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营员在xx经济开发区青少年工作站暑期夏令营社工服务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严格责任界限,根据教育部颁发的《营员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xx经济开发区青少年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实际,特制订本安全协议书:
1、营员的监护人是营员的父母或依法确定的监护人,其监护关系不因营员参加夏令营而转移到工作站,工作站与营员只是教育管理关系,监护人应对营员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营员在夏令营期间,工作站应对营员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
2、营员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营员在夏令营活动期间发生损害赔偿纠纷,按本协议第3条处理。
3、营员在夏令营活动期间,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身体受到伤害,一般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如能够证明工作站有过错的,按工作站过错的大小确定工作站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如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一般由营员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符合下列条件即可确定工作站无过错:
(1)损害事件的发生与工作站的设施无关,或者虽与工作站的设施有关,但工作站的设施并无缺陷;
(2)工作站或社工履行了应尽的教育管理职责,损害事件仍不可避免地必然发生。
5、每次营员活动完毕应立即离开工作站回家,非工作站或社工的原因,营员在工作站内滞留、嬉戏玩耍,或在回家路上造成伤害的,工作站不承担赔偿责任。
6、严禁社工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营员,如因此造成后果的,由社工本人负责或由社工和工作站共同负责。但社工履行职责,进行正常的批评教育,出现意外后果的,工作站不承担责任。
7、工作站开展的一切集体活动,因组织不周密造成意外伤害的,工作站应承担责任;因营员违反有关规定,不听从指挥,造成意外伤害的,工作站不承担责任;日常活动期间,营员未到工作站或私自离开工作站,工作站发现后应及时通知营员的监护人,但营员因此造成社会危害或出现意外事故的,工作站不承担责任。
8、家长必须按时接送营员。家长不来接送营员的,在营员往返工作站途中发生任何意外或伤害的,工作站不承担赔偿责任。
9、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10、营员家长阅读以上条款同意后请签字。
11、本协议一式两份,自签订之日起开始生效(有效日期:20xx年 月 日至20xx年 月日);本协议如与法律、法规相违背,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监护人(营员)签字: 经济开发区青少年工作站(负责人)签字: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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