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安全法》,确保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明确农产品安全监管责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和社会稳定,特与你单位签定本年度农产品安全责任书。
一、本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领导是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二、认真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县政府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制度,积极地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要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制度。
三、建立企业内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落实企业内部检测人员并提供相应的工作环境。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按规定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市销售。要建立质量安全诚信机制,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货销售台账。
四、凡进入本市场的农产品,必须具备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生产基地出具的产品合格证明和具备国家认可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报告单,各项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
五、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结果公示制度。要在每个交易日将检验结果及时公布,使消费者及时了解产品质量情况。特别是对果蔬区重点区域,要坚持进入果蔬批批抽检、样样抽检,如发生农产品质量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处置,并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六、实行不合格农产品退市制度。同一产地、同一产品连续3次抽检不合格,该产区的相应品种6个月禁止该市场销售。
七、实行农产品包装管理制度。包装上市销售的农产品,其包装、标签等必须符合国家农产品包装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上市销售。
八、本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内容管理操作,如有违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有相关部门严厉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丹凤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负责人:
丹凤县 超市
负责人:
二20xx年 日 月
篇二: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
为切实做好20xx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避免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结合本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现与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签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
一、 工作指标
(一)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主要农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国家规定水平,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认真配合国家和省有关质检机构完成蔬菜、水果、食用菌等农产品农药残留例行检测抽检工作,突出重点产品、关键季节农产品监测。
(三)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质量监管,落实企业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
(四)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培训工作。继续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政策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宣传工作。全面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全面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五)加大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力度,规范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和使用,使农药滥用和药物残留超标得到有效整治。
(六) 督促指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
二、检查考核
区农业局年底将对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农产品质量安全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如果表现突出,将予以表彰,如果工作不力,将通报批评。
三、责任追究
因履行职责不力,造成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宁江区农业局 宁江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签字) (签字)
二○20xx年五月
篇三: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
为落实责任,强化监管,消除农产品生产环节的隐患,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镇人民政府与 农产品生产企业(经济合作组织)签订本责任状。
一、安全目标
全面提高农产品生产企业(经济合作组织)的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在农产品生产中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严格农业投入品安全间隔期制度,确保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上级部门质量抽检合格率达100%。
二、安全责任
1、严格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有效落实生产经营第一责任制度人, 生产经营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
3、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农产品生产从业人员质量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质量安全意识。
4、全面规范农产品生产,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严格农业投入品安全间隔期制度,消除农产品生产环节的隐患。
5、依法健全生产记录档案,妥善保管;档案记录应全面、真实,不得弄虚作假、瞒报谎报。
6、积极配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员的监督与管理,随时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和检测,确保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上级部门质量抽检合格率达100%。
三、责任追究
对没有履行上述义务而造成农产品质量 安全事故的农产品生产企业(经济合作组织),将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厉打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惩处。
本责任状一式三份,镇级人民政府一份、农产品生产企业(经济合作组织)一份,县农业委员会一份存档;责任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镇级人民政府(盖章)
负责人: 农产品生产企业(经济合作组织)(盖章) 主要负责人:
20xx年 月 日
篇四: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
为加强农产品生产者和管理者的责任意识,切实搞好标准化生产,打造农业品牌,明确责任、落实职责,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我区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稳定,石埠经济发展区管委会与 村委会(农业龙头企业),签订20xx年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
一、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昌邑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通告》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 积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知识宣传,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生产者和经营者不购进、不使用、不经营、不销售剧毒(涕灭威、六六六、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等)、高毒农药和农产品在包装、贮存、保鲜、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
三、 加强对本辖区内农业化学投入品使用监管,坚决不能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等)。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的使用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的规定,坚决杜绝使用违禁农药。
四、 保证按相应农产品生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生产,按照相应农产品标准对生产基地进行管理。
五、 保证出售前开展质量安全监测,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准予销售,确保不合格农产品不流入市场。
六、 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岗位责任和监管责任,村支部书记、村主任、企业负责人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
七、 依法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单位的监督管理,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所做的决定。
八、 对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潍坊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毒农药的通报》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违法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的行为,以及违法在土豆、大姜、花生等农作物及蔬菜上使用不得使用或限用农药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对当事人依法给予经济处罚或移交司法部门予以处理。
石埠经济发展区管委会(章) 签字:
村委会(农业龙头企业)(章) 签字:
二20xx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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