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积极稳妥实行移民扶贫,对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的贫困村庄群众实行搬迁安置,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增加扶贫资金投入,帮助搬迁群众改善发展环境,加快脱贫致富步伐,实现“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的目标。
(二)工作原则:一是政府引导、村民自愿。政府积极引导,充分尊重村民意见,做到成熟一个村搬迁一个村,不搞突击行动,不搞强迫搬迁。二是整村搬迁、稳步推进。搬迁的村庄需全部农户搬迁,但可以分期分批进行。三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当地实际和农户意愿,实行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相结合,农村安置和城镇安置相结合,建房安置和买房安置相结合,具体安置形式由农户自行确定。鼓励农户到城镇安置,原则上不搞跨县(市、区)安置。四是规划先行、讲求实效。集中建新村安置的,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要求,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并切实搞好道路、给排水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村民住宅原则上由农户按规划自行组织建设,不搞统包建房。
二、扶持范围
离村委会或大村6公里以上、200人以下,且解决“五难”问题成本过大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石灰岩地区等贫困地区的边远分散村庄,以及存在严重地质灾害的村庄,列入扶持范围,逐年帮助其搬迁安置。
三、补助标准及要求
(一)补助标准:搬迁建房以农户自筹资金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省财政给予搬迁农户每户补助1万元,地级市和县级财政根据当地实际给予补助。
四、有关政策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搬迁农户在原村承包集体的耕地、林地等农用地的经营权不变,并有权自行决定依法流转。原享有公益林补助的,补助仍归承包农户。原则上在安置地不给搬迁户配置耕地,但有条件配置耕地、林地等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承包经营手续;在安置地承租土地进行种植、养殖的,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当地村委会鉴证;与安置地村民或集体置换耕地、林地等农用地的,双方应签订置换协议,经乡镇国土所鉴证,并划出置换地的红线图。
(二)宅基地。搬迁农户在本行政村内安置的,其宅基地由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协商解决;搬到本乡镇其他行政村安置的,由乡镇政府与接收安置方协商安排;与安置地农户置换宅基地的,双方应签订置换协议,并经乡镇国土所认可。搬迁农户的宅基地应符合乡镇、村庄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利用荒坡地和空闲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标准。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涉及使用林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另行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搬迁农户办理用地手续后,相关部门应及时发给集体土地使用证,已开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地方,应及时发给房屋所有权证,并免除建房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只收取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工本费。
(三)户籍和行政管理。搬迁农户原则上应将户口迁入安置地。安置地公安机关按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办理搬迁农户的迁移落户手续。搬迁农户入户后实行属地化管理,涉及计划生育、合作医疗、子女入学、社会保障、民主权利、社会治安、就业培训等方面均由安置地政府管理,享受与当地群众同等的待遇。
(四)其他扶持政策。搬迁农户从事个体经营、兴办工商企业的,当地有关部门给予扶持,优先发给经营证照。搬迁村中的农民工回乡创办各类企业或者设立个体工商户的,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政策。搬迁农户开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按规定免收各项工商行政事业性收费。搬迁农户符合低保条件的,民政部门优先列入低保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
五、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和扶持工作的主要内容
各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抓好各项扶持措施的落实。
(一)财政部门负责按时下达、发放扶持资金。省财政厅根据确定的年度搬迁计划下达补助资金。地级市财政部门在收到省下达资金的一个月内,与本级补助资金一并下拨县级。县级财政部门在收到市下达资金的一个月内,与本级补助资金一并安排到户,并根据搬迁农户的建房进度发放补助资金,原则上搞好房屋基础发给一半补助资金,第一层封顶发给全部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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