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乙方于年月日取得高新区号地亩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为工业。经协商双方就有关土地开发利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若需要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或者土地使用条件,应按照《出让合同》第十七条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第二条:乙方同意按约定内容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待批准手续和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即刻动工(并作为双方约定的动工日期),在施工合同期内完成建设项目并申请验收。
第三条: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动工建设日期,一年内不开工建设,或者已开发建设面积占建设总面积比例不足三分之一、以及投资总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视为闲置土地,甲方有权按国家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条:乙方未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每延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0.1‰的违约金。乙方未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竣工日期完成项目施工建设,每延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0.1‰的违约金。
第五条:项目建成后,项目投资总额、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投资强度,项目建设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比例及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等任何一项控制指标要满足《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的条件。
第六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均按照《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内容办理。
甲方(章):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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