠纷,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则有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诉讼解决。
三、附则
(一)本协议有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总行一份。
(四)本协议在该协议项下所有贷款客户全部清偿贷款本息及其相关费用时终止。
(五)本协议是所有该协议项下担保合同的组成部分。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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