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份检讨书,检讨我在大学时代的一些无故“缺席”行为。我对这些“缺席”行为耿耿于怀,并且直至现今仍要作出检讨是因为本人当时已是法律系的学生,却没有一点的权利观念,懵懂无知,与法律精神格格不入。
那时的学生宿舍美称为“公寓”,其实也就是一幢幢
六、七层高灰头灰脸的楼宇罢了,一个十多平方米的房间里置四张双层床,住八个人。空间的拥挤不是问题,最大的问题是整座“公寓”只有一台电话机,而且是通过学校的电话总机进行接驳!那台唯一的电话机是老式的转盘电话机,得用小指头插进盘里顺时针地拨弄完号码才能将电话打出去。电话机就摆放在一楼的传达室里,每当外面有电话打进来,传达室的老大爷就向楼里头那个时好时坏的传音器使劲喊:某某某房,某某,电话!那天我风风火火地趿拉着拖鞋跑到一楼接上了电话。说了一会,冷不防电话里没头没脑的冒出一把妇女的声音:“快点聊!”奇怪,怎么回事?我问电话里的对方,对方说没听到妇女的声音,噢,可能是电话线出故障,窜线了,我想。不一会,刚才那把妇女的声音又响将起来:“还没完?人家等着用电话哩!赶紧!”很不耐烦的样子,我到底搞不懂今天的电话是怎么回事,心里局促不安,匆匆挂了电话。后来将此事告诉了同学,同学笑得人抑马翻:“哈哈,那是学校电话总机的接线阿姨在跟你说话呢,她们都喜欢这样做,她们也有这个权力……”是吗?她们都喜欢这样做?真见鬼!我骂了一句,事情就这样子过去了,未放心上,完全没有意识到自己已被侵权了。
到大学三年级时,学校购买了一套膳堂结算电子系统,膳堂里每一个营业窗口都安装一台电子付款终端,然后是每一个同学都得购买一张电子饭卡,学生自主存款入卡。每次购买饭菜时,只要用饭卡在营业窗口的电子终端刷一下,终端便会显示该饭卡的余额,然后由司膳员按数字键盘从饭卡里扣除款项。此举大大方便了分秒必争的同学们,缩短了排队打饭的时间,但新的情况随之出现,当饭卡的余额低于十元钱时,每一次刷卡,电子系统便发出“哔、哔、哔”的声音,持续数秒的时间,此时周围的同学,不管相识不相识的都会自觉不自觉的发出一些哄笑,有时司膳员也会笑着说:“同学,要快点去存钱咯!”听不出同学们与司膳员的笑声和话言里是否含有嘲笑的意思,但使用饭卡的当事人却自然而然地有了尴尬的感觉!至少本人当时便每每有尴尬的强烈感觉,感觉自己的隐私暴露在众目睽睽之下!尴尬归尴尬,我亦无可奈何地习惯了哔声,仍未想到要向校方反应一下情况,要求改善一下系统的程序设置,放弃这种名为善意提醒,实则有损权利的哔声。作为法律系学生的我,权利意识再次缺席。
毕业后不久便听说每个“公寓”里都分装了独立的电话机,不会再出现“阿姨插话”的事件了,但膳堂的哔声仍不时的伴随着善意的笑声此起彼落地响着。
然而最能考验我的权利意识的并不是上述这两件事情。
在我们上大学时,东北地区的高校普遍地一次性收取了四年的学杂费。临近毕业时,一些同学发现同城的其他几所大学都已按国务院、国家教委和国家财政部等单位的联合发文,将预收的学杂费兼利息退回给学生,但本校却不见丝毫的行动和表示。于是乎,同学们开始自发组织起来商讨此事,谋求向校方反映意见的方法。我的几位法律系同学负责查找法律依据,几经艰辛后,终于从旧报纸上复印到相关的部委文件,然后挨门挨户的将资料分发到每个宿舍里,以期能唤醒更多的同学参与到活动中来。在毕业生居住的6号楼前,经常聚集着一些同学在讨论此事,由于未能形成比较固定的领导机构,整个活动只好由几名比较活跃的同学主持着,然而工作却是有条不紊地进行着,一部分同学开始了签名行动;一部分同学作为代表与学校的领导进行了对话;一部分同学开始了义捐经费活动。
学校学生处的老师接待了代表同学,并拿出了一些不能令同学们满意的理由来,最后口头答应与学校更高层领导商量后妥善处理好此事。结果,学校动员各院系指导员、学生干部在学生中做工作,分化瓦解,孤立活动的带头同学,一些积极的同学更被学校的保安人员全天候贴身跟踪,学生当中也开始出现杂音,不了解者有之,不理解者有之,反对者有之。“退费”活动进入两难的境地,再加上毕业前择业问题的困扰,参与活动的同学们便“理所当然”地快速地分崩离析,校园复归平静。然而,秋后算帐的事情不久后便不出意料地发生了。毕业典礼之后,本班的一名同学被校方认定为活动的“积极分子”,毕业派遣证被学生处扣压住不放,我的同学不得已地找到了副校长,找到了学生处处长,赔了四天的不是,最终才换来校方的“原谅”,“赎”回派遣证!一叶知秋,其他所谓“积极分子”的同学的境况可想而知。
当我那些可爱的同学们在为权利而斗争的时候,我正在与朋友、老乡喝酒耍乐,展望着毕业后的美好前程;当我的那位同班同学在向学生处处长赔不是的时候,我正踌躇满志地走在去工作单位报到的路上……多年后重提这些事情,是因我最近读到了一些关于法律本科与法律专科的区别的争论文章,其中有人提到法律本科生的显著特点是注重对法学理念的培养!比照之下,我在法律本科的求学阶段,在应该出现权利意识的觉醒时却没有觉醒;应该参与对权利的捍卫时却没有参与!在形式上,我虽然是法律本科毕业生了,但我的法学理念和我的权利意识却从未曾毕业过。
或许直面事物的阴暗面总是容易招致打击报复,或许匡正错误的思想观念总会教既得利益者忌恨的吧?多年经验与教训的积淀,并不是短短四年的法律本科教育所能扬弃的。我也曾这么样自欺欺人地安慰过自己,然而我的所谓法律人格始终存在过缺憾,这却是不争的事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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