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费托收协议书篇一:
甲方:
乙方:
为了向用电客户提供便捷的电费缴交服务,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承诺并授权其付款银行将应缴电费按乙方规定的时限划入乙方电费账户,乙方在确认收到甲方应交电费后提供收款票据。
二、甲方的应交电费由乙方抄表计费后,由乙方提供电费金额通过银行划入乙方电费账户,乙方不必在银行划款前征得甲方同意。
三、乙方依法计收电费,甲方依法缴纳电费。乙方定期通过甲方的付款银行划转电费,甲方应根据用电情况,在电费划款之前确保其付款银行账户中存有足额资金。
四、如甲方账户在乙方划转电费期间的资金不能足额支付电费或其他由于甲方原因而造成不能成功划转电费的,甲方应及时携现金或支票到乙方营业网点缴交电费。逾期未交费的,应按规定缴纳电费违约金。
五、甲方变更或改变开户银行和账户时,应及时到乙方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由于甲方未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造成乙方不能成功划转电费而形成的电费违约金以及由此造成的后果均由甲方负责。
六、甲方需要过户的时,应结清电费债务,并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七、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准确的联系方式,使乙方能够及时通知甲方相关事宜及提供相关服务。联系方式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否则由此造成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 表: 代表:
年 月 日
电费托收协议书篇二:
甲 方:河南国龙置业有限公司
乙 方:
单元号:龙城御园____________栋_____________号
因永城市供电部门尚未实现抄表到户,为方便乙方与永城市供电部门结算电费,经甲方与供电部门协商,由甲方代收代缴龙城御园住户电费(具体由甲方委托河南铭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实施)。乙方同意委托甲方代收代缴上述单位电费,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后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负责每月与有关供电单位结算应付电费。
2、甲方依据永城市供电局及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准向乙方收取电费。
3、乙方应按甲方发出的《缴费通知单》中的缴费期及金额缴交所应付之电费,乙方不得拒付或逾期支付,否则,乙方须按照深圳市供电局的有关规定支付每日千分之一滞纳金,同时,由此而引起的后果由乙方自负。
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5、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供电部门对乙方单位实行抄表到户后, 本协议自动终止。
甲方:乙方:
(签章) (盖章或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电费托收协议书篇三:
甲方:中山市建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中山市金锁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甲、乙丙三方就有关中山市人民医院公交枢纽站综合楼租户水电费收缴事宜订立以下协议条款:
一、受甲方委托,乙方自8月1日起负责中山市人民医院公交枢纽站综合楼各租户水电费的收缴工作。
二、丙方应于每月号前将水电费缴纳至乙方对公账号(户名:中山市金锁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山盛景支行;账号:44-310801040001048)。水电费应按月支付,丙方逾期交纳水电费的,从逾期七日后起算每天按千分之一向乙方交纳滞纳金,且乙方有权对丙方所租商铺作停水、停电处理。
三、丙方需向乙方缴纳2个月的保证金,合共 元。
四、损耗部分由各商户按面积进行分摊。
五、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中山市建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方:中山市金锁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丙方:
代表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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